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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8:38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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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中车、物资、通号总公司: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部结算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结算会计工作,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铁资金〔1999〕12号)和有关会计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批准设立的地区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结算会计业务,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心结算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以下简称内部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及其通过中心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路外单位以及未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上述两类单位以下简称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业务,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
督。
核算。对中心经办的内部结算业务进行计算、记录、分类、汇总,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结算会计信息,为中心财务会计提供结算业务的明细核算资料。
监督。以铁路内部货币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结算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保证结算会计事项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结算会计的任务
(一)依据会计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二)为中心财务会计、资金管理部门及中心领导提供结算会计信息。
(三)监督内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结算会计管理
第五条 结算会计岗位及业务分工
中心结算会计分为:接柜、记帐、复核、联网管理、票据交换、保管、系统操作、业务主管八个岗位。
(一)接柜
负责受理客户送来的各项单据,审核凭证内容,核对预留印鉴,业务处理完毕,及时将回单交客户;负责客户有关业务的咨询及查询工作;发放及出售结算凭证;办理开销户手续;客户对帐单临时打印。办理结算备用金业务的中心,接柜岗位还须负责备用金的收取和支付。
(二)记帐
负责对柜台受理的凭证和经银行往来提入、提出的凭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三)复核
负责对记帐员录入的凭证进行复核,核对备用金付款业务及大额付款业务印鉴;打印有关记帐凭证或凭证清单;当日票据整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到保管岗位。
(四)联网管理
负责联网结算业务的落地处理、联网往来业务的核对等工作,打印联网结算有关凭证。
(五)票据交换
负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一的保管和使用;负责核对提出票据及打印票据交换清单;制作批量及实时交换的银行付款凭证,与银行进行票据交换;核对银行提入票据并负责其印鉴审核;登记票据交换簿;及时处理银行结算备用金及实时业务。
(六)保管
负责中心内部以各种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空白结算凭证、记帐凭证及其他单证的保管,办理重要单证的出、入库手续。办理备用金的中心,还须每日将保管的库存备用金与备用金日记帐核对。
(七)系统操作
负责计算机的开、关机及系统日常维护管理;打印分户余额表、每月会计帐表及对帐单;及时备份业务数据。
(八)业务主管
负责结算业务的组织及监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二的保管及使用;结算会计用章用途分配及使用登记;审核客户开、销户资格;系统业务参数管理;每日内转业务机器发生额与手工核对;每日与银行余额核对,监督中心银行存款动态;大额支付管理;冲帐、调帐等转帐凭证填制;结
息日分户帐积数和与所属科目总帐同期积数总额核对;对外提供报表审核;帐实的定期与不定期核对;重要事项的报告。
第六条 结算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一)结算会计部门独立行使职能,对结算业务活动实施管理和控制。
(二)结算会计业务人员须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各中心可以根据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工,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同一笔业务的记帐和复核不能兼岗;重要单证、重要会计印章实行分管的原则;预留印鉴两枚及两枚以上的,不能一人保管。
(三)结算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的期限由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四)各中心须根据本规定及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结算会计操作规程,对结算会计业务中每项业务活动的处理如票据审核、帐务处理、票据交换、凭证传递等操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保证每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形成有效的业务处理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七条 结算会计核算要求
(一)结算会计工作一律采用部中心统一开发的《铁道资金结算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处理业务。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等均为有效文件。
(二)办理备用金业务的中心必须钱、帐分管,有帐有据。
(三)系统的业务参数必须由业务主管根据系统和结算会计帐务组织的要求设立和维护。系统结算会计核算数据及资料须逐日备份。
(四)各项业务须实时、序时、连续处理。
(五)核算质量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全部相符。
(六)数据录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数据准确。
操作员不得擅自编制凭证上机处理,禁止无凭证依据进行数据录入。调整帐户信息必须根据结算会计主管人员签发的书面通知输入。收、付款业务,应同时录入对方单位相关信息。非操作员不得录入任何数据。
对外付款业务,先记分户帐,再记中心总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收款业务,先记中心总户帐,再记内部单位分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提备用金业务,先记分户帐,再付备用金;内部转帐业务,收、付款帐户同时记帐;联网清算代收款项,收妥入帐。
(七)结算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联网转帐凭证等),须指定专人复核份数、金额、列帐科目及平衡关系。
(八)接受稽核部门的事后监督。
(九)大额支付须及时通报中心有关人员。
(十)结算会计核算分为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日常业务处理通过凭证录入,系统自动完成结算会计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八条 系统管理
(一)系统管理采取统一研制、分级维护。部中心负责系统的升级及版本更新工作,各级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及所辖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遇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解决。
系统管理员不得进行结算业务处理。
(二)中心实行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明确权限范围,严禁越权操作。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
(三)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须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防止失密,离岗应退出有权操作界面。
(四)发生开销户、冲帐、调帐(发生额、余额、积数、利率等)、计息、查询或修改客户密码、挂失及取消挂失、冻结及解冻等业务,需进行系统操作的,均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的书面通知办理。
(五)系统联网业务处理时间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 结算会计凭证及管理
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用于记录结算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是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原始凭证
结算原始凭证是在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或编制的,用以记录结算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是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依据。结算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票据、结算凭证和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附件。
