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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5:19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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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物资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工业总公司(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市工商银行计算中心、市财政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设备的管理,促使企业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快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减少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特制定《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和《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
及时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特此通知。

北京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设〔1988〕06号“印发《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企业设备的管理,促进企业
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快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减少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设〔1988〕06号规定,企业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经核定封存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以外,其他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和新购(调)入企业两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
第三条 企业应做好闲置设备的管理,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严格按照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维修,防止丢失损坏,要建立健全台账,以闲置设备逐项登记,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要按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对闲置设备要以出租和转让等方式积极进行调剂利用、有偿转让闲置设备时,应按有关设备管理权限规定报批,属于企业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由企业自行决定,属干部管、主管部门管的闲置设备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向外埠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出售以及需无偿转让的闲置设备,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报批。
企业按规定调剂闲置设备,可自行调剂,也可委托北京市闲置设备调剂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由“市场”组织调剂,企业经“市场”外的“中转”环节(集体、个体)经营调剂闲置设备的,经查出企业应补交闲置设备占用费。“市场”外非法经营中的获利,经查出视情节轻重处
以罚款。
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组织、督促企业积极进行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
第五条 企业的闲置设备应按规定缴纳“闲置设备占用费”。对由于盲目购进、重复引进,玩忽职守等造成的闲置设备和闲置时间过长的设备占用费率从重,对闲置设备不积极采取措施,超过三年仍未进行调剂的,应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强制处理。
闲置设备占用费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不准将国家有关明文规定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设备、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进行调剂,对这类设备应按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应优先在本行业和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经过有关委办批准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以及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有偿转让。
第八条 企业有偿转让闲置设备应合理作价,按质论价,随行就市,防止作价偏低,使国家财产遭到损失,凡作价低于净值的以及单台闲置设备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理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核转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95%作为国家投资留给企业转入更新改造资金,5%上交市财政局,新购(调)入企业两年以上不能投产的闲置设备变价收入原则上应全部上交财政,上交财政部分继续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设备改造,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局安排。企业在闲置
设备有偿转让收到价款后7日内,上交市财政局。企业自行调剂的由企业自核自缴,由有关区县财政局的财政分局负责监缴,委托“市场”调剂的由“市场”代征。
第十条 入库级次及缴款办法
属于市级单位上交的“企业闲置设备变价收入”交入市库,属于区、县级单位上交的“企业闲置设备变价收入”交入区、县级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企业缴纳时,应从征收“闲置设备变价收入”科目,填制加盖市级或区、县级戳记的“一般缴款书”上交财政。“市场”代征部分的“闲置设备变价收入”,由“市场”汇总填制“一般缴款书”,一律交入市库。
各支库在市级和区、县级报表数据输出库以及日报库的“llll收入合计”栏下同时增加7889“闲置设备变价收入”款级科目。税种归类市级代号为311,区、县级代号为411。市、区县级日报库必须相应追加科目和税种。支库收到经收处划来的“闲置设备变价收入”,统
一入该科目,市级上划市分库,并将缴款书的四、五联退监缴机关(市财政局各分局或区县财政局)。该项收入一律不予办理退库。
第十一条 建立北京市闲置设备调剂市场。该“市场”系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委委托“北京机电产品贸易中心”、“北京市闲置设备租赁交易市场”、“北京市设备开发调剂公司”经营有关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业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
闲置设备调剂市场可采取组织、转让、租赁、拍卖、交易会、买卖、信托以及委托代购、代销等调剂方式。提供设备维修、改制利用、协作加工及技术咨询等服务方式为企业服务。上述有关业务收费标准由市场物价局核定。
第十二条 对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开展,应作为评选各级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企业应将这项工作同经济承包责任制紧密挂钩,通过租赁、转让、改造等方式,充分挖掘闲置设备的潜力。对积极开展闲置设备调剂工作有成效的,有关委办和市财政局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季填报“闲置设备处理情况表”(见附表),于每季后10日内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季后15日内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有关委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89年起执行。

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三条“企业应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及时清理闲置设备。企业设备无故长期闲置的,由市财政局收取闲置设备占用费。”的规定,为促进企业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快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使用,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国家经委、财政部经设〔1988〕06号文规定的闲置设备范围,即:“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经核定封存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以外,其他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调)入企业两年以上不能投产
的设备”,企业均应缴纳闲置设备占用费。
第三条 闲置设备占用费以企业月初闲置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计征依据,按月征收,年费率分别为闲置在一年以内的按9%计征,闲置一年至两年以内的9.9%计征,闲置两年至三年的按10.6%计征,闲置三年以上的按10.8%费率加倍征收。
第四条 企业闲置设备进入“北京市闲置设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可按上述费率减半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原利改税试点的十户企业也应按此费率缴纳闲置设备占用费,这部分设备不再缴纳固定资产占用费。闲置设备占用费由企业自核自缴,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地支,市属企业和区
、县企业分别由各主管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负责监缴。市级单位上交的入市级库,区县级单位上交的区县库,企业缴纳时应以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科目,填制加盖市级或区县级戳记的“一般缴款书”上缴。
各支库收到经收处划来的“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统一人7888“征收闲置设备占用费”科目。该科目代号和税种代号1989年微机程序已统一编入,各支库不必追加、修改。市级上划市分库,并将缴款书的四、五联退监缴机关(市财政局各分局或各区县财政局)。该项收入一
律不予办理退库。
第五条 企业因情况特殊按规定缴纳闲置设备占用费确有困难时,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属企业报主管财政分局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区县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闲置设备占用费。
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闲置设备占用费,不准拖欠,逾期不交的,从规定缴纳期满之次日起,每天加收滞纳闲置设备占用费1‰的滞纳金,一并缴入征税中。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闲置设备占用费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专项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再投资,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第八条 企业应按月填制“闲置设备占用费计算表”(见附件)。作为企业上缴闲置设备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并于每月10日内报主管局(总公司)和有关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各一份。主管局(总公司)在每月15日内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行。



