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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3:15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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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33号


印发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肇庆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缴费和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做到被征地农民能缴得起费,待遇能保基本生活,基金收支平衡。

(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个人多缴费多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的人员,以及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乡)政府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参保对象

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35周岁(不含3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职能技能培训,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尚未就业的,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35周岁(含35周岁)—59周岁(含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村“两委”成员养老保险的除外)。

(二)发放老年生活津贴对象。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畴,实行“老年生活津贴”补助政策,按月发放,直至终老。“老年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以后是否调整由当地政府确定。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不足支付的,由各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三、模式与资金来源

以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即政府扶持部分、集体经济补助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存入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名下)为基本模式。政府扶持部分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参保人若中途停止缴费,政府的定额补助和集体补助也同时停止。

政府扶持部分可以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集体补助部分从征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经营收益或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村自行解决。

个人缴纳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收入中抵缴,也可以用其他合法收入缴纳。

四、帐户规模与待遇水平

(一)帐户规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的规模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和方式如下:

1、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元、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0元、200元8个档次确定。

2、缴费方式。可按一次性、半年、季度或年度等时段选择缴费,由村代扣代缴。农保缴费年度从1月至12月为一个年度。

(二)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累计达15年的,待遇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缴费总额和利息)除以180个月(15年)后的金额按月发放。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其待遇在“风险准备金”中按原标准支付。具体领取条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缴费累计达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5年或10年至满15年以上,或以趸缴方式一次性缴纳本人和集体应缴纳的5年或10年费用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也可由个人选择不再继续缴费,按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因户籍外迁或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前死亡或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继承。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帐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挤占挪用。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

六、管理模式与政府责任

坚持以支定收、自求平衡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增设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和具体经办业务,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七、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由各地政府负责投入,并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当年征收总额的2%比例确定,主要用于解决待遇调整支出和承担参保人长寿风险。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和衔接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在全部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两种养老保险”分别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该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种则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选择保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继续缴费达到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只按个人账户总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九、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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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之解读

冯春明

[内容提要] 任何证据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只是一种孤立存在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证据体,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证据环是使证据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平台,是证据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是由大小不等的证据环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是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体现。证据链的形成,重构了案件的事实——法律真实。本文试从证据素材的产生及其与证据资料、证据环、证据链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形成予以解读。