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包括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信汇、电汇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含拒付理由书),委托收款凭证,特种转帐借(贷)方传票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结算凭证如电信费、水电费及税费的专用单据等。
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附件种类如下:
1.内部收款委托书
内部收款委托书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向中心提交银行票据,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取款项的业务。
内部收款委托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受理回单,第二联中心收妥记帐。
2.内部付款委托书
内部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办理对外结算时,委托中心从其帐户支付款项的业务。
内部付款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委托单位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为委托单位存根。
3.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也可根据特定需要自行设计,报部中心审批后印制。
4.内部转帐支票
内部转帐支票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业务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四联为付款单位存根。
5.内部特种转帐凭证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适用于中心发生冲帐、调帐、退票、内部结算网络付款等业务。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的联次视具体需求决定。
6.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收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7.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8.内部托收承付凭证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收款单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委托中心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中心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托收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9.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适用于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承付期内付款单位拒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或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或全额拒付中心备查。
10.结算备用金支票
结算备用金支票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备用金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支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二联为中心备查,第三联为提款单位存根。
11.结算备用金送款簿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将备用金交存中心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交款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中心备查。
12.定期存款证实书
中心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内部定期存款的业务。
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中心留存,第二联为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明。
13.空白凭证领用单
空白凭证领用单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领购银行结算凭证或内部结算凭证的业务。
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领用单位付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中心会计记帐凭证。
14.其他
联网结算所需机制凭证格式由部中心统一规定,系统自动打印。
各结算中心如需上述以外的其他凭证,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印制。
内部结算凭证的印制由各地区中心按照部中心统一格式内容,冠以不同中心的名称印制;需使用专用水印纸的内部付款凭证由部中心统一印制。内部结算凭证尺寸规格一律为9.5×18公分。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方式
结算业务记帐凭证按其编制方法采用复式记帐凭证,在一张凭证上集中反映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对应关系。
2.结算记帐凭证的处理
根据中心结算业务及系统的特点,结算业务的记帐凭证根据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原始凭证,直接在系统中录入。
存档的纸制凭证原则上一律打印机制凭证或凭证清单,并附该张凭证或清单的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上能够反映出业务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对应关系的,可以以单代证。
(三)重要单证的管理
1.中心内部付款凭证、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印鉴卡及银行重空凭证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各中心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制度,实行证、章分管分用,严禁空白凭证预先盖章备用。
3.各中心需通过系统对内部单位领用的银行票据及内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登号、销号管理。内部单位销户时应收回未用空白凭证,并登记销毁。
4.各中心(营业网点)会计主管人员(主管领导)要定期盘点清查库存重要单证(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记录、签章。
第十条 各级中心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结算票据及凭证原则上由中心负责传递,非特殊情况不由客户直接交换。内部传递的原则为先急件(实时)再一般,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有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结算会计业务用章及管理
(一)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
1.预留银行印鉴
用于办理中心的有关结算业务,是中心在银行的预留签章。
2.受理章
用于中心受理内部单位提交的而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3.转讫章
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其他结算业务会计凭证。
4.业务章
用于上述业务以外的重要单证。
(二)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管理
1.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部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设计。地区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刻制及其他章的设计、刻制。
2.各中心须建立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由结算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并监督使用。
3.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各会计用章启用及停用时,必须由使用人员在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遇人员调换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4.各种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及范围使用。可指定每一枚业务用章的特定用途。重要业务用章使用人员离开岗位时须作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结算会计业务用章。
第十二条 结算存款占用费计算
对结算存款占用费的计算范围、费率和计算出的金额须认真复核,加强检查,保证计算及转付正确。
(一)内部单位存款(包括客户结算款及客户定期存款)占用费
1.应转付各内部单位的占用费,一律转帐支付,并打印结算存款占用费通知单。
2.占用费计算及支付时间比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
1.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的计费时间及费率与客户结算存款占用费一致。
2.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由付款方计算并于结息日主动通过内部转帐付收款方。
3.联网结算轧差时间及轧差资金占用费率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4.联网结算轧差资金占用费由收款方计算,并填制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向付款中心办理收款,付款中心核对无误后付款。
第十三条 错帐冲正
(一)同一结算网点业务:中心在帐务处理时发生错误,未复核前记帐员可直接修改记帐凭证;复核后(当日、日后、月后及年后)的业务,按下述办法进行冲帐:
1.串户。
