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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38:11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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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的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的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沙坡尾渔港避风坞的管理,防止港池、海域淤积污染,保障船舶避风安全和坞界内港区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避风坞的船舶与人员;同时适用于坞界外从事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坞界内港区、港池、海域及威胁避风安全的船舶、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进坞船舶、必须具备规定的船舶船员证书,事先向厦门渔港监督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进坞。所有进出避风坞的船舶,应按规定办理进出口签证。
第五条 进出坞的船舶应听从指挥,按先后秩序进入指定地点停泊,不得任意占用泊位,阻塞航道。
第六条 船舶移位或进出坞时,机动船应慢车行驶、木帆船禁止驶帆。
第七条 在坞内停泊避风的船舶,应组织值班人员护船,注意悬挂碰垫、加固锚缆,严禁使用双齿锚,以保障安全。
第八条 在大风、台风警报和坞内船舶密集期间,严禁船上使用明火(含煤油炉、电气炉灶),严禁在船坞内燃放鞭炮、焰火,杜绝一切可能的火险隐患。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港区场地,坞界内港区的一切设施、装备器材,均属国家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发现损毁情况,应及时报告厦门渔港监督调查处理。
第十条 在坞内停泊避风的船舶,不得向坞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油、含油废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坞内倾倒垃圾、土头、煤渣、粪便等废弃物。
第十一条 严禁将已报废船舶、停航待修船舶及木材等放置坞内。未经许可,不得在坞内修造船舶,拆修、吊装机器和电气焊割。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坞船舶和临时使用坞界内港区场地的,应按规定缴纳避风坞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港监督报市物委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登报检讨或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如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造成港区设施、装备器材致损,除责令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外,可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视其情节责令纠正、检讨或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又不听劝告、劝阻,抗拒查处,妨碍执行公务者,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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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传教育中心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宣教字 [2005]6号

关于开展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建设,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推进 "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在与中国地质大学继续合作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同时,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的要求,联系中国地质大学开办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班,以加快培养高层次安全生产监管专业人才,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04]4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学员可以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可获得由中国地质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工程硕士学位。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于此项工作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为学员的学习提供方便。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办学质量。符合条件的同志可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报名。报名相关事宜可向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培养处咨询。学员参加学习要统筹安排,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通 讯 地 址:北京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

  邮 政 编 码:100013

  联 系 人:卢吉洲 秦卫国

  电话(传真):010-64463649

  电 子 信 箱:xjzx@chinasafety.gov.cn

  附: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我国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师职业背景密切相关的硕士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文件[2004]41号的通知精神,我校在2005年继续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学员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本次入学考试分公共课(全国联考)和专业课(由培养单位考核)两部分进行,招生名额和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主确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促进"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在北京开办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一、招收工程领域及招生人数


  招收专业领域:

  矿业工程(安全工程方向)、工业工程(安全工程方向)

  招生人数:60人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5年4月3日

  开学时间:2005年4月中旬

  二、报考条件

  1.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突出者;

  2.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3年,但具有4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

  三、考生报名

  考生须将《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四份、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二份,于2005年4月3日前寄到北京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秦卫国收。

  四、主要课程及授课教师

  (一)学位课:7门(20学分)

  1. 自然辩证法 50学时 2学分

  2. 第一外语、专业外语 200学时 6学分

  3. 应用数学 60学时 3学分

  4. 计算机应用 60学时 3学分

  5. 安全控制理论与技术 40学时 2学分

  6. 安全工程前沿 40学时 2学分

  7. 安全评价 40学时 2学分

  (二)选修课:任选5~6门(12学分)

  1. 系统科学与工程

  2. 安全仿真理论与技术

  3. 火灾与爆炸灾害控制

  4. 爆炸力学

  5. 尘毒控制技术

  6. 职业危害评价与控制

  7. 工程灾害评价与控制

  8. 有毒有害废物安全处置

  9. 环境管理体系

  10. 管理信息系统

  11. 网络信息技术

  12. 现代管理学理论

  13.安全文化概论

  授课教师:公共课教师由副教授以上教师担任,专业课教师由中国地质大学安全工程教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中外专家学者担任。

  五、学制与学习方式

  学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按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正规和系统的培养,一般时间为二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期间在学校学习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半年。

  六、报名费及学费

  报名费:200元

  总学费为2.2万元,分两次交纳:

  1、入学注册:1.2万元

  2、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后:1.0万元。

  七、学位授予

  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的要求,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发给工程硕士学位证书。工程硕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由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颁发。

  八、报名咨询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培养处 李门楼

  电话:027-67885156 62207109

  沈寂君

  电话:010-88229514 13341086290

  注:具有高级职称且获学士学位满6年者修完规定的工程硕士课程可直接报考中国地质大学安全工程博士。


 



 
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报考学位种类:           报考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2寸免冠







(加盖推荐单位

人事部门公章)

身份证件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本人联系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所在单位性质


通信地址(邮编)
( )

本科学历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学士学位
年  月获  学学士学位
获学士以上学位时间
年 月获  学  士学位

考生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中学开始填写)












应试语种

报考专业或领域


以上各项由考生本人填写

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考生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招生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考生本人填写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在考生照片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除此之外,报考法律硕士的政法系统考生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须由省级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其它考生无须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3、此资格审查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寄送有关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存档备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已经1月1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七日



  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
  为加大扶贫帮困力度,完善优惠扶助政策受助范围,扶助城区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困难,根据《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甬党〔2001〕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的帮困扶助试行办法。
  一、持有宁波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基本生活费收入在260-300元(两人户280-320元,一人户300-340元)之间的家庭可按照本试行办法享受帮扶政策。
  二、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帮扶的受理程序、收入的计算、不计入收入的范围、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义务、管理监督的措施等,按照《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规定执行。对个人续缴养老保险、参加自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的费用,在出示有效证明和凭据后,缴付的金额可在其家庭实际收入中予以扣除。
  三、低收入生活困难帮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居住地社区要协助户籍地社区共同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由居住地社区救助机构出具调查核实证明。
  四、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发给《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下简称《社会扶助证》)。《社会扶助证》由市民政局统一监制。
  五、持有《社会扶助证》的家庭,其成员可获得《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细则》(甬党办〔2001〕40号)规定的“就业帮助、帮困助医、住房帮困、帮困助学”的优惠扶助。其中符合四种大病条件的,发给乙类医疗救助卡。
  六、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所需的帮扶资金来源、负担比例和减免优惠待遇的落实按《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甬党〔2001〕2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试行办法从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鄞州区可按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九、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