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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50:59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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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煤化工设备是指: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煤液化加氢反应器、大型空分设备(包括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大型合成氨设备(包括合成气压缩机、二氧化碳压缩机)、煤化工气化炉,上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前款所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合同订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1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中的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大型煤化工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2.煤化工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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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技〔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要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推动基础研究发展方式转变。围绕科学发展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坚持基础研究在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把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作为基础研究发展的本质要求,坚持把机制体制改革作为提高基础研究能力的强大动力,坚持把提升国际化水平作为基础研究发展的重要方向,推动自由探索与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有机结合,实现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由注重数量的外延式发展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发挥高等学校作为知识创新策源地、知识转移发动机和知识传播主力军的作用。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继续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组织高等学校积极承担国家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加快优秀拔尖人才的汇聚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倾斜和稳定支持力度,不断培养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深入推进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培育学生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的转化。建立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长效机制与稳定途径,支持和引导本科生早进实验室、早进课题、早进团队。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不断增强人才培养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体系。加强顶层设计和分类指导,加快高等学校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继续实施“985工程”,支持一批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依托优势学科集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建若干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中心。继续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培育,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使之成为本领域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研究基地。调整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定位,转变发展方式,突出人才培养,强化特色发展,注重学科融合,保持规模稳定,争取稳定投入,使之成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国家队。
  四、促进学科交叉和汇聚,培育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集群。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和优化高等学校学科布局。继续实施“211工程”,推进重点和特色学科发展,力争有更多学科进入世界前列。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围绕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增强学科集聚能力,形成优势学科集群。围绕探索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五、推动机制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发展的环境氛围。大力推进基础研究改革试点工作,突破制约原始创新的机制体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探索更加适应于基础研究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人员聘用和薪酬机制。转变高等学校基础研究考核与评价方式,健全以原始创新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导向的新机制。完善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科研优势向人才培养优势的转化。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构建适应重大科学研究的新型组织形式。优化经费、设备、用房等资源配置及使用政策,形成科学规范、开放合作、运行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机制体制。
  六、加强基础研究条件建设,增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加快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培育和建设,推动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的有机结合,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竞争力。加强对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的组织和引导,注重项目培育,保障实施条件,提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的能力。积极支持创新方法研究,提高高等学校科学仪器、配套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注重基础性工作,加强科学数据和成果的收集、整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条件支撑。
  七、开展协同创新,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多功能优势,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骨干企业等开展深度合作,提升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创新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知识的转移和转化,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八、推进国际化战略,提升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高等学校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依托现有各类基础研究基地建设一批国际联合实验室,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人才,产出一批国际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引进国际智力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组织、国际科技计划、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支持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出国留学,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加快培育一批优秀学术期刊,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
  九、培育创新文化,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思维,活跃学术气氛。大力加强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为全社会创新文化建设做出贡献。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加大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
  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为高等学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稳定支持,完善基础研究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等经费的规范使用,加大对国家基础研究项目经费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研项目全成本核算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支持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教育局、湖州市文化体育局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教基〔2003〕197号


各县、区教育局、文体局(社发局)、市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转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体〔2002〕236号),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附后),并就我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由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订并下发,它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



(一)从2003学年开始,市属学校全面实施,各县(区)确定50%以上学校实施(包括重点中学、城市中小学、市一级中、小学及实施新课程改革的初一年级等)。



(二) 从2004学年开始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



(三)各县(区)和各市属学校的实施计划于2003年11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五、具体实施办法按后附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执行。



六、本项工作开展所使用的统计软件,将采用省教育厅确定的由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浙江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课题组开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管理信息系统》。所需的测试器材根据省、市的具体意见,在推荐基础上,由学校择优购置使用。



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工作由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初定于2003年10月上中旬,由市教育局教研室组织学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实施办法、统计软件方面的专题培训,各县(区)教育局、体育局(社发局)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干部、体育教研员、市属学校分管体育工作领导和体育教研组长必须参加(具体通知另发)。各县(区)和市属学校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



八、达到《标准》的统计报告等办法和要求另行布置。市教育局、文体局将从2004年开始,对各县(区)及市属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调研和抽查。



九、《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各项评分表另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