(1)收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应冲销帐户、贷方为正确帐户的凭证冲正。
(2)付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正确帐户、贷方为应冲销帐户的凭证冲正。
2.凭证金额或科目错误。先填制一张与错误凭证相同的红字凭证,冲销原错误凭证,再填制一张正确凭证补记原业务。
因错帐冲正而影响帐户积数的,应根据凭证上注明的积数,同时调整帐户积数。
(二)联网结算业务:
1.联网结算帐户错误,先由错收款项的中心将款项原数退回,付款中心再另填写一张正确凭证。
2.联网结算金额错误,多收时由多收款项的中心将多余款项主动退回,少付时由付款中心补付。
(三)凡错帐冲正必须在冲正凭证及原始凭证上详细注明错帐日期、冲正日期及原因。
(四)所有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结算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后办理。
第十四条 帐簿结转
(一)日结。每日营业终了,人工操作系统进行帐户结转。
(二)月结。每月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日结后进行月结的操作。
(三)年结。每年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月结后做年结。
第十五条 帐簿装订
系统打印出的明细帐、分户帐、总帐等须进行装订。
(一)内部单位存款余额表须逐月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二)其他科目及分户明细帐、总帐按年打印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三)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移交。
第十六条 根据中心管理需要,结算会计须出具如下结算会计管理报表:
(一)结算资金日报表。根据结算会计所设会计科目,按日编制。
(二)科目余额平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三)中心内部往来明细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四)联网结算明细表。每日联网结算业务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五)业务状况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六)帐户余额表。逐日打印,按月装订,结算部门留存。
(七)断号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八)结算会计人员岗位分工情况表。每年年初或结算会计人员及岗位发生变动时编制此表。

第三章 结算会计业务核算
第十七条 内部单位交存及提取现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在中心设立出纳柜台,办理中心内部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现金:内部单位将现金交银行,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记入交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分户。
(二)提取现金:内部单位先在中心办理付款手续,再在银行提取现金。银行从中心总户帐中支付此款项并付现金给内部提现单位。
帐务处理:银行逐笔登记中心总户帐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如果银行每日一次或几次汇总登记中心总户帐时,中心首先记分户帐: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汇总支付银行提现款项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十八条 备用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未在中心设立现金柜台,由中心办理其内部单位的交存及提取备用金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备用金:
内部单位先将备用金交中心,再由中心统一交银行。
帐务处理:各单位交存备用金时:借记备用金,贷记各分户;中心将备用金交存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备用金。
(二)提取备用金
中心使用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备用金,各内部单位使用内部备用金支票到中心提取备用金。
帐务处理:中心到银行提取结算备用金,借记备用金,贷记银行存款;各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结算备用金时,借记分户,贷记备用金。
第十九条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一)收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款时,可使用“内部收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收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入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款,同城通存款,收入支票,本票及汇票款,退票款及汇票余款退回等。发生上述业务时,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再记入收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各分户。
(二)付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付款时,可使用“内部付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付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出款,承付委托收款,承付托收承付款,通兑款,转帐支票付款,办理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等。发生上述付款业务时,中心首先在内部单位分户帐内划款,银行再在中心总户帐内划款。
帐务处理为:中心集中与银行交换票据并汇总付款时,分户首先付款,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中心通过银行集中汇总付款时,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中心实时与银行交换票据并付款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中心内部单位间往来结算业务
(一)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
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的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1.内部委托收款
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连同有关附件转付款单位作付
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2.内部委托付款
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内部转帐支票”。
办理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第四联留存,一~三联送中心或交收款人。
中心审核内部转帐支票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二)联网结算业务
联网结算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业务的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各级结算中心与内部单位或各级结算中心之间发生经济往来,进行联网结算时,各级结算中心视同内部单位处理。帐号为本中心的代码编号,记帐科目为本中心与财务会计的往来科目(系统参数表设置)。
联网结算通过铁路内部结算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内部结算网)办理。
为付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付款中心。
为收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收款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中,位于收款中心及付款中心之间,通过清算帐户办理(传递)代收、代付结算业务(信息)的中心为中转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凭证〕(带〔〕的为系统打印凭证,下同)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往帐方清算帐户。
在内部结算网接收〔联网凭证〕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来帐方清算帐户。
1.联网内部委托付款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至收款中心。
中转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系统自动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
收款中心以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为依据,将款项从清算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同时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一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通知,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
付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中转代收代付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收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收款单位。
2.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收款单位作受理凭证,并将此委托收款信息依次传往付款中心,各级中心系
统自动作台帐登记,不作帐务处理。
