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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0:23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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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不含取用矿泉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且未经综合利用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取水的;
(四)农田灌溉取水的;
(五)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按月免交水资源费,其中地方企业须经同级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省水行政、财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其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界河取水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其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城镇地下水资源费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代为征收。
具体委托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但火电厂循环冷却取水、水电厂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合格的量水设备。无量水设备的,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最大日取水量计收。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户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上月的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应当持有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发放。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10%上交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80%自留;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80%自留。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综合调查、评价、供需平衡、规划;
(二)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
(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水政监察和执法;
(五)奖励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科研、节约用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5%作为业务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取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按2‰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取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交纳或者不足额交纳水资源费的;
(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不合格的量水设备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坐支、截留、挪用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交和使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 取水类别 | | |
| 标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准 | | |
|取水用途 | | |
|----------|------|-----|
| 工业取水 |0.015 |0.025|
|----------|------|-----|
| 生活取水 |0.01 |0.015|
|----------|------|-----|
| 水电发电取水 |0.0015| |
|----------|------|-----|
|火电厂循环冷却取水 |0.0015| |
|----------|------|-----|
| 其他取水 |0.01 |0.02 |
-------------------------
说明:
1.表中单位为:水电厂、火电厂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2.生活取水不含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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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公安部门批准,接待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宾馆、酒店(含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宾馆、酒店)以及市属各系统开办的招待所,开设闭路电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闭路电视播放室,制定播放管理制度,并接受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开设闭路电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广播电视厅批准。
四、开设闭路电视必须坚持以播放国内节目为主的原则,适当播放经国家批准的音像或电影(电视)、出版发行单位发行的海外节目。播放海外节目时间不应超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长住户较多的宾馆、酒店,播放海外节目时间也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闭路电视所需的国内和海外节目录像片,实行多渠道供应,各单位可向国家批准的音像或电影(电视)出版发行单位选购。市广播电视局不定期向各单位提供国内和海外录像片时的发行目录。
六、出版发行的录像片,未经版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复制、出租、出借;不得擅自录制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用于闭路电视播放。
七、闭路电视不准播放在深圳、珠海或其它地方设点收录的海外电视台播放的节目。
八、每周播放闭路电视节目前,应填写“一周闭路电视播放编排表”分别报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审核。
九、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应加强对各宾馆、酒店、招待所开设的闭路电视的检查、监督。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6年11月2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33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37号)以及《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国烟党〔2004〕2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为指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培养建立起一支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国家局规划指导,省级公司组织实施,企业保障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局(总公司)统领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以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三类人才为重点对象,在行业内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加强对人才政策的研究,准确把握高技能人才发展方向,合理设立工作目标,制定完善相关措施,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省级公司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中长期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推广名师带徒等措施,组织建立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等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类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作用,采取校企结合、定单培训等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运用现代化培训技术,提高培训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与行业有关单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搭建强化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三)企业要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作用,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需求,合理设计技能人才梯队。制定具体措施,引导和鼓励技术工人钻研技术、提高技能,为技术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和业务进修提供支持和保证。要着眼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对基础好、潜力大的青年职工加大培养力度,形成高技能人才后备力量。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使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力度。
  (一)加快建立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国家局管理与省级公司管理相结合。根据技术技能型人才、知识技能型人才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分类实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在既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按照“统一标准框架、企业组织考核、鉴定机构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派遣督导员进行质量督导,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出发点,继续坚持面向企业、扩大范围、完善制度、强化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同时,提升管理水平和鉴定层次,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
  (二)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从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入手,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力度。
  1.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实施行业“三年一千”新技师培养计划。结合国家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全面启动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今后三年,在技能要求与技术含量较高的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和卷烟商品营销等职业中,实施1000名新技师培养计划,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2.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技术创新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等活动,在各职业上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国家局(总公司)将针对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等职业,在行业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二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逐渐将其规范化、制度化。省级公司要大力组织开展本省或地区间企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企业要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进一步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3.改革技师考评办法,加快技师资格鉴定步伐,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行业统一标准、职工自主申报、鉴定中心鉴定、企业因需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取消报考限额,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资历限制,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突破年龄限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身份限制,鼓励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健全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技师资格鉴定是行业今后三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点,要扩充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范围,对已开展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要进一步增加鉴定规模,对未开展技师资格鉴定的职业要抓紧完善条件尽早实施。
