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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辨析/彭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4:25:15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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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辨析

作者:彭箭 郭远富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目前,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说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约说及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不同见解。契约说也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契约成立,广告人始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享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承诺,仅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之一。也就是说,悬赏广告的法律行为,虽因广告人以广告的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效力的发生须待一定行为之完成。笔者认为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为当。主要理由是:

一:首先从契约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不具有契约的意思一致性。

契约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理论和立法例,大陆法上有“合意之债”、“私法合同”之学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之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谓合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德国民法典》虽未给合同下定义,但观其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便知合同首先是债的种概念,同时又不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德国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私法合同,泛指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而发生在私法上的行为。
我国围绕合同的概念理论上有“法律行为说”,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比较准确揭示了合同的内核即合意之协议的本质。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悬赏广告,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从该定义可看出它是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而合同或契约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自治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告的内容如指定行为的形式、完成标准,报酬的种类、标准等都是由广告人在权衡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行为人间进行博弈的基础上单方面确定的,而行为人没有表达意思的机会,也就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协议。特别是对特定的"隐蔽的人"作出的悬赏广告,广告人作出广告时,实际上行为人已经特定化了,只是广告人不知道,对广告人而言是处于隐蔽状态,如遗失物的拾到者,线索知情者等,他们不能与广告人对广告内容进行协商一致,而只有无条件的接受的可能,这点也与店堂里标价出售的要约不一致,标价出售的要约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人,相对人有完全的选择接受与不接受的权利,而隐蔽的行为人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悬赏广告的内容,否则的话也就不能达到悬赏广告的目的。此外,对于优等悬赏广告,即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人中,对评定为优等的给予报酬的广告,由于行为人只有先履行指定行为,在此基础上进行评比,评定为优等的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其他的则无法与广告人形成法律关系,这也与合同中对要约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或实际履行后也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均受合同的约束相违背。可以说悬赏广告不具备契约的特性,不宜采契约说。

二:其次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更具有法律行为的特性。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的私法上的法律要件。以法律要件为原因而生之结果,从动的方面说是法律上的效力,从静的方面说是法律关系。法律要件,系法律付以法律效力所必需具有的一切事实,其有以一个事实之存在而完备的,有需数个事实齐备而始完成者。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要件不同之点,在于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之内容而生效力。一切法律效力,为法律所赋予,然法律赋予法律行为以法律效力的理由在于行为人其意思表示亦欲如此的效力,即法律以行为人在心中有一定的效力意思而以之表现于外部 ,是容认行为人的效力意思而与以其相当内容之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通常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此含义中,还没有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广告人给付许诺报酬的义务没有实际发生。第二次层意思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与一定的行为完成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 悬赏广告具有利益交换或资源配置的功能,即广告人为获得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中所包含的利益,就支付报酬给行为人,而对方行为恰恰是广告人自己不能完成的,其中包含的利益就成为广告人的收益,这样,就完成了一次资源配置过程。在这种利益交换的前提下,悬赏广告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约定一种债务的负担,在具备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事实时,与行为人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要件,符合法律行为的特征,故采法律行为说更符合悬赏广告的特性。

三:我国属大陆法系立法体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与我国立法体例相切合。
契约说、法律行为说二说中,究以何说为是,依各国立法解释应有不同。英美法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这与英美法主张的“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英美法并不像大陆法那样特别强调双方的和意,而只是注重合同是一个或一组许诺,是单方意思表示,这种许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诺且至少具有象征性的对价,法律将给予救济。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典范,在德国民法中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的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该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的,亦同。”故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之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故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台湾民法在体裁上系仿日本之例,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通则,似采契约说,然考其内容之规定,对于不知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之人,亦使广告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则实际上系采单独行为说。所指定行为之完成,可解释为悬赏广告法律行为之一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悬赏广告明文规定,我国属大陆法系,从法律文化渊源来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更切合我国整个的立法体例。