付款中心收到收款中心的委托收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待转发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如果付款单位存款足支,付款中心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付款,否则选择自动退票。信息传递程序及各中转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收款中心在内部结算网收到〔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后,系统自动记帐,打印出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一联送收款单位,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原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作凭证附件)。
3.内部托收承付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业务使用“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等内部结算凭证。
办理内部托收承付业务时,托收单位填写“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登记台帐。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托收单位,并将内部托收承付信息传递至付款中心。付款中心将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联盖业务章登记台帐后转付款单
位签收。
如果承付期满付款单位未提异议,即为全额承付,付款中心根据〔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记帐联通过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将款项依次划往收款中心。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如果付款期满付款单位存款不足,则付款中心作退票处理。
如果付款单位部分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备注栏注明原托收号码。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交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转讫章退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承付的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注销台帐。
如果付款单位全额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业务章退付款单位,将拒付信息依次传递至托收中心;托收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联盖业务章转托收单位
签收,一联中心备查。各中转中心注销台帐,不作帐务处理。
4.资金清算汇划
联网结算往来帐目须每日定时核对,核对时间以部中心规定为准。
联网清算轧差款项通过银行汇划。轧差时,帐务处理为将日常往来帐户的余额全部转入轧差清算帐户。
实际汇出或收到资金时,资金从轧差清算帐户支付或收入。汇出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轧差清算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收到垫付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轧差清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一)内部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须提供内部定期存款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中心或到期解付印鉴。定期存款款项收妥后,由中心开具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客户,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必须由中心经办人员填写。
1.内部单位以中心内部转帐支票办理定期存款,余额足付,即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客户结算款-分户,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2.内部单位存入他行支票,办理中心内部定期存款时,待款项收妥后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3.内部单位内部定期存款到期转存。帐务处理为:借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借记核算往来(占用费),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占用费)。
4.内部单位持现金到中心办理定期存款。现金收妥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备用金,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二)还本付息
内部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须交回定期存款证实书原件,中心据以记帐,定期存款证实书备查联做记帐凭证附件。如果本息转存中心,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客户结算存款-分户;如果本息转他处,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
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提出票据(本+息),待付款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心应制定结算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敬业,长期保持帐务正确的结算会计人员;避免及发现重大事故或诈骗冒领案件,从而保护中心及内部单位资金安全的结算会计人员,由各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级中心结算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犯纪律,有章不循,不负责任,造成帐务错误,使中心或内部单位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为的结算会计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结算
会计主管人员及中心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铁道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附式
2.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附式

附1: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收款 委托书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银行| |位|开户中心|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回
|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①支票( )张 | 上列款项已办理 |单
|附| ------ | |
| |②汇票( )张 | |
| | ------ | |
|件|③其他( )张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收款 委托书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银行| |位|开户中心| |
|-|---------------------|-----------------------|结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算
| | |-|-|-|-|-|-|-|-|-|-|-|-|中
|额|(大写) | | | | | | | | | | | | |心
|-|---------------------|-----------------------|记
| |①支票( )张 | 请办理收款。 |帐
|附| ------ | |
| |②汇票( )张 | |
| | ------ | |
|件|③其他( )张 | |
| |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回
|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①进帐单( )张 | 上列款项已办理 |单
|附| ------ | |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结
| | |-|-|-|-|-|-|-|-|-|-|-|-|算
|额|(大写) | | | | | | | | | | | | |中
|-|---------------------|-----------------------|心
| |①进帐单( )张 | 请办理付款。 |记
|附| ------ | |帐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
| | ------ | 内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③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额|(大写) | | | | | | | | | | | | |存
|-|---------------------|-----------------------|
| |①进帐单( )张 | 单位领导: |
|附| ------ | |根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经办人: |
| | ------ |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收
|-----------------------|-----------------------|款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通
|-----------------------------------------------|知
|备注: | 上列款项已办理。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结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算
| | |-|-|-|-|-|-|-|-|-|-|-|-|中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心
