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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9:01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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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法律交流:longlong-161@163.com

被告人甲某,广西龙胜某村农民。

  案情  
  甲某与其哥乙因琐事不合,200X年某日早晨,甲乙两人在各自相邻的耕地上干活,因发生口角,互欧中哥被弟用做工的镰刀割伤(该伤害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害暂有争议),经治疗后伤愈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四年!

  研讨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合适以犯罪论处吗?为什么?

  个人参考意见:
  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诸多著名学者认为三特征说既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如高暝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人大社P66-71等就认同此说。笔者也认为此说更符合我国刑法十三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不等于不应该判处刑罚,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存在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予以惩罚。但考虑到某些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等从而免予刑事处分。可见免予刑事处分的前提是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且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只不过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把这种本应受到的处罚给免除了。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予以刑罚惩罚。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此案件是由于家庭邻里间的普通纠纷引起。且本案中的当事人系兄弟二人,本人认为不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罚被告人!

  另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217号)中《关于正确处理干群关系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问题 》提到“开庭审理此类案件,一般要深入发案地,认真查清事实,了解案件发生真实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处理。” 也指出“对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欺压百姓、胡作非为,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对只是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构成犯罪的,要做好工作,取得群众谅解后,酌情予以处理。” 就本案中,纠其真实原因是家庭纠纷导致了案件的发生,本人认为司法机关应该以民事来解决为妥!

  本案中被告人甲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属于一般轻微伤害或者轻伤。案件系由于邻里间兄弟间一般纠纷所引起,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并且群众中弟兄间的这种斗殴行为,如果动不动就用刑罚方法去解决,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更有可能加深弟兄间的恩怨和矛盾。

  综于种种,我认为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以犯罪为宜。


  重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社 王怀安等编 07年7月版 200元
2.《新刑法罪案与审判实务精解》中国方正社 周振想等编 99年版 698元
3.《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社 赵秉志编 高铭暄等审 06年6月3次印刷 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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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已废止)

广电部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影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 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第七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播出时应在片头标出批准文号。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作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下设的对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引进、审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的数量作出分配和规划。
第九条 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节目,禁止在电视台播出:
(一)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剧及合(协)拍电视剧;
(二)未获得本台电视播映权的境外电视节目;
(三)无大陆播映权的合(协)拍电视节目;
(四)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台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录像制品及只供有线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
(六)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接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违反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取消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四)罚款;
(五)停播自办文艺节目;
(六)撤销电视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条所列条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款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纪播出节目所获利润额的三倍予以罚款。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一)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情节严重。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给予停播自办文艺节目的处罚。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罚:
(一)拒不接受停办文艺节目,在停播期间擅自开播文艺节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及《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玉树地震灾害对灾区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决定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地震重灾区的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
  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范围,按民政部玉树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其他受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结合国家现有助学政策,自行妥善解决。
  二、主要内容
  (一)对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学年的学费。新增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高中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对接收上述范围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中央财政分别按照一学年每生2000元和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
  二是补助生活费。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其中:普通高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年生均标准仍为1500元。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中央财政对接受上述学生的高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4200元。
  二是发放国家助学金。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10年4-7月所需资金由相关高校先垫支,中央财政在后续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时予以补足)。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二)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迁出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及生活学习用具(含国家课程的免费教科书)等费用;青海省承担迁出学生和老师的往返路费以及随迁教师工资;接收地承担学生和老师学习生活所需支出的不足部分。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初中每人每年4500元、普通高中每人每年55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6500元。
  同时,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玉树地震灾区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工作。对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以及2010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核实的受灾情况,落实好有关资助政策,确保地震灾区的学生顺利就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紧急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玉树地震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特别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
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玉树地震灾害对灾区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决定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地震重灾区的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
  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范围,按民政部玉树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其他受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结合国家现有助学政策,自行妥善解决。
  二、主要内容
  (一)对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学年的学费。新增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高中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对接收上述范围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中央财政分别按照一学年每生2000元和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
  二是补助生活费。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其中:普通高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年生均标准仍为1500元。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中央财政对接受上述学生的高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4200元。
  二是发放国家助学金。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10年4-7月所需资金由相关高校先垫支,中央财政在后续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时予以补足)。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二)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迁出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及生活学习用具(含国家课程的免费教科书)等费用;青海省承担迁出学生和老师的往返路费以及随迁教师工资;接收地承担学生和老师学习生活所需支出的不足部分。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初中每人每年4500元、普通高中每人每年55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6500元。
  同时,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玉树地震灾区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工作。对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以及2010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核实的受灾情况,落实好有关资助政策,确保地震灾区的学生顺利就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紧急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玉树地震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特别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