四:采单方法律行为说可以避免契约说在实践中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充分展示以及相对行为人的利益的保护。
第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同时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第二,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三,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第四,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主张,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拒绝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的成果的弊端。
尽管采契约说者力图从理论上完善该说的弊端,如降低契约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对相对方不知广告情况下完成的指定的行为的合同成立作例外规定、对相对方承诺的认定标准放宽、排除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等,实际上是在排除悬赏广告的合同性质,与其这样削足适履来采契约说还不如放弃采此说,从而真正认定悬赏广告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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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字〔2003〕1号),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全面展开,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修订了《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辽市政发〔2005〕22号)及各试点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
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4〕35号)和《中共辽阳市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市委发[200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对于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 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低成本,广覆盖”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大病统筹、兼顾公平,方便农民、简便易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布点、统一管理。
第六条 我市辖区内的农业户籍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由村委会统一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手续。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具有农业户籍的外来流动口也可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助;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承担以下义务: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章制度;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成立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成立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提供技术咨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成立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市卫生局所属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人员培训、信息收集、经验交流等。所需人员及编制在现有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所调剂人员编制性质不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市为主,市、县(市)区共管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组织筹集、管理和使用新型合作医疗基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县(市)区合管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定期向合管会汇报工作及资金运行情况,定期向农民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合管会和监察、审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县(市)区合管会办公室按1至2人/10万农业人口核定编制,最低不少于2人;所需人员及编制由县(市)区政府在现有行政或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所调剂人员编制性质不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成立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卫生院院长、防保站站长、村干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要成立由村干部、乡村医生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动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有关规章制度,收取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由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4号)实施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各级政府补助每人每年40元,具体补助分配方案另行制定。随着经济和社会展,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参合农民个人出资部分不得由政府出资代缴。农五保户、特困户及未享受公费医疗和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按照《辽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负责统一组织乡(镇、街道)政府收缴农民筹资,核实、登记造册后将所筹资金缴送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并由县(市)区合管办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同时申请各级财政补助,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筹集的资金不到位,各级财政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和完整。如年度内统筹基金出现超支,可用风险基金补助,不足部分同级政府财政弥补;如出现结余,对患大病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助。

