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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06:55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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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市建委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市建委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 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 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 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
| 工程概算 | 施工阶段
序号| |
| M(万元) | 监理取费b(%)
----|---------------|-------------
1| M≤500 |2.50≤b
2| 500≤M≤800 |2.20≤b≤2.50
3| 800≤M≤1000 |2.00≤b≤2.20
4| 1000≤M≤3000 |1.70≤b≤2.00
5| 3000≤M≤5000 |1.40≤b≤1.70
6| 5000≤M≤8000 |1.28≤b≤1.40
7| 8000≤M≤10000 |1.20≤b≤1.28
8| 10000≤M≤30000 |1.00≤b≤1.20
9| 30000≤M≤50000 |0.80≤b≤1.00
10| 50000≤M≤80000 |0.68≤b≤0.80
11| 80000≤M≤100000|0.60≤b≤0.68
12|100000≤M |0.52≤b≤0.60
13|150000≤M | b≤0.50
----------------------------------



19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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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和我部2008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部署,为提高西部体育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西部地区初中专职骨干体育教师培训,帮助其学习、掌握中学体育项目基础专业技能与教学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同时,探索开展农村体育教师培训的课程体系和培训模式,推动农村体育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促进西部地区学校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 培训内容

  针对西部地区体育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进行安排,围绕“学校体育形势教育”、“体育教师教学技能”、“体育教学实践运用”三个模块深入学习、交流、研讨。

  三、 培训方式

  委托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以“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同时采取教师面授与学员互动研讨相结合、专业技能与教学技巧实践相结合、专题讲座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开展培训。

  四、 培训对象及条件

  遴选西部12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00名初中专职骨干体育教师参加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

  参训学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初中专职体育教师工作三年以上,年龄30-45周岁;

  2.近两年未参加过省级以上培训。

  五、培训时间、地点

  1.2008年7月11日-22日,北京教育学院。

  2.2008年7月15日-26日,西北师范大学。

  六、培训组织与管理

  由我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统筹规划实施。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培训学员的选拔和组织工作。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负责培训具体实施工作。

  七、培训经费

  我部设专项经费,用于本次培训的课程资源开发,培训专家的讲课费、差旅费、食宿费,参训学员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及培训办班组织管理费和场租费等。学员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八、有关要求

  1.请认真填写《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于6月25日前将电子版按要求报送承担本省(区、市)培训任务的院校(见附件1),确保参训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2.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组织培训专家进行前期调研,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开发培训课程,精心组织实施,下发培训调查问卷表,组织学员认真填写,保证培训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将培训工作总结(文本及电子版)分别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九、其他事宜

  具体培训通知由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另行下发。

  北京教育学院联系人:袁立新。电话:010-64032343。手机:13910287158。E-mail:sportchenyanfei@126.com。

  西北师范大学联系人:陈仁伟。电话:0931-7970412。手机:13919005918。E-mail:crw163.com@163.com。

  师范教育司联系人:唐京伟 、陈岚。电话:010-66096310。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E-mail:chenlan@moe.edu.cn。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刘海元。电话/传真:010-66096863。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E-mail:liuhaiyuan@moe.edu.cn。

  附件:1.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配表

     2.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