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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10:27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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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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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6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铁岭市政府对铁岭泓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 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费确认单》决定是否削减或暂停拨付。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省或省以上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要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监督性监测和不定期抽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保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对相应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进行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其所在县(市)区或管委会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

(一)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二)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

(三)因污水处理厂运行问题,被处以省以上(含省级)环保区域限批的。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8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8〕138号)。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切实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
流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
一、尽快组织各地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把工作的指导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
二、指导受灾地区和非受灾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分别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方案,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对今年后两个月和明年前三个月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督促、指导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配合农业生产的恢复、水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展,以及移民建镇等,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结合开展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制定鼓励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开辟农村就业门路的政策措施,并抓好
组织实施。
四、指导劳动力输出地区在做好就地安置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劳动力素质结构和劳动力输入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劳务输出计划,并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劳务协议,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充分发挥县(区)劳动部门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服务和
政策宣传,防止灾区劳动力盲目外流。
五、指导劳动力输入地区通过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结合年底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私招乱雇行为;把在今冬明春不再招用零散农村劳动力,返乡民工不得携带新民工的要求宣传到用人单位,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六、督促、指导各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1999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预案,适时做好动员、部署和工作安排,抓好各环节的组织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以往民工流量和交通运输情况,提前确定春运期间的重点监控地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客流疏导的应急
措施。
七、开展对《通知》精神的广泛宣传。今年12月,将在全国开展民工有序流动宣传周活动,春运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政策,灾区农村劳动者积极参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活动的典型事例,以及输出、输入地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措施和
要求。
八、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专项情况通报和信息反馈。从1998年11月开始至1999年春运前,请于每月15日、30日分别上报一次工作简报,1999年春运期间,每周报一次工作简报,重点收集、汇总并分析农村劳动力尤其是灾区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动态;对
各地反映的重要情况,我们将及时通报。
九、加强督促检查。1999年1月,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进行督查,同时要求其他地区开展自查。重点检查工作计划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效果。



19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