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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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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3 号 2008年8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各级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8〕16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0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负责组织接收捐赠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资金筹集和上解;市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统筹调度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筹集
  第三条 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各级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财政预算。
  (二)市、县(区)各级财政按本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压缩5%的公用经费部分。
  (三)市、县(区)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筹集。上级下达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任务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接收的捐赠款项和财政安排的资金全额集中,统筹使用,资金缺口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抗震救灾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局设立的抗震救灾资金专户(开户名称: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3213026201201000027290,开户行:宿迁市区联社西郊信用社),实行专户集中核算和使用管理。今年安排的资金于9月底前划入。
  (二)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收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含定向捐赠),从2008年8月起,按月向市相关主管部门集中汇缴。此前已接收的捐赠款项应于9月底前清理汇缴。定向捐赠款项尊重捐赠人意向,由各接收捐赠部门列明捐赠的去向、用途和金额,由市对口支援绵竹市绵远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汇总并报省同意后统一实施。
  市财政局、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都要分别设立专户专账核算管理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由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使用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抗震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市相关部门按照省、市部署的任务要求,组织人员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设施(备)、卫生防疫、防治药品等支出;
  (二)接收灾区伤员医疗抢救及生活补助费用等支出;
  (三)组织生产、运输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支出;
  (四)组织生产、运输、安装安置过度房及配套设施支出;
  (五)上级从我市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支出;
  (六)经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一)资金的申请。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省主管部门或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填写《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包括任务的来源、任务的内容、实施任务的计划、所需款物的额度和完成任务的时限等材料,报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将《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申请表》批转市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局初审后,会同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提出安排救灾款物的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救灾款拨付市对口支援绵竹市绵远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银行专户(开户名称:宿迁市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前方指挥部,账号51001647226051502561,开户行:四川建行绵竹支行),由前方指挥部统筹使用,统一管理。
  (三)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使用救灾资金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明确分工责任,并由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实行专人专户专账核算管理各项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救灾物资采购和援建项目,要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开支标准,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避免浪费。同时,由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捐赠款物的数量、金额、种类、用途、去向等情况统计,并填写《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表》于每月10前报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 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捐赠接收和使用的部门和机构,均应自觉接受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用款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抗震救灾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抗震救灾专项资金。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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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廉租住房筹建(含新建、改建、收购等)、公共租赁住房启动和以奖代补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资金预决算,并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安排和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五)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支出,以及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年度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进行拨付。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编制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收购保障性住房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质量、购房合同以及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财政部门采取专项和以奖代补两种资金方式予以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筹建项目总预算投资额的30%予以安排;以奖代补资金通过综合考虑建设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收购和长期租赁支出。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在保障性住房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拨款渠道收回。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新建、改建竣工验收或完成收购后,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房屋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政府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租和后期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市财政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评价的有关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和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市审计部门应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和保障性住房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必须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用于管理部门经费支出以及发生截留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问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送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本单位承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表及分析说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年度报表与第四季度报表合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对虚报年度工程实绩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市财政部门将取消其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资金拆借的管理,建立健全拆借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拆借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收到本《暂行规定》后,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辖内行资金拆借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并报总行备案。