198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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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46号


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秘书科收文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室不予办理。
  (二)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到秘书科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公文,分发秘书科,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分发秘书科和有关科室。
  3、国务院部门、省政府部门公文,主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只有1份的由秘书科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秘书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党群部门以及驻萍省属单位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或秘书科签呈。
  5、市政府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6、县(区)政府的公文和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7、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转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签收,分发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8、报批会议的公文,分发会议科和有关科室。
  9、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提案,分发督查室。
  10、主送(邮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信访件,分别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阅批。
  11、接待事项方面的公文,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九章规定办理。
  12、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文书,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3、内容交叉公文,报办公室分管领导阅批后分发有关科室。
  14、签收的公文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室;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室。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纪检组长的公文由秘书科分送,各科室公文由科室专人到秘书科领取。
  4、公文印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印即发。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的来文,主办科室要及时将公文呈领导同志阅批,领导有批示的由有关科室按批示要求办理。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来文,主办科室要提出拟办意见,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科室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需转发的,必须有符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意见,已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省政府部门以及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来文,主办科室收文后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
  4、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市党群部门和驻萍省属单位的来文,主办科室收文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5、直接呈市长阅批的公文,由秘书科送市政府秘书长签呈。
  6、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7、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区)办理的,由主办科室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科室年终交秘书科留存归档。未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室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8、市政府领导对公文有明确签批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及时将签批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其他相关领导。
  9、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再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市政府办公室科室草拟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转送征求意见。
  (二)公文草拟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各科室负责拟稿;并由拟稿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名;部门的代拟稿经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由归口科室核改。草拟稿一般应打印清样送审,并附上拟文依据。
  (三)公文会签
  1、公文内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由主办科室与相关科室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科室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室呈送会签。
  2、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室送有关科室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四)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按照签批程序层层把关。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是否与市委、市政府已发文  件内容相冲突;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五)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或涉及机构、编制、财税、土地、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或文章,由该领导同志签发。
  (5)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6)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7)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 市长、市长助理(会签)——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审核,呈常务副市长审阅后呈市长签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文。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下发的文件,由主办科室修改后,送会议承办科室按会议讨论意见核阅,再按市政府公文一般程序签批。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主任(审 核)——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市长(签发)。
  (4)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5)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稿后,送秘书长审核,经常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6)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六)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第一责任人为承办科室,第二责任人为秘书科。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由承办科室和秘书科分别进行核稿。承办科室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体例格式由秘书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科室提出,秘书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室要列出 具体收文单位。承办科室和秘书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再按程序进行审核,呈签发的领导审定后办理。萍府办督字文号文件的校核工作由督查室负责,如发现内容有不妥之处,进行修改再呈签发的领导审定。编号公文均由秘书科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校核分发。
  (七)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室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合作办理”的制度,严格防止“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具体程序是:
  (1)拟办程序:由各相关科室负责完成,办理顺序为科员—副科长—科长。若科长出差,由副科长负责办毕。
  (2)审核程序:
  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公文内容把关。若分管副秘书长出差,应委托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与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商把关。
  由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及文字进行把关。若政务副主任出差,报请办公室主任把关。
  由办公室主任对公文办理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3)签发程序:
  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范畴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办公室主任出差,报请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属市政府工作范畴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进行综合审核(秘书长出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分别报市政府领导会签或报副市长、市长签发。其中,由分管副市 长签发的,若分管副市长出差,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的,若常务副市长出差,报市长签发;由市长签发的,若市长出差,请示市长指定副市长签发。
  3、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4、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5、拟稿、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园珠笔。
  6、需要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外公布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7、公文办理情况,各科室每季度进行1次自查自纠;办公室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8、秘书科要及时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含纸质和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备查。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室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 来文的处理均填写“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单位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以及“请示”中一文数事或主送  多个机关的;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5、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6、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7、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8、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萍乡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萍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萍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萍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及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要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萍府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适用于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市委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
  (六)萍府阅: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或文章。
  (七)萍府办发:文种用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等公文。  
  (八)萍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九)萍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5、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
  (十)萍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十一)萍府办纪要:适用于印发各类专题会议纪要。
  (十二)萍府办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十三)萍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议案、提案和对各项重大工作决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核查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室办理)。
  (十四)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3、贺电、贺信等;
  4、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

198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
据你院调查,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诉争的房屋,原系王镛、王庆贞、王守瑜母亲的奁产,后被王镛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镛出资回赎,1947年办理了过户手续。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给王镛颁发了房产证,但该房一直由王镛之妹王守瑜使用、管理。1956年3月,王镛在其妻孙跃文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书写“赠与书”和“房地产让渡证明书”,连同房契和个人印章一并交给王守瑜(未办理过户手续)。1960年、1963年,王镛夫妇相继去世。1981年11月,王守瑜在联系出售该房时病故。当月,王庆贞之女朱亚英以1250元价款将房屋出售。王镛之子女王棣华等人得知,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确认为其父的遗产,予以继承。
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争执之房屋原系王镛、王守瑜、王庆贞之母的财产。出典后,由王镛于1937年出资赎回,解放后,该房屋确权为王镛所有。在王镛与孙跃文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财产,包括上述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王镛在征求孙跃文意见时,孙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王守瑜,以后在赠与书上又未签字,因此赠与应属无效。但鉴于王守瑜已长期掌管使用,王镛生前曾有过赠与的明确表示,其子女当时也表示同意的历史状况,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认定一部份为王镛和孙跃文的遗产,一部份属于王守瑜的遗产为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双方的遗产分别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