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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07:54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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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8号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救和保护好灾区税收征管资料。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灾区纳税人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的抢救、清理,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保管。
  对于计算机内储存的征管数据和资料,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数据备份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安排,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相关备份介质,应存放于安全地点,确保存储资料介质万无一失。
  二、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清点税务机关库存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各种完税凭证,凡遭损毁的,应及时予以核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并备案。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在完成人员、财产抢救工作后,积极开展税收征管秩序恢复工作,为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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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0日 财统[2003]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是国家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对财政宏观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报表数据信息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2003年度企业(含境外企业,下同)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不仅是各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周密安排,在人员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将会计决算报表的层层布置、培训、填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尽快落实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尽职尽责,树立全局意识,做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避免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保证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面完整、不重不漏。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2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3号)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高质量完成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规范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健全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备案制度,规范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行为
企业(单位)委托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和《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1]707号)的要求。企业(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审计备案报告,附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更换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在备案报告中说明更换的理由以及约定的审计范围等。
对于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对于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具体内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见,报告财政部门;对于在2002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上报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说明对上年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五、做好企业集团所属有关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对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控股的境外企业以及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的事业单位,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编报要求强调如下:
(一)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填报的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三)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2003年度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时,附送集团(总)公司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
(四)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并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要求单独编报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在上报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部门的同时抄送负责企业决算报表工作的部门。
六、严格把关,确保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工作质量
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质量问题,严把质量关。要及时组织对本级所属企业(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进行验审。除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外,要充分采取人工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利用计算机设置的公式参数、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企业(单位)进行核实、修改,严禁擅自越级调整基层企业(单位)的报表数据。
七、按时完成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各地方财政部门在全面完成报表验审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基础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软件、参数和报表格式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以保证全国报表数据的及时汇总。地方国有企业应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同时抄送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6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

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保障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根据《佛山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机构及征收项目、标准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机构。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区一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机构,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等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可授权各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或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为代征收机构。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标准。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以及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征收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中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以及雇用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等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交



第四条 各代征收机构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等手续时,须按省、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核实缴款金额,并开出《缴款通知》,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缴款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及金额,按时到指定的机构缴交。逾期不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凭加盖收款银行收讫章的缴款收据到办证地点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代征收机构依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等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依法代为罚没的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国家或省立项,并未经市政府批准代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七条 各代征收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代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报表,当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

第八条 按照事权和财权分开的原则,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经费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及聘用协管员经费的供给标准以及实行由区、镇(街道)、村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代征收机构可凭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定期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代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多收乱收及挪用、坐支、挤占应缴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