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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当前资金和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3:48:21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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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当前资金和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当前资金和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确保年底前对外支付和新投放的贷款质量,防止突击放款和违章挪用资金,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未经总行许可,各分行之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横向资金融通,不得超权限拆出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股市。对一些资金困难的分行,总行四季度原则上不再追加贷款规模。各分行要坚持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决不能一手争规模,一手
要资金。
二、严格控制贷款的投放
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当前我行贷款应掌握的原则是“五优先”、“五不准”和“五不贷”。
“五优先”即:(一)人民币贷款要优先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换汇成本低、创汇率高的出口商品收购,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进口。(二)现汇贷款要保重点、保结转、保开证,优先支持我国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原材料等行业的发展。(三)出口信贷要优先支持创
汇多、风险小、盈利多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四)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要优先支持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高创汇、高利税、高营销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五)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要优先支持在中行开立基本户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加有
市场、有效益的出口商品生产,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五不准”即:(一)不准用贷款支持企业参与市场炒股票、期货。(二)不准用贷款支持企业修建高档宾馆和炒卖房地产。(三)不准用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企业搞固定资产投资。(四)不准擅自超规模和绕规模发放本、外币贷款。(五)不准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发放本、外币贷款。
“五不贷”即:(一)对出口严重亏损、边生产、边积压的商品不贷款。(二)对自筹资金和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贷款。(三)对不讲信誉,企图逃债、废债、悬空银行贷款的企业不贷款。(四)对参与哄抢物价、抢购“大战”收购季节性出口商品和国内市场紧俏物资的企业
不贷款。(五)对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的企业不贷款。
三、加大存款工作的力度
各分行在第四季度要进行一次动员,发动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力量,全力开展吸存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存款新增计划。要通过增强市场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来促进存款稳步健康的增长。坚决反对高息违规吸存,不搞单项奖。对违规吸存者,要严肃
处理。对其他行的高息吸存行为也要主动向人民银行反映。要加强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防范大要案。落实现行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操作、有章不循现象,对大面额存款的存、取要建立报告制度,防范伪造存款单证的犯罪活动。



19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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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6〕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

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同时严格执行筑府发〔2003〕67号文件规定和筑财预〔2003〕36、37号和筑财建〔2003〕10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贵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经贵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贵阳市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贵阳市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城投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和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补充。



二、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贵阳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四)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五)负责将经营后的收入组织还贷。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代表政府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筹集,协调并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执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负责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以及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土地出让底价和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负责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市监察局负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开发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归集帐户和国开行项目资金专户。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帐户、存款账户和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一条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归集,全市(含各区市县)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均归集到市财政局在开发银行开设的土地出让金归集帐户,市财政局再将政府土地净收益的30%划入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城投公司的贷款户后,城投公司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全额划入市财政局的国开行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再根据安排的年度贷款额度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贷款资金时,需填写《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2)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3)投资许可证;(4)中标通知书;(5)经审定的施工合同、大型设备购货合同、征地合同、拆迁合同等;(6)在经办行开设的第二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资金专户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7)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8)工程进度报表(需监理部门及项目单位签证盖章)。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工程进度等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发改委牵头,定期召开由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城投公司、市商业银行参加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例会。会审同意用款后,形成会议纪要送达相关部门,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四、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偿债专户,按时将偿债资金存入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八条 城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开行贷款项目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将还款资金列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保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投资效益,如确需调整计划须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同意后上国开行贷款例会审查通过,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由市财政局每月15日前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卫生厅(委、局)、人口计生委:
人类遗传资源是研究生命规律,控制重大疾病,推动新药创新,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战略资源。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转发的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 [1998]36号)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实施以来,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单位应对所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负责。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构建体等)的国际合作项目,中方合作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其中,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当报送该单位所在地的科技或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二、未经审批已经开展相关工作,但目前尚未完成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报批手续,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三、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所属医疗及相关机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管。
特此通知。




科 技 部 卫 生 部 人口计生委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