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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27:11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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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195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月14日法办秘〔57〕字第21号函及附件收悉。来文所问按照“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内所提“应该把犯人自动坦白和在法庭上因为证据确凿被迫招供加以区别”的原则,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了证据,或者稍稍提示了一下犯罪事实(如审讯员问被告:你在好久某地与某某人怎么样呢?)以后,犯人才交待,应作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视其坦白的程度,在处刑问题上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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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第十条规定和有关原则,为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新闻出版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发布《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1987年发布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为奖励对新闻出版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闻出版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方面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科技情报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闻出版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具备完整资料,并经新闻出版署主管业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非新闻出版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受新闻出版部门委托,或经新闻出版部门组织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元
四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元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一)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国内首创,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等奖:国内首创,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多省市推广应用。
三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
四等奖: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的授予和奖金的分配方法是:
(一)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等奖不超七人;二等奖不超过五人;三等奖不超过三人;四等奖不超过二人。
(二)奖金应按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发给项目主持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召集共同完成单位商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设立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报署批准后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新闻出版署技术发展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申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获得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和上报。
第十条 每项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要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二个月后提出异议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王巍


一、适用对象

即银行业(中国银监会管辖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项目。

(注:不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等项目)

二、暂不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注:这里仅限于印花税,并且是目前暂时免征。)

(一)合同免税

1、双方免税

(1)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信托之《信托合同》;

(2)受托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管理之《委托管理合同》;

2、单方免税

(1)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2)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各个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

(信托法律网提示:仅仅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仍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www.trustlaws.net)

(二)交易免税

1、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专门资金账簿免税

1、发起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2、受托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三、应该征收与不予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一)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1、受托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