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5:28 浏览: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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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 交通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交通部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各项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为使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正式建立用地计划管理制
度,并于当年下达了建设用地计划。今年建设用地计划已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两年的实践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起到了保证建设、节约用地的作用。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必要的交通建设用地,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建或扩建公路建设用地,均应事前申报用地计划。交通运输是国家建设重点,公路建设用地量大。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内的骨干交通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地。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选线设计,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省及省以下的交通行业安排的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同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向同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部属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用地计划报部,经部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申
报,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省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计划时,要在分列表中逐项列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安排计划时,对重要的公路建设用地应重点给予保证。
四、对年内的预备建设项目,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予以说明,以便下达计划时,适当留有余地。基建计划正式批准后按申报程序向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用地计划。
建设项目计划有变更时,应根据批准的调整计划申报用地。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建计划和用地计划审批公路用地,凡擅自改变公路线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批准用地。
1988年11月2日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政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库[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了适应预算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本《补充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3年6月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4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 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文瑞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 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 禅 华罗庚 刘 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 杰
许涤新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济慈
苏步青 苏 钢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杨蔚屏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桓兴 何 英 何 贤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永康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果基木古(彝族)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紫阳 赵鹏飞(满族)
赵德尊 荣毅仁 胡立教 胡 宏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郭 峰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 乡 黄 华
黄秉维 黄 荣(壮族)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建华 韩宁夫
韩权华(女)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承志 赛福鼎(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