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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11:42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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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11〕2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

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精神,结合国家粮食局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粮食局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二、准确把握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三是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四是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

  (三)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四)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任组长,张桂凤、杨兵同志任副组长,辛志光、金刚、孙鉴奇、徐京华同志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组监察局,由纪检组、机关党委、局办公室、人事司派员组成,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研制党务公开目录、公开方式和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局直属、联系单位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一项新的实践,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于2011年底前全面推开。要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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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水产、农业、水利、林业、社队企业等部门和人民公社贯彻执行。
第四条 交通、公安、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有人分管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督促各船舶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市)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安全管理。
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安徽省渡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凡需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渔船,须经人民公社同意并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船只须经航政部门检验、丈量、发给航行证方可航行,船只的驾机人员和驾长需经航政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船。
第七条 船舶必须按航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载货、乘人。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
第八条 装运危险物品船舶应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装卸,未经批准,不准装载。
第九条 渔船在长江、淮河、湖泊等主要河流作业,不得在主航道上张设定置渔具捕鱼,以保证航道畅通无阻。
第十条 在航船舶遇大风、大雾、洪水急流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应立即停航靠港。
第十一条 模范执行本办法,对水上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者,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办法以致造成船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交通厅一九六一年颁发的“安徽省非机动船只、排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交通、公安、民劳、农林四局一九七四年联合下达的“安徽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