|-----------------------|-----------------------|记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帐
|-----------------------------------------------|
|备注: | 上列委托收款随附有关单证请予办理收款 |
| | |
| | 收款单位签章 |
-------------------------------------------------
复核 记帐

③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付
|-----------------------|-----------------------|款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通
|-----------------------------------------------|知
|备注: | 上列款项已按委托划入收款单位帐户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转帐支票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额|(大写) | | | | | | | | | | | | |回
|-----------------------|-----------------------|
|用途: |附记: |
|-----------------------------------------------|单
| 上列款项已受理。 |备注: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转帐支票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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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39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2006年6月份在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建筑业员工(包括农民工),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不断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及动员工作,确保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缺陷,堵塞漏洞,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

  (三)发挥监理单位作用,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业务素质;要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重大事故案例的警示作用,选择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学习,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能力。重点加强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骨干人员等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

  (五)加强群众监督,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要求,选用一批长期在施工现场生产一线,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担任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并大力宣传推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切实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专项整治和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等各项重点工作,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改善农民工作业与生活环境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方案,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尤其要组织好6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并与往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卫生、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质量技监、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相关法规,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其它行业用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坚持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性措施,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应及时报送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水源污染情况,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取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 产权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 负责维护管理,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备案。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接入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根据需要自行采取加压设施的用户需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技术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倾倒废渣废液或者堆放物料;
  (四)未经批准的打桩或者顶管作业;
  (五)其它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可能危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供水管网产权单位应配合做好供水管网迁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四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产权和职责,对所属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引发的突发性停水事故,供水企业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它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它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并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计量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水表,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更换。
  用户提出检验水表,经检验,计量误差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其检验、拆装费用由用户承担;计量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水表由用户负责初装的,其检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初装的,其检验、拆装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 水表计量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正负误差率于次月办理退减或补交水费手续。
  经供水企业告知后,因用户原因水表不能及时更换所造成的计量问题由用户负责。
  用户按照水表计量数据和规定的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计量、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水价。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或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三十五条 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装表计量,水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
  (二)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五)私自改动供水管道及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城市供水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三)未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还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除拆除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除拆除外,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除拆除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赔偿外,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除拆除外,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八)、(九)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用水户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或者在水费之外代收其它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