二、各分行要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辖内行的资金拆借帐面余额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其要点是:
1.拆借资金对象的机构性质、级别、资产负债情况及资信程度。
2.拆借资金的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用途有无问题。
3.拆借资金合同的规范化程度。
4.履约情况。
5.建立健全拆借资金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手续。
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由分行专题报告总行。分行对辖内行的检查清理结果,于九月底以前上报总行。上报的主要内容是:
1.资金拆借业务的清理情况(按附表一、二、三填报)。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针对出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3.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各分行要加强对辖内行拆借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规范拆借资金活动,确保拆借资金安全。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拆借资金管理,规范拆借资金活动,确保拆借资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拆借资金的制度和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搞好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拆借资金活动,要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拆借资金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四条 拆借资金的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市场),不得对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拆出资金。
第五条 拆借资金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办法。各级行要根据上级行确定的拆借资金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审批程序和手续。凡一次拆出金额5000万元以上且拆借期限在20天以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简称分行,下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拆出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分行确定。拆借行要对拆出(拆入)资金安全负责。
第六条 输拆借资金应内外有别。本系统、本地区的拆借业务可在了解其基本情况后,优先办理。外系统、外地区的拆借业务,应认真调查了解拆借对象的机构性质、级别、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程度及拆借资金用途等。对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资信程度较好的银行拆出资金,可免于担保;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资信程度较差的银行拆出资金,必须有上级金融机构担保或以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除外)作抵押,方可拆借;对县级以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对无偿还能力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拆借。
拆借资金的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拆出资金来源,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必要的备付金和上交上级行计划内资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及汇票资金进行拆放。拆入资金用途限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拆入资金数量要根据本行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各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的,要经过上级行批准。
第八条 拆出(拆入)资金的期限、利率以及逾期罚息标准等,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参加拆借双方要按规定签订拆借资金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拆借资金合同格式,由分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统一制定。
第十条 各行拆出或归还资金,必须实汇资金,不得通过联行往来划款。
第十一条 计划部门是经办拆借资金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拆出(拆入)资金的报批、合同的签订、本息的归还等事宜。财会部门在划款时,应对拆借资金合同内容、法人代表签字、印章及抵押物等进行审查(鉴别)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拆借资金利息和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拆借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或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

附件二:资金拆借业务清理情况附表三张(附表1、附表2、附表3)
附表1:系统外拆出资金清理情况表
编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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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 ┃利 率┃起止日期┃有无担保单┃备注
┃(万元)┃(‰)┃( 年 ┃位或抵押物┃
┃ ┃ ┃月 日至┃ ┃
┃ ┃ ┃ 年 月┃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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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
(一)无问题的 笔┃ ┃ × ┃ × ┃ × ┃
━━━━━━━━━━╋━━━━╋━━━╋━━━━╋━━━━━┫
(二)有问题的 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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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说明:1.第一项“无问题的”:即经过清理检查确属能按期归还的,按笔数
填报。
2.第二项“有问题的”:即经过清理检查确定不能收回或只能部分收
回的,按拆出行逐笔填列,并将造成的原因简要填入“备注栏”。
3.第4栏“有无担保单位或抵押物”:有担保单位或抵押物的按担保
单位或抵押物名称(抵押物价值)填写;没有的则不填。
4.各栏内有“×”号不填列。
附表2:系统外拆出资金清理情况表
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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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 ┃利 率┃起止日期┃有无担保单┃备注
┃(万元)┃(‰)┃( 年 ┃位或抵押物┃
┃ ┃ ┃月 日至┃ ┃
┃ ┃ ┃ 年 月┃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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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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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问题的 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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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问题的 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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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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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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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说明:1.第一项“无问题的”:即经过清理检查确属能按期归还的,按笔数
填列。
2.第二项“有问题的”:即经过清理检查确定不能收回或只能部分收
回的,按拆出行逐笔填列,并将造成的原因简要填入“备注栏”。
3.第4栏“有无担保单位或抵押物”:有担保单位或抵押物的按担保
单位或抵押物名称(抵押物价值)填写;没有的则不填。
4.各栏内有“×”号不填列。
附表3:拆入资金清理情况表
编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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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 额 ┃利 率┃起止日期┃不能归还原因┃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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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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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只填列经清理检查后确属不能归还或者不能全额归还的各笔拆入资
金,各行要按拆入行填列,并将由某地某单位拆入的填入“备注”栏。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县级行拆借资金的管理。县级行拆借资金的审批权限、程序,由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下行处(含县级行处),原则上不得带资金参加跨地区的金融市场,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要经分行批准。
第十四条 凡有拆借资金业务的行,都要建立健全拆借资金台帐、档案。计划部门要与财会部门定期对帐。拆借行按月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拆借资金统计表,要同时报上级行。各级管辖行应根据需要向所属分支机构反馈融资信息,指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已制定的拆借资金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者,一律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