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对刑事诉讼证据产生过程的解读,可沉潜于错综复杂的案件深处,探寻既成案件事实的发端和轨迹,确信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案件事实是犯罪主体作用于犯罪客体、对象的结果,是犯罪主体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客观反映,是刑事诉讼证据产生的根据。但由于案发时间的不可逆转性,犯罪的客观危害行为,伴随着犯罪活动的结束而结束,伴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逝。为了诉讼活动的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按照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依法发现、搜集、挖掘和固定与案件相关的痕迹、原始记录和人的记忆等相关资料,并辅之必要的科学技术鉴定,重新构建案件的事实——法律事实。这种事实既非原来发生的客观事实、又非单纯的主观产物;它是同时包含着主观性、客观性、合法性三种性质的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本文拟将法律事实的构成要素分为证据素材、证据资料、证据环、证据链四部分加以认识。
证据素材是指一切源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的信息材料。证据资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提取的具有法定外部形式的证据。证据环是指由司法人员依法搜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的有机组合,是司法人员依法打造的能够使证据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平台。证据链是由证据环衔接而成的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证据素材经司法人员依法搜集固定始成为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证据资料通过证据环开始发挥证明作用,证据环则以证据链的形式重构案件的事实。证据链的产生过程,是客观事实向法律真实转化的过程。
一、证据素材与证据资料
证据素材包括实物材料、人的记忆映像和音像资料,它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是刑事诉讼证据形成的物质基础。证据素材经司法人员依法提取固定形成具有法定外部形式的证据资料。
实物材料是指随着犯罪活动的发生而产生的、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案件事实表现形式的实物。实物材料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是同案件有关的客观之物。它存在于人的大脑之外,形成于犯罪被发现之前,其存在的外部特征、构成属性,客观实在的表达和记载着与案件相关的思想和内容。物证、书证均属于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
物证包括原生实物和再生实物两类。前者指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足迹、撬压痕迹等。物证,作为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之物,是犯罪主体的身体活动作用于犯罪对象的结果。如盗窃保险柜案件现场遗留的撬压痕迹、足迹、指纹,因系犯罪主体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所形成,而成为犯罪痕迹;用于盗窃的撬棍因而成为作案工具;保险柜内的款、物因被转移和非法占有而成为赃款、赃物。由此可见,物证的形成与犯罪主体的客观行为息息相关。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如贪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帐簿、单据,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书写的恐吓信,合同诈骗案件签订的合同,伪造金融票证案件的票证等,均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直接反映案件的某些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都可成为书证形成的主体。
人的记忆映像,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对案件发生时及案发前后的相关情况的个人感知的信息、记忆映像;是案件及与案件相关的事实,经人的视、听、嗅、触等感官感知的信息在人的大脑中形成的影像。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从心理学角度看,是人对客观事实的识别、记忆、回忆和再现。它能够动态地反映案件的起因、过程和情节,从而有助于判断案件的性质,分清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并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的轻重;同时,它又是人对于客观实事的主观反映,它的形成要经过感知、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诉讼过程前后可能会发生变化。
音像信息是在案发过程或案发前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对一定案件事实及相关事实的真实记录。如电子计算机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与案件有关的数据信息,录音机、摄像机、照相机、扫描、复印件等储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声音、图像、文字、符号、图形等信息。
案件发生后遗留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证据素材),经司法人员依法发现、提取、固定后成为具有法律外部形式的证据资料。证据素材是证据资料产生的依据,是剥离于案件事实的原始信息材料;它需经司法人员依法发现、搜集、固定、提取始成为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则成为司法人员打造证据环的合法材料,是证据链产生的基石。
二、证据环
证据环是使证据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平台,是证据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是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事实只有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定,才能被赋予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说,确定事实的机关,是在“法律上”创造事实。由此可见,证据素材仅以其固有的形式表现其存在。但由于其与案件事实的特殊联系,经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搜集、提取、固定之后而成为证据资料;证据资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形式;司法人员和法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资料的种类和证明作用对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分析鉴定,将相互关联的证据资料分类组合形成不同形式的证据环,从而使原本处于孤立状态的证据资料通过证据环发挥证明作用。因此,证据环是司法人员和法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客观存在的证据资料依法“创造”的成果,它在证据的形成过程中最先体现了证据的基本特征和属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
任何证据资料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只是一种孤立存在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证据体,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如作为物证的尖刀,只有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尸检报告和血迹鉴定或证人证言予以认证才能得以发挥其杀人凶器的证据作用;证人证言也因此得以发挥其证明力。如盗窃现场遗留的指纹,只有依据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和经过痕检专家将其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科学技术鉴定,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赃款、赃物、等均需依靠当事人的陈述和辨认、鉴定予以认证才能发挥物证的证明作用。
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在同一案件中为了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需要,会产生大小不等、形式多样的证据环。按证据资料的种类不同,可分为实物证据环、言词证据环;按犯罪构成和司法需要,可分为犯罪客体证据环、犯罪主体证据环、犯罪客观方面证据环,犯罪主观方面证据环。如强奸案件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精液、现场搏斗痕迹、科学技术鉴定,可形成犯罪客观方面证据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户籍证明,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有关证据资料等可形成犯罪主体证据环。同样由相关实物证据产生的实物证据环和由相关言词证据产生的言词证据环,均能程度不同的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的存在。
在证据资料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过程中,不难发现由司法人员和法定专业技术人员对证据资料审查判断、分析鉴定、分类组合产生的证据环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证据环是证据资料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平台,是证据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三、证据链
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是由大小不等的证据环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是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体现。证据链的形成源自于能够独立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环,因此证据链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或者说证据链的生命,取决于证据环内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环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和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
当然,就证据环的形态而言,也可看作是由众多证据材料构成的证据链条,但证据环据以形成的证据材料在未形成证据环之前是孤立的,它本身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而据以构成证据链的证据环,则是由相关证据材料构成的经过司法人员依法打造的能够独立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体。因此,环环相扣的证据环,赋予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如王某故意杀人案件,据以认定王某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是现场的一枚指纹,那么该证据链须由足以证明现场指纹就是杀人凶手所留的证据环和王某就是留下这个指纹的人的证据环所构成,否则就不成其为证据链。
证据链的构建,让司法人员站在法律的制高点,多层次的、客观、全面、深入的审视和把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客观、公正的予以评判 。
证据链的形成,重构了案件的事实——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就证明的结果的真理性来讲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证据素材、证据资料、证据环、证据链的形成轨迹,也足以说明这一点。因此,由证据链构成的法律事实就不可能是“绝对的”事实,但法律真实又是完全可以采信的事实。因为据以构成法律真实的证据链是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和属性的事实,其严密的证据结构具有排他性。
综上所述,证据链是建立在证据素材、证据资料、证据环之上的逻辑推理、司法认知的结果,它的形成证明了法律真实的诞生。法律真实则展示了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终极目标的实现。

