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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35:09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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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罗保铭




二○○八年二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一、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海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五、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六、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

七、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八、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十、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

十二、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十四、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

十五、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十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戒毒工作的决定

十七、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十八、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十九、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二十、海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十一、海南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

二十二、海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二十三、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二十四、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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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8号




关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科尔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珍禽种类和数量繁多,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应切实加强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2.6987万公顷。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现有核心区和实验区之间划出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原规划在实验区内设置的狩猎区应予取消。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珍稀鸟类的保护应立足于栖息地生境的保护,不宜建立鸟类招引工程。弃耕地的生态恢复可结合退耕还草工作进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要充分利用保护区的旅游资源和生物资源,可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和发展种养殖业,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护区内的主要道路工程建设和地方交通建设密切相关,应纳入地方交通建设规划,同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注意统筹安排,减少不必要的投资。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
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外汇收支报告表等,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但据调查,在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只占41%,委托注册会计师查帐的只占48%。造成这一状况
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管理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不够重视,有些企业因未进入纳税期,还有的企业因为亏损而不纳所得税,就不要求他们报送会计报表,或者对他们的会计报表不要求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和不严格要求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
和出具报告,二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不遵守关于须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为此,特重申规定如下:
一、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于按合同规定收到资本后,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书。非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出资文件,不得作为出资的合法依据。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已经全部投入生产和经营,不论是在免税期还是已进入纳税期,也不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按时向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报送附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和会计报表出具法定有效的验资报告书和查帐报告书。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切实检查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情况。对于应按规定附送而未附送注册会计师报告书的,应当向其提出要求,按照规定办理。
五、所有注册会计师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和业务委托的要求,切实做好验资、查帐工作,按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业务服务。



198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