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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非法所得”问题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54:46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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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非法所得”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非法所得”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广东省国土厅:
鄂土办函[1992]33号和粤国土字[1992]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1年4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53号文)对“非法所得”曾作过答复,即“非法转让土地,是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其所得款额都属于非法所得,应按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该答复中所提“所得的款额”,不应扣除转让者原取得土地的代价(如征地费用)及对土地的投入;但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时,应扣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价值部分。如果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
转让,而转让价格只相当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价格,即不含地价,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处罚予以处理。



199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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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 高检发研字[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


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先导。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以来,检察理论研究取得很大成绩,推动了检察改革的深化,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也应当看到,检察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通过检察理论创新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在全系统形成浓厚的检察理论研究氛围
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深化检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需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历史使命。检察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新时期实现新发展,就要不断创新检察理论。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大力推进理论创新,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使检察工作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进一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检察实践;注重吸收和借鉴当代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通过检察理论创新不断推动检察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加强理论研究,繁荣检察理论,需要在全系统营造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理论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没有理论的坚实支撑,检察工作就难以发展;没有理论的科学指导,检察事业就会迷失方向。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大力提倡理论研究,切实加强领导,树立创新意识,经常出题目,带头组织理论攻关。要鼓励干警进行理论研究,引导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积极营造学理论、重调研的氛围。上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和积极组织本地区的理论研究工作,并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检察日报》、《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和各地编辑的检察杂志要突出理论色彩,努力发挥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的阵地作用,促进在全系统形成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
二、检察理论研究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抓住重点,选准方向,切实发挥理论研究的重要作用。
要围绕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必须首先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问题进行,重点包括:当代检察制度的性质、特点和检察工作的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检察改革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职权的科学配置、检察机关设置体系、活动原则和检察官产生体制的完善等。
要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大理论和改革问题进行研究。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注重围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实现方式;司法体制改革中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等。
要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理论研究。检察理论研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检察实践服务,必须切实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进行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问题;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问题;完善检察工作机制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案件管理,规范办案流程,保障办案质量的措施等。
要围绕检察人事改革和队伍建设进行理论研究。检察工作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检察工作要焕发新的活力,取得新的发展,需要大力改革检察人事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必须适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开展理论研究工作,重点包括:完善检察官管理体制,探索检察官为中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改革和完善检察官任免、遴选、培养、培训、工作绩效管理和考核制度等。
三、采取有力措施,健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
实行检察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检察理论研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提出全国检察系统的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课题。各省级检察院每年也要提出本地区的重点课题,并认真组织、督导、检查、验收。事关检察事业发展和检察改革的全局性重点课题,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创造条件经常组织检察理论研究人员深入实际,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课题要注意吸收和鼓励专家学者参与或者承办,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重点课题验收评估机制。
健全检察理论年会机制。年会制度对于交流研究成果,促进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召开一次全系统的检察理论年会,确定主题,交流研究成果。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本地区召开年会。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优秀理论研究和调矾成果的表彰奖励制度。要把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纳入业绩考核、目标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研究成果进行定期评比,对于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
改革、完善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交流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利用专项资金和有关资源优势,每年举办检察理论研究国际或者国内研讨会。各级检察院研究室对本院或者下级院形成的优秀研究成果,要及时通过多种形式逐级上报。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法院等有关部门调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实现研究成果的资源共享。
建立、完善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转化。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规范性文件,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对于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要通过法学报刊杂志、内部调研刊物、出版书籍、互联网等多种媒介,促进研究成果的利用和转化。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涉及检察业务和检察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要积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或立法建议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立理论研究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理论研究的课题费、图书资料费、设备购置费、表彰奖励金等资金列为专门业务经费,专款专用。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和调研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研究室和检察理论研究机构的建设。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由研究室主管调查研究和负责协调、指导理论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要选调和培养有较高理论修养、较强研究能力和文字水平的干部,充实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队伍。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图书、信息资料选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将适时发布图书指导目录,指导图书资料建设。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官协会和各地检察官培训中心要依托科研优势,注意从检察系统中选拔优秀人才,分批培养、培训检察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业务骨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整体效应。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政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的渔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局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渔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护区水域内渔政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规定,对兴凯湖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撤出作业场所,渔船加锁、渔具入库,实行渔船与渔具分离。



第五条 保护区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政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越境到俄方水域捕鱼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大兴凯湖渔业捕捞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生产作业船只长度不得超过12米,船宽不得超过2.5米,功率不得超过28马力。冬季生产作业车辆应当使用小型农用三轮车或者农用四轮车。



第七条 严格控制大兴凯湖现有作业船只(车辆)和人员数量。冬季作业车辆数量不得超过明水期作业船只数量,每船(车)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在边境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身份证。专船(车)专人专用并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 明水期大兴凯湖作业船只实行集中管理。捕鱼船只按照规定停放。生产单位要制定边境生产制度,落实责任制,责任人按照职责要求填写生产日志。



第十条 禁渔期前,对渔(边)民做好宣传教育。禁渔期开始后,做到人上岸,船(铁船)离水,船机分离,到指定地点集中上锁,并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十一条 龙王庙核心区和东北泡子核心区的河流及泡泽实行全面禁渔。渔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已违规发放的,要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发放机关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的;



(二)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域从事捕捞活动,以及使用禁用方法、禁用渔具或者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



(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四)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