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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5:34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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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农政发[2012]5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明确的请示》(苏农牧[201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是指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以及水产动物疾病(病害)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指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农政发〔2012〕5号执业兽医答复.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12/P02012122632999188017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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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