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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3:33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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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证件。”

三、删去第五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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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应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承办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承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和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现阶段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和部门工作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交所属部门、单位研究办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大会闭会后,由市人民政府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后,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省级及以上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理由(提案在网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退回,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登记、制定办理方案。
(二)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上门走访、电话短信联系、网上沟通、寄送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现场办理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三)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后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经过承办单位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答复文稿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把关,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等。
(二)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均用A4红头公函纸,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如遇3名以上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行文称呼选择前3位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如遇联合提交的集体提案,行文称呼按顺序分别写出提案单位名称。建议提案办理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分三种类别:“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留作参考。
(四)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提案采用网上答复的同时,仍要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一式四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多名代表或委员联各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每增加一名代表或委员相应增加一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书面答复寄送代表或委员,并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委员,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落实
承办单位应认真抓好答复的落实工作。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应及时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应跟踪落实,并不断提高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率。
第十六条 总结
(一)承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以前,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底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办理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网上办理系统中完成提案的审查、立案、批办、改批等工作,承办单位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签收、办理、答复等工作。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并向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积极推行市人大代表建议网上办理工作。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评分标准,开展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第十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实行检查督办制度,及时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并通过相关渠道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意见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单位将《反馈意见表》交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其“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分别签复意见;领衔代表或委员对其办理态度或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直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为止。
承办单位应将《反馈意见表》随同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评比、总结等工作,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工作,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办理工作机制;要建立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可依
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7〕第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调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