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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46:49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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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  财建[2004]1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
  (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
  (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支出概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直接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会同财政部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论证。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或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论证及项目招标结果,编制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报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对组织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建议审核后,连同经审定的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汇总编制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
  组织实施费预算由组织实施单位编报并经国土资源部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单独向财政部报送。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各项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按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管理渠道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中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组织实施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研究发布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编制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立项指南,项目及承担单位,项目经费预算以及提交的项目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费是指开展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野外应急装备等购置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必须登记入账,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外协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外协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以及租赁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差旅费,指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国内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范围,在编制预算时应细化到具体内容。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为了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评估或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项目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机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列项目及虚列支出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项目完成后未及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六)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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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内进行调控,避免职务消费预算的过快增长。

  七、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中央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接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和驻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九、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系统一管理。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情况载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手册报国务院国资委。

  董事会试点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职责,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经理层职务消费的规范工作。

  注:

  目前,国资委已对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将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起规范职务消费的有关制度规章,并从2007年起严格实施。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26日,煤炭工业部

部于1985年11月颁发了《关于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即19条)。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已收到较好的效果。但顶板事故仍占各类事故的首位,一些单位顶板事故仍不断发生、尤其是使用摩擦金属支柱的工作面,比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事故多3~4倍。摩擦支柱工作面的顶板事故多发生在工作面的上下端头、煤壁区、放顶区以及初次放顶等地点。为切实改变这些事故多发地点的不安全状况,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正式颁发,要求各单位与原19条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附:关于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加强回采工作的技术管理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顶板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安全第一”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
2.煤矿各级领导和生产、技术、安监等部门要抓好采煤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的顶板管理。在编制、审批作业规程和布置顶板管理工作时,要同时编制、审批和布置防止事故多发地点顶板事故的措施。
3.安排工序与劳动组织时,应尽可能地减少顶板事故多发地点的工序并不准平行作业。在这些地区作业时,工种要固定,尽量减少人员(分段放顶时,每组不得少于两人)。
4.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是顶板活动剧烈、顶板破碎易于脱落的地方。因此,在作业时,班组长,工人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严格执行先打后翻的原则。
5.队班长、作业人员,必须搞好事故多发地点的工程质量。安全质量检查员要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二、两巷超前支护
回采工作面上、下巷道距煤壁线20m范围内需超前支护。
6.若两巷原采用梯形木棚支护,靠近煤壁线的10m内,在原棚梁下走双排金属铰接顶梁和金属支柱支护。往外10m到20m范围,采用单排金属支柱支护。
7.若两巷采用金属可缩性支架(包括裸体、锚杆)或金属棚梁支护,替棚时均采用十字铰接顶梁与金属支柱配套支护。其具体支护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8.替棚工序应超前工作面进行,超前距离应根据顶板条件,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9.运输顺槽与工作面搭接的第一段顺槽溜子,有条件时要采用轻型转载机,保证整体移动,减少在下出口处频繁缩溜尾的工序,把缩顺槽溜子的工作移到工作面以外的巷道中集中进行。这样既可以提高产量又有利于安全。
三、工作面上、下端头
即在沿工作面方向,下巷上帮向工作方向10m,上巷下帮向工作面方向10m的范围内。
10.使用摩擦金属支柱的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部位,要求两年内要全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11.上端头上方第一架支架及下端头下方第一架支架与上、下顺槽内支架的距离不大于0.5m。
12.除工作面上、下端头已使用十字顶梁及薄煤层石灰岩顶板等情况外,工作面运输机机头部位要使用四对八根11#工字钢长梁支护,保持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进。工字钢梁要制成花边,以便与支柱顶盖配合,严禁工字钢侧向使用和不成对使用。
四、初次放顶
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的直接顶板冒落的高度达到采高的1.5~2倍时,此阶段的垮落称为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期间应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13.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板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1.5~2倍时,则采用人工强制放顶。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4.初次放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煤的副总工程师审批,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制定组织实施措施。
15.在条件适宜的工作面(采高适宜,倾角不大,坚硬顶板的单一长壁面),初次放顶要尽量采用切顶墩柱放顶。
五、回柱放顶
即从原切顶线到新的切顶线称为放顶区。
16.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分段长度,其分段距离不低于15m,对松软顶板分段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17.分段接茬处应在采空区已冒落的顶板完整处。有断层、破碎带地段应分在同一段内回收。
18.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必须用撤柱器或长把铁钩拉出。
19.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①输送机未移完,支柱未打齐者;
②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者;
③网下开采网破未补者;
④后路不畅通或附近有其他人员作业和休息者;
⑤回柱部分采空区悬顶超过规定未处理者;
⑥前排有缺柱或失效柱者;
⑦特殊支架未移到规定位置者。
20.摩擦金属支柱的工作面,人工放顶不够安全的工作面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作密集支柱,放顶时,在每一组中要先回摩擦支柱,后回单体液压支柱。
21.支柱管理要对号,回下的支柱不准放倒,要打在新放顶线内侧梁下,可起到切顶补强作用。使用时,随用随取。
六、煤壁区
即从工作面第一排支柱到煤壁的范围内。
22.作业规程要从支架的牢固、炮眼角度和装药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严防崩倒支柱。放炮崩倒支柱要进行检查分析。
23.炮采工作面,正常情况下靠帮柱距不得大于正式柱距的一倍。放炮崩倒支柱要立即扶好,再继续放炮,确保攉煤人员在支柱保护下进行作业。顶板破碎时要加密靠帮点柱。翻打时要严格按先打后翻的原则进行。
24.机采工作面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内注式)打靠帮点柱,柱距不能超过2m。运输机设铲煤板,机组设挡煤板。攉煤人员不准到机道攉煤。
25.初次放顶、周期来压、网下等情况下采煤时,贴帮柱要比正常情况加密。
七、其 他
26.倾角超过21°的工作面,在规程中对支柱要有稳定措施。
27.对单体支柱工作面,要有防止支柱突然卸载倒柱砸人的措施。
28.对复合顶板工作面,要实行伪俯斜开采,提高支柱初撑力,保持顶板完整性。要采取支护稳定性措施。
29.对坚硬顶板和自然冒落不满的顶板要采取强制挑顶的办法,使冒高达到采高的1.5倍以上(为此推广使用2.0KW强力电钻,使挑顶高度达到3m多)。
30.为配合作业规程的复查,每月要进行一次地质预报工作,提出书面材料,以便及时修改和补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