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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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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商务部对符合年审条件的206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了年度资格审核。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年审通过的甲级机构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招标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招标中心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招标中心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东风汽车(武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河南中旭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
  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上海市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天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二部

  二、年审通过的乙级机构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圣博华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年审通过的预乙级机构

  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
  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葛洲坝集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保留甲级资质的机构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招标中心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北京中成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七部
  吉林省招标有限公司
  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五、保留乙级资质的机构

  苏州国信集团安信国际招标造价有限公司
  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蓝星招标(江苏)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甘肃机械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六、保留预乙级资质的机构

  中国新时代招标控股(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洲际新资源股份公司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陕西西北民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益尔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七、升为甲级的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八、升为乙级的机构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尚誉招投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九、年审不予通过的机构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请上述招标机构携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副本)》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办理有关手续。

  年审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保留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开拓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在办理年审手续时,须提交改善经营情况的报告。

  各招标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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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修正)

(1989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89年12月5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制止有害出版物对人们的毒害,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害出版物是指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渲染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出版物的范围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图片、画册、挂历、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其他音像制品和印刷宣传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害出版物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反动出版物是指旨在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出版物:

  (一)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

  (三)攻击、丑化人民民主专政;

  (四)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五)严重歪曲历史事实,鼓吹国家、民族分裂,丑化中华民族。

  第五条淫秽出版物是指总体上突出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一般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展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展示男女性器官;

  (三)淫亵性地描述、展示性技巧;

  (四)描写、展示乱伦、强奸、淫乱或者其他性犯罪的具体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五)描写、展示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展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展示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露骨宣扬淫荡形象;

  (八)其他令一般人不能容忍、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的性行为描写和展示。

  第六条色情出版物是指总体上不是淫秽的,而其中部分内容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或者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对一般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又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以渲染诱奸、通奸、卖淫等为主题进行描述或者展示的;

  (二)挑逗性地展示男女裸体的各种姿态;

  (三)其他虽未达到淫秽程度,但对社会风气有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凶杀暴力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渲染恐怖残忍行为,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超出一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出版物:

  (一)具体描写和展示过度的凶杀暴力场面;

  (二)描写和展示以损害人性为主旨的残酷行为。

  第八条封建迷信出版物是指有下列内容之一,而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以介绍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方法为主要内容的;

  (二)宣扬求神问卜、驱鬼治病的;

  (三)其他宣扬违反科学、愚昧荒诞及传播迷信谣言,危害社会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版的宗教出版物,不属封建迷信出版物。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淫秽、色情出版物:

  (一)有关的人体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

  (二)表现人体美的美术、摄影等艺术作品;

  (三)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总体上健康有益、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

  前款各项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出版发行。

  第十条制作(包括复制,下同)、贩卖(运)、出租反动出版物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制作、贩卖(运)、出租淫秽出版物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制作、贩卖(运)、出租色情出版物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制作、贩卖(运)、出租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出版物的,由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出版物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出版物的,由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或者文化行政部门收缴出版物,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邮寄、携带或者利用货运方式将有害出版物进出境的,由上海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者依本规定处罚外,对放纵不管的单位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检举、揭发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对拒绝或者阻挠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出版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传播有害出版物的,应当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从严惩处。

  第十九条不属出版物的其他物品,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内容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一般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12月5日起施行。






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互相约定条件,以任何形式,用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
第三条 赌博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和取缔。
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单处或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经常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的;
(三)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单处或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再犯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单处或并处劳动教养,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以巨资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严重的;
(三)诱骗、胁迫、教唆他人赌博的;
(四)阻碍查禁赌博或包庇、纵容赌博行为的。
第九条 诱骗、胁迫、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赌博活动的,勾结赌徒从中谋利的,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主动承认错误交待赌博事实,交出赌资、赌具和赌赢的财物,并能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 赌债一律废除。赌博所得财物应予追缴没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查获的赌博财物、赌具和罚款,应开具收据。没收的赌博财物及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没收的赌博财物、赌具和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从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应经常向群众宣传赌博的危害性,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对明知本单位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对制止、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
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的人报复、行凶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本条例处罚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