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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6:27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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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假日经济迅速兴起,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之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中对发展假日旅游,提前公布春节、“五一”、“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简称“黄金周”)的放假日期,加强对假日旅游管理引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管好旅游市场。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贯彻《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
加强对集中有形旅游市场的规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各类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旅游用品市场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对旅游市场开办者及其开办行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租赁柜台等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运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在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中,要突出重点,一是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合法资格,所持证照必须齐全,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二是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实施巡查
制等科学管理方法,预防并及时制止各种事件发生。
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规范管理。上市的旅游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经营文物等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国家规定专营的旅游商品必须有合法手续,需要前置审批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要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
品、肉类、烟花爆竹、香烟、酒类、饮料、药品、保健品、服装等消费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保证旅游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以“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以“黄金周”为核心的假日旅游,推动了旅游业以及铁路、交通、民航、金融、房地产、城市出租和餐饮、商业等相关产业发展,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繁荣了经济,对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管好假日旅游市场,
促进假日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要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查处。
二是要规范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对扰乱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市场有序运行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处。
三是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避免欺客宰客、以次充好、漫天要价、坑害消费者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各地12315投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监管作用,快速、及时、准确、认真地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维护“家庭旅馆”、“汽车旅馆”以及景区景点附近、适应气温条件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的健康发展,方便旅游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努力为旅游消费者分忧解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旅游城市或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旅游市场管理专职人员或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设施,在“黄金周”旅游旺季,要24小时有专人值班,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不准出现失控现象。
要积极配合旅游、公安、物价、林业、环保、铁路、交通、民航、卫生防疫等部门,共同管好旅游市场,积极疏导客源,协调处理重大交通、安全、消防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项,共同做好旅游环保工作,尽可能避免超负荷旅游和环境污染。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或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的基层工商所,并从现在起至“十·一”前,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有何问题及重要情况要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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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局关于颁布《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专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出版局


国家出版局关于颁布《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专业标准的通知
1982年1月1日,国家出版局

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责成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编制的《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经局批准为专业标准,并决定于1982年元月起,在有关出版印刷业中试行。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
ZB1-81
The proofreader’smarks and their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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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的符号及用法,适用于出版印刷业中文(包括各少数民族文字)
各类校样的校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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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现将农民工
“平安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请各地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具体工作方案报我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工伤保险司。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农民工“平安计划”
——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特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重点
“平安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平安计划”的工作重点。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同时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
(二)主要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1.2006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2007年,半数以上小煤矿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半数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半数以上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进展较快的地区,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配套政策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在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民工参保。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三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进度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并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所属地区(行业),认真贯彻实施。
(二)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探索在各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机制。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交流机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今后三年每年第三季度,部里将组织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各地也要相应建立经验总结、交流、推广的机制,指导和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四)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逐级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的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今年,从二季度开始,部里将根据今年的工作重点,按照国有重点煤矿目录,调度、检查各地推进煤矿企业参保的进度;明后年,将根据工作重点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定调度督办的重点,做好检查、调度、督办工作。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六)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结合本地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出台有力措施,促使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七)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保持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结合矿山、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八)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九)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十)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今后三年,每年4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纪念日,在全国集中开展农民工参保宣传咨询活动。
1.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印制发放“平安卡”。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待遇;本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名录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并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五、2006年主要行动
(一)4月份,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三周年之际,开展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题的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二)6月份,各地开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自查。
(三)从二季度开始,部里根据国有重点煤矿名录,按季度检查调度各地国有重点煤矿参加工伤保险进展情况。
(四)三季度,召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
(五)四季度,开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
六、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工“平安计划”落到实处。
(一)摸清底数。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或采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式,摸清本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今后三年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完成好“平安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