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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4:45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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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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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商号注册为公司商号的法律分析

广东的一位生产涂料的朋友打来电话,他们公司用一个著名的涂料注册商标的名称在当地注册了公司的商号(公司的名称,下同)。他们在当地做了几个专卖店,并在专门店装潢上突出显示了著名的商标名。当地工商局根据这个著名的商标持有人的投诉,对他们进行了查处。这个朋友带着疑虑问我,他们公司怎么做也违法吗?广东不少律师认为这样做是合法的。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遍性,下面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

(一)

极力模仿著名的商标,或者将自己装扮成著名商标的样子,想尽其他办法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知名产品,业内人士称之为“傍名牌”,傍名牌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著名的品牌或者与著名的品牌有渊源关系,以达到搭乘著名品牌的便车,扩大自己销售量多挣取利益的不良目的。这位朋友说的情况就是非常常用的一种傍法,就是将著名的商标商号注册为公司的商号,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公司即是著名商标的生产商。玩得更高明些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这正达到了他们混淆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从而购买的目的。譬如使用著名的商标“华伦天奴”商号注册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全国都要来北京,大家都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是不会注册的,同一个商标名称不可能由两个以上人同时使用;如果你用著名的公司商号注册为商标是很难注册的,这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企业名称注册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各个区县都可以进行核准,这就意味着在A县注册了“A县啄木鸟……公司”,在邻近的B县还可以注册到“B县啄木鸟……公司”,同一个名称可以用在不同区域的多个公司,这就造成了企业名称之乱相,那些不是在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的著名公司名称很容易被用来在其他地方登记,被误解为是该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

我们仔细查阅《企业商号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商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公司商号。只有各地工商局内部的一些文件将一些驰名商标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对于和这些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商号一律不予核准。一般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缺乏相应的信息沟通,如果在A县没有获得批准,那么去另外一个县很可能就会获得通过。所以用著名的商标名称注册为公司的商号却非常容易行得通。

如果国内对驰名商标有一定的保护,用这些驰名商标的商号在国内注册公司的商号困难的话,那么去国外或香港也是很容易可以注册下来,而且在香港或国外注册一个公司的成本也非常之低,大约一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了。

(二)

这种傍名牌者错误地认为公司商号是合法注册的,当然可以随意使用,披了合法的外衣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傍名牌了,可以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极力模仿著名商标品牌店设计、装潢等。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的是自己公司的商号还不行吗?” 当然是不行的,任何违背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打击,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后肯定会有的,其实对于这种行为已经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对于此类傍名牌的做法有多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商号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商号登记……。这意味着处心积虑核准的公司的名称随时可能被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商号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商号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指出:“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商号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商号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根据这个规定,这种傍法不仅仅是撤销公司的商号这么简单,另外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受到罚款、查封、没收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最后肯定是得不偿失。

作者:王瑜,北京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占用国有资产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 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 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市、区、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 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并应指定专职管理部门或财务会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具体范围、分类标准和处置办法, 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入帐。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国有资产, 必须按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经过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 或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个人出售国有资产的, 必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并按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撤销, 以及事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 必须在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前进行清查登记, 编制清册,妥善保管, 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得私分、变卖、出借、转让、调换。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调拨、变卖国有资产的收入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 除同级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定上缴外, 应当留作各单位重新购置国有资产的专用基金。
第十二条 使用固定资产从事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必须建立提取资产补偿基金制度。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必须建立修购基金制度或资产折旧基金制度。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提取修购基金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而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和超编制定额的固定资产, 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处置或调剂。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使用保管制度和损坏赔偿制度, 并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内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人员, 应接受本单位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同级财政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行细则》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