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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29:28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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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6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分类标准”)已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的一次重要改革。为全面实施新分类标准,推进我国油气勘查、开发及储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分类标准培训工作


今年9月底前,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两期培训,培训对象分别为各油田股份公司、油田分(子)公司主管储量的处级(含)以上领导及石油天然气储量评估师;10月底前,各石油公司应完成油气储量套改试点油田的储量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培训;年底前,各石油公司应完成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保证从事油气勘查、开发、油气储量套改和储量报告编写等人员正确理解、掌握和应用新分类标准。


二、清理、修订或制订与新分类标准配套的技术标准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分类标准,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人员,对原有各类储量报告编写要求、经济评价规范等进行清理,根据需要修订或制订与新分类标准配套的技术标准。各石油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全面推进新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开展全国油气储量套改工作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厘清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家底,国土资源部将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套改工作。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套改工作将于8月份展开,于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石油公司要对本公司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探明储量进行全面套改。


四、按照新分类标准进行油气储量报告编写和评审备案工作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油气资源储量勘探、开发评价及报告编写工作应采用新标准,2005年4月1日后提交的油气资源储量报告,应按新分类标准编写,并按新分类标准评审备案。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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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4年7月1日。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改为1995年10月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厦海政〔2006〕1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的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厦门知识产权转化中心产业化基地暨海沧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政府鼓励以下项目入驻科创中心: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以上统称鼓励类项目。

  第三条 对入驻科创中心的鼓励类项目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一)对租用科创中心孵化大楼场地进行研发、孵化的项目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入驻前三年分别按当年场租价的100%、50%和20%补贴,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面积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对租用科创中心内厂房进行中间试验和生产的项目,入驻前两年分别按当年场租价的70%和50%补贴,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四条 入驻科创中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且构成企业主营业务的产业化项目,可以享受海沧区政府10万元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入驻科创中心且取得国家科技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海沧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进行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入驻科创中心企业对自主研究开发的各类新产品、新技术申请专利。

  (一)海沧区政府对企业所支付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给予不低于全额50%的资助。

  (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取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取得专利证明当年,由海沧区政府对每项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入驻科创中心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同时适用于科创中心外企业。

  第九条 享受海沧区政府租金补贴、资助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海沧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税收在海沧区缴纳。

  第十条 入驻科创中心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须向海沧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海沧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认定后,报海沧区政府批准。

  享受海沧区政府租金补贴、资助和奖励的企业须与海沧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相关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