第四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为我市参合农民提供医疗和药品零售服务的机构。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农民就医、机构属性平等、技术和功能合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合管办负责本县(市)区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并报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确定市级定点服务机构。县(市)区合管办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服务机构,乡镇政府所在地可分别设置2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合农民在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可以另行设置2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合农民在2000人以下的可以另行设置1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定点服务机构名单每年由县(市)区合管办向社会公布1次。各服务机构的分设、协作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确定程序:
1.发布通告。由县(市)区合管办发布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的通告或通知,明确相关的资质、申报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2.自愿申报。符合定点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店根据要求,自愿申请报名。
3.专家评估。对已经报名的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合管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并邀请参合农民代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进行现场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4.定点服务机构的确认。县(市、区)合管办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并与定点服务机构签署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减免比例、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药品提供、不予支付的项目、医疗费用给付办法、违约责任、争议处理以及协议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先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交所在行政村参合农民投票推荐,再由县(市)区合管办组织评估和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依照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关于下发<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市卫字〔2005〕48号)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参合农民的利益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免收参合农民就诊的挂号费、诊察费、注射费及产前检查费;确需使用CT或MRI等大型设备检查时,应当减收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10日内出院的,应当减收20%的住院床位费。其他医药费减免措施由县(市)区合管办会同各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每年年末由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专家组及参合农民代表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分为A级、B级、C级3个级别,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评定结果与下年度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挂钩。对被评为A级的,继续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评为B级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为B级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评为C级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分配
(一)风险基金。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按每人每年2元设立风险基金,累计不超过当年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10%,用于抵御合作医疗基金透支的风险。
(二)家庭账户。按每人每年10元设立家庭账户,用于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的补助。家庭账户余额可结转下年,可由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继承。
(三)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8元设立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家庭账户全部使用后门诊医药费的补助。
(四)住院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设立住院(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
(一)补助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医药费及定点药店购药费的补助。
(二)补助标准。
1.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补助封顶线为每年累计1万元/人。
2.购药费。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按100%比例进行补助,但只可以使用家庭账户余额。
3.门诊费。在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家庭账户按100%比例进行补助;家庭账户余额为零后,进入门诊统筹,按20%比例进行补助。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只可以使用家庭账户中的余额进行补助。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4.住院费。对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住院费用的补助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次,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
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助比例为:101元-500元补助60%,501元-1000元补助55%,1001元-2000元补助50%,2001元-3000元补助45%,3001元-4000元补助40%,4001元-5000元补助35%,5001元-6000元补助40%,6001元-700元补助45%,7001元-8000元补助50%,8001元-1万元补助55%,1万元以上补助60%。
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助比例为:201元-500元补助55%,501元-1000元补助50%,1001元-2000元补助45%,2001元-3000元补助40%,3001元-4000元补助35%,4001元-5000元补助30%,5001元-6000元补助35%,6001元-7000元补助40%,7001元-8000元补助45%,8001元-1万元补助50%,1万元以上补助55%。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助比例为:401元-500元补助50%,501元-1000元补助45%,1001元-2000元补助40%,2001元-3000元补助35%,3001元-4000元补助30%,4001元-5000元补助25%,5001元-6000元补助30%,6001元-7000元补助35%,7001元-8000元补助40%,8001元-1万元补助45%,1万元以上补助50%。
经批准转诊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所发生住院费用补助比例为:801元-1000元补助30%,1001元-3000元补助25%,3001元-5000元补助20%,5001元-1万元补助35%, 1万元以上补助40%。
5.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外出打工、读书的参合农民,在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经所属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助比例补助。
第三十条 补助程序和方法
(一)需方办理补助程序
1.购药费用补助。参合农民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于购药当日直接在购药的定点药店审核、补助。
2.门诊费用补助。参合农民在县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于就诊当日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站审核、补助。
3.住院费用补助。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市级以下(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出院当日由接诊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站审核、补助住院费用;确需转诊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的,由应诊医疗机构及参合农民(或家属)签字,提交所属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并出具转诊凭证,方可转诊。出院后1周内到批准转诊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理审核、补助事宜。
4.外出打工、读书和因急诊就诊的参合农民在非定点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入院后1周内报所属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每季度末携带由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读书证明和急诊证明及医药费收据,到所备案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理审核、补助事宜。
(二)供方的支付方式
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实行后付制,由定点服务机构先行垫付补助资金,每月定期将财务报表、补助凭证报参合农民所属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知专户银行将本月补助的费用划拨给定点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补助的费用由责任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给予补助的诊疗项目按照《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执行。给予补助的药品按照《辽阳市新型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私自伪造或涂改补助凭证的; 
(二)未经同意擅自转诊的;
(三)超出给予补助的医疗项目范围或药品目录范围的;
(四)外出打工、读书的参合农民在外地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
(五)除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第六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和使用情况,反映群众对合作医疗的意见。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把合作医疗工作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做到有计划、有应对风险的措施、有考核、有奖惩。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并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同时向合管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合管办及各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合作医疗账目公开制度,每月将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农民就诊及补助等情况公开1次,保证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制度,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及时上报。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行考核;县(市)区合管会对本地区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以其他借口吃、拿、卡、要。发生违纪行为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按《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的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所补助的医药费用外,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暂停医疗补助待遇、扣押医疗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持他人医疗证冒名就医的;
3.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名领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
4.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等本人原因,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5.私自伪造或涂改医药费单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6.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7.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的危、急、重症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若有专项资金补助,不再占用合作医疗基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略)
2、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略)
3、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职责(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中有关海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中有关海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中第四、五、七条有关海关监管、征税方面的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不再经过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凭进出口合同验放。”对上述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各关可暂按(79)贸关税字第381号文、(81)署货字
第108号文和(83)署货字第86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将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通知”第五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上述目录(指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产品需要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同
类产品如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为此,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所需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等,应设专帐,专门存放,海关进行专项管理。生产产品如属供应给国内享受进口货物减免税待遇的用户
,需凭国家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件,用户主管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供货合同,对有关料、件予以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生产产品如属供应给国内非享受进口货物减免税待遇的用户,对其所含的进口料、件等仍应照章征税。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以产顶进目录外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如在合同中订明产品内销的,对有关料、件等,应于进口时照章征税。
三、“通知”第七条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多的少数大城市,报经经贸部批准,可由物资部门试行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零配件的业务。这类物资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同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进口这类物资享受一样的待遇,原来按规定可以减免税收的,仍然减免
税收,但只准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这一规定,凡国家物资部门经批准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零配件的业务,有关物资部门应设立保税仓库,海关按照(81)署货字第108号文的规定进行监管。上述进口物资供应给外商投资企业时,海关凭规定的许可证件、外
商投资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和物资主管部门签发的代理进口上述原材料、零配件的证明,予以减免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验放。上述保税进口的料、件,只准供应外商投资企业。
四、本通知第二、三项准予减免税进口的料、件和生产的产品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否则,应按照海关的规定处理。
五、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在经济特区未制定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前,各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海关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第二项的规定应俟国家经委制订的以产顶进产品目录公布后实行,其余规定即予实施。



198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