*原刊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04年《检察理论与实践》第8期,2004年9月20日《检察日报》第三版以《取证应注意形成证据环》为题摘登。本文中有关证据环的概念,系作者在证据理论领域最先提出。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贸发规财〔2008〕229号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42号)精神,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进出口信用保险对进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第一条 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持有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2.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中无重大违法行为;
3.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保险或者购买其它《办法》认可的防范外贸风险产品(贸易方资信调查)。
上述企业下称“投保企业”。
二、扶持资金及管理
第二条 《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我市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投保企业进行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利息,进行扶持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无偿使用、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为《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厦门信保为协办单位。
市贸发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出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建议,安排投保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贸发局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信保协助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按照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配合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及检查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扶持;
(二)投保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四、扶持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 扶持标准和比例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扶持。
(二)保费扶持: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度新投保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根据《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评选产生),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其它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扶持。
2.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
3.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1.对投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的扶持范围为08年及09年取得融资资金并按时偿还的融资的项目。
2.2008年贴息率为2008年1月2日的三个月美元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50%,即2.3403%;2009年贴息率另行通知。
3.保单项下每笔出运限融资一次,单笔贴息时间最长不超90天。
4.单家投保企业一年内享受的贴息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按季度进行申报,根据当年资金情况分期拨付;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和拨付。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
第八条 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付款水单及发票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将上一季度收取的资信调查费用情况(格式见附件1)书面报送市贸发局。
(二)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第九条 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于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投保合同(保单)及付款水单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于年度终了后向市贸发局提供各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 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汇率按投保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第十一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计算公式(示例见附件3)为:
融资贴息=融资本金*融资天数/365*贴息率*汇率;
1.一年按365天计算,融资天数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90天;
2.汇率按信用保险项下银行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第十二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申报须在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进行。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放款还款单据或还款证明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同时报送一份资料至厦门信保。厦门信保汇总企业提供的材料,将汇总情况(格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在企业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银行为企业开具还款证明。还款证明中须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本金、融资期限及天数、发票号。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融资银行及厦门信保应将合同、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还款证明等书面材料留档备查。企业应就相关财务往来(包括收到的扶持资金)规范做帐,配合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协办单位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两年。












附件1:
二XXX年第X季度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统计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调查报告
(份) 金额
(元) 是否投保出口信保
       
       
       
       
       
制表人: 复核: 主管:

附件2:
二XXX年第X季度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贴息统计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融资本金 融资
起止日 天数 汇率
(注明所在季度) 贴息
币别 金额
             
             
             
             
             
制表人: 复核: 主管:
注:贴息率为2.3403%

附件3:
例:某笔融资金额为10万美元,融资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11月4日。则贴息资金计算如下:
1.融资天数已超过90天,按90天计算;
2.汇率: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为第二季度。2008年6月30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935。
贴息资金=10*90/365*2.3403%*6.935=0.400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