  4.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依托鉴定机构、学校以及各种培训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局(总公司)将建立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库,并在行业网站建立高技能人才交流专栏。各单位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5.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更多的企业职工岗位成才。创新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方法,建立动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行高技能人才聘任制,对具备高技能职业资格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聘任。逐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加强对高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的规划设计,鼓励企业针对高技能人才设立单独的职位晋升路线和职业发展通道。大力推广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并根据企业实际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技师津贴每月不低于500元;高级技师津贴每月不低于1000元),对聘用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发放技师津贴,提高其待遇水平。结合企业人事、用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与待遇激励机制。
  6.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和有关单位,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总结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企业、培训机构培养、使用技能人才的方式方法,及时组织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004年和2006年,国家局(总公司)将在行业内组织第七届、第八届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并将表彰奖励规模适当扩大。同时,根据国家对培育技能人才成绩突出单位设立的奖项“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设立“烟草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表彰行业对培养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省级公司要根据国家局(总公司)的有关部署,认真做好所属企业烟草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宣传工作,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与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他们的成才和创优之路,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政策,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的职工走技能成才之路。
  7.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保障机制,为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技能人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保障福利问题。
本意见印发后,各省级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省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1.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可分为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三类人员。主要分布在一、二、三产业中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至第六大类)。
  2.技术技能型人才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从事技术操作,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加工、制造、服务等职业领域。比如:高级钳工、中式烹调师等。
  3.复合技能型人才
  复合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掌握一门以上操作技能,能够在生产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比如:数控加工中心技术师、机电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一体化人才,以及新兴的创意和操作一体化的人才等。
  4.知识技能型人才
  知识技能型人才是既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又具备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的人员。能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要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职业领域。比如:网络管理员、信息安全员、电子仪器制作师、IT硬件维护技术师等。
  5.新技师
  新技师是指从2004年1月以后,经过培训和技能鉴定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职业资格人才。包括传统技术职业中的技能型技师以及新兴职业中的高级职业资格人员。比如:高级车工、高级数控加工技师、通信工程管理与维护师等。
  6.首席(技能)职位
  首席(技能)职位是指企业生产、加工工作中,技能职位最高的关键岗位,其任职人员能够熟练运用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是同职业(工种、岗位)系列组织技术攻关的技能带头人。
  7.技能振兴行动
  技能振兴行动是指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托企业以及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不断完善技能劳动者培养、选拔、表彰、宣传等环节,全面加强技能劳动者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技能,提升其社会地位,形成尊重技能劳动者的社会价值观。
  8.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是为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于2002年10月启动的一项人才培训工程。其目标任务是:瞄准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人培养,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的增加和提高。工程由若干培训项目组成,截至2003年,已经启动了机电、信息制造业和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9.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
  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是指评定、判断技能人员技能层次、水平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操作方法,评价过程中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通过对能力和业绩的考察,来确定人才的使用、待遇。
  10.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
  这是确定企业职工使用和待遇的机制,主要是以职工的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职工薪酬水平高低的重要参照。
  11.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
  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是指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高级职业院校建立的培养技能人才的实习训练场所,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专业技能训练,重点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培训。
  12.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是我国2003年设立的表彰培育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政府奖项。
  13.高级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招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2-3年。高级技工学校采取课堂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生产实习车间和企业现场进行技能训练的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结合的方式,培养高级技术工人。高级技工学校同时承担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社会其他类人员培训,是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14.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招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1-2年。技师学院将课堂教学与企业生产实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相结合,采取课题研修的方式,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技师学院同时开展各类短期职业技能提高培训。
  15.定单培训
  定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培训订单,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和技术技能要求开展的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培训后,成绩合格者按照订单能够及时就业。
  16.远程培训
  远程培训是指利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手段开展的远距离培训。远程培训的技术手段主要有信函、广播、电视、录音、录像、互联网、卫星等。目前,远程职业培训主要包括有短期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类型。
  17.仿真模拟教学训练
  仿真模拟教学训练是将计算机仿真模拟技术应用于技能训练,这可以使教学更加生动,不仅能够进行常规操作,节约原材料消耗,还可以开展一些在实际工作现场无法进行的障碍设置、障碍排除等教学训练。比如:大型电力设备运行教学训练等。
  18.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9.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20.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1.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和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职业标准。
  22.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3.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24.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25.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6.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27.国家题库
  国家题库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各方面专家,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理论和题库建设技术开发的用于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的统一题库。
  28.就业准入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截止到2003年底,共有97个职业(工种)实行了就业准入,它们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大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营销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行政管理师。
  29.职业技能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是激励广大技术工人努力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
  30.全国技能表彰活动
  全国技能表彰活动指在开展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基础上,组织的全国性、高层次、大规模的技能人才专项宣传、奖励活动,包括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以及对培育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和表彰。
  31.全国技术能手
  全国技术能手是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03年,我国已评选出600多名全国技术能手。截止到2003年,烟草行业共有12名全国技术能手。
  32.中华技能大奖
  中华技能大奖是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的最高政府奖项,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规定评选比例,在全国具有高超技艺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能工巧匠中评选。截止到2003年,我国已评选出6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烟草行业有1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3.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全国烟草技术能手是烟草行业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行业从获得全国烟草技术能手的人员中向国家推荐全国技术能手。截止到2003年,全行业通过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已有78名全国烟草技术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