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52:20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内容:

一、《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停用、缩小、关闭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使的;

(二)驾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通行的时间、路段和道路行使的;

(三)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第九条修改为:“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删除第十一条。

四、《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五、《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中的“依法强制拆除所设置的设施”修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修改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辖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制止纠正内部审计不合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五)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对内部审计完成的审计项目有重点地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六)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维护内部审计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发现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制止,并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机关赋予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
  (二)上市公司;
  (三)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净资产1亿元或者资产总额6亿元以上的单位,应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审计、财务、管理和本单位主要业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审计委员会主任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统称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大项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专项基金、资金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经济管理、风险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七)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核查;
  (八)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或者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相关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终止;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管理决策等会议;
  (九)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
  (十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十二)对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收缴违规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制定本系统和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向本单位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表、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审计事项报告等资料,办理本单位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实施方案,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审阅、监督盘点、函证、计算、调查询问等方法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意见,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对其中需要限期纠正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作出审计决定:
  (一)偷税的;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以及公款私存私放的;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
  (七)浪费国家资金或者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
  (九)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的;
  (十)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下达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后,审计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报告中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意见,对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报告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单位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将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负责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会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国家规定及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


关于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三抓一加强"的要求,我司决定自2003年起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以下简称“提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确保各项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规定得以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示制度涵盖的工作内容
一是药品广告审批工作。对不能严格依照药品广告审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屡次被我司要求调回复审,无法保证药品广告审批质量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二是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对不认真开展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建立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机制的;不依法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移送的药品广告举报材料处理工作的;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予以处理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三是药品广告备案工作。对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包括药品广告审查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生产批件、质量标准、商品名称证明和商标注册证等)报我局备案的;未按《药品广告备案调回复审通知书》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二、提示制度的层次
根据各地药品广告审批工作、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和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先由局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给相关药品广告审查管理人员发《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通知》;若所提示需要改进的工作未得到改善的,可由局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给负责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发《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通知》;如所提示需要改进的工作仍未得到贯彻落实,或者存在问题情节严重的,由我司正式行文,责成相关局对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记录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的部门以及公务员建立的“信誉档案”中。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应建立辖区内的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内部工作提示制度,保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制度落实到人、监控落实到点,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控。将检查监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使检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到基层。

四、我司每年于年中和年底两次将各省(区、市)药监局药品广告审查情况、备案情况、检查监督情况汇总后予以公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