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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54:28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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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终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终止,是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撤销;
2.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注销原批准;
3.事务所合并或者体制改革,事务所申请撤销。
事务所的撤销或者注销原批准,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办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二、事务所终止,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公告,并成立包括出资人、该所部分注册会计师以及有关利益方在内的清算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3个月之内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停止业务活动。
三、净收益(净损失)归出资人,原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由出资人承担,属于个人的责任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四、有挂靠单位的事务所原有档案,由挂靠单位负责保存。
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事务所原有档案,由发起人负责保存。
五、事务所终止后,该所注册会计师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待清算工作结束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加入其它事务所或转为非执业会员。
六、因合并被终止的事务所,合并后的事务所承担原事务所一切债务、风险并保存档案等。
七、事务所终止后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因改制发生变更的事务所,参照上述规定,在改制方案或有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19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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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培训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王瑜


  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而我国的专利制度从无到有也只有短短的二十多年。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对知识产权规则不够了解,缺乏对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状况。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培训力度。200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下称《指导纲要》)、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称《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在宏观政策和现实需求的双重激发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培训热正在兴起。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培训的现状以及知识产权的特点讨论我国知识产权培训的体系化和规范化问题。
关键词:培训 知识产权培训 知识产权培训体系化 知识产权培训规范化
我国知识产权培训现状
  种种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熟悉知识产权规则又懂得知识产权商业运营的高级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截止2009年11月底,我国有10219人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在岗专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工作的6017人。以美国为例,2008年底,美国共有3.8万专利代理人,占总人口数的一万分之一,而我国专利代理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仅有二十万分之一。截至2009年3月底,全国实有企业971.77万户 ,平均1000家企业才有一个专利代理人。现实状况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2015)中规定的“确保2015年我国专利代理人达到10000人”的目标还有很大一段距离。鉴于我国公众目前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人才极度短缺的状况,知识产权培训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所面临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近年来,知识产权培训在全国开展得如火如荼,从中央到地方,甚至很多区、县也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培训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级知识产权局成为培训的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各省、市知识产权局主持当地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各省每年投入知识产权培训的经费大多超过100万元,江苏省等发达省份投入的培训费用更高。除知识产权局系统,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其他部委也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各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各行业协会对本开发区内企业、本行业内企业也在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有的大型企业如中石化集团也自发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内训。我国正在形成以知识产权局系统为主,多部门、多层级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培训的态势。这种多方参与,各自为政的培训模式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培训资源分散、经费浪费严重、培训效率低下。
  笔者多次以教师或听众的身份参与了不同单位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切实体会到我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某部委组织系统内特定行业的知识产权培训,竟然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规划课程,安排培训教师。因为该律师事务所缺乏对该特定行业的了解,课程安排严重偏离行业的特定需求,致使该培训在第二堂课就受到学员的强烈抵制。而某省级开发区邀请笔者授课,甚至连讲课的题目都不拟,任由笔者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管理人才,连最基本的知识产权培训组织基础都不具备。这种出于完成任务,流于表面工作的培训,其效果可想而知。
  从具体的培训内容上来看,许多知识产权培训没有建立标准的授课体系,没有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具体的课程安排欠斟酌。据笔者调查,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培训主办方确定培训主题后,授课内容及授课方式大都由授课教师自行安排,这样难免会出现因各教师工作背景不同,授课形式和授课内容安排大相径庭,使学员难以适应的现象;而各授课老师大都在授课之前没有对整体授课内容进行沟通,存在授课内容、授课案例交叉重复的现象。另外在招生方面,学员层次参差不齐,难以做到因材施教……上述种种问题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有序发展,难以取得实际成效。
知识产权培训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必须体系化和规范化。
  1、知识产权培训资源的整合
  知识产权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众多客体。知识产权架构又分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个体系,涉及理工、商业、法律、管理等多个学科,因而知识产权培训是项复杂的大工程。目前存在的多部门、多级无序培训、重复培训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也无法建立统一的培训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培训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对知识产权培训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在一个培训体系下进行集中管理。
  《指导纲要》提出“要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多种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形成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充分动用和利用多种培训资源,整合培训资源,各部门形成合力,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的效率”。但是《指导纲要》中并没有明确指出由谁来动员和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建立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主导我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培训基本由政府主办的免费培训为主,社会培训力量介入不足,很难将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市场化,所以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现阶段来讲还是由政府出面主导更为适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完全可以作为统一的培训主体完成这一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除了由局人事司负责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外,还下设专门的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该中心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建立了线上网络教育和线下传统面授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了针对不同受众的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课程体系框架业已基本形成,并在逐步对课程形成规范化。通过多年的专业培训,其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形成了上下纵向合作关系,与其他政府部门业已初步建立了横向的培训合作关系。近一年来,在和中国两大石油化工集团的合作中初步探索出以大型企业为基地的行业培训模式。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拥有雄厚的培训师资力量、专业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广泛的合作渠道,是其他培训机构难以比拟的。2009年培训中心通过线上、线下培训学员42000多人次。就目前知识产权培训的情况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培训的实际主导力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牵头整合全国知识产权培训资源,统一规划全国知识产权培训体系是恰当的。
  由于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多个部委,我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联席会制度,但是很难通过这个联席会制度来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培训的主导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作为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主导者,首先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建立起知识产权培训标准体系,规划课程大纲,规范培训模式,并使之成为知识产权培训的行业标准,以此引导全国的知识产权培训,应当主动和其他部门联系建立横向合作,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的网络教育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部委在知识产权培训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专业性和多年培训经验等优势,能大大减轻其他部门培训的工作量,而其他部委及机构也可以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作中节省培训经费。这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培训主导地位将逐步被其他部门认可,成为事实上的知识产权培训主导者,与各部门形成有效的合力,资源互补,节省财政支出。
  2、知识产权培训体系的规划
  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是一项需要举国协力的重要工程,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成为全国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实际主导者,必须要有整体的培训体系规划。我国知识产权培训体系的规划应当以《战略纲要》为纲领,以《指导纲要》为工作指导。《指导纲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培训的指导方针:“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大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
  知识产权培训体系的规划首先要对培训进行分类。根据《战略纲要》和《指导纲要》这两个纲要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培训分为两类: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意识培训以普及性知识为主;技能培训更多强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践性。知识产权培训体系规划的第二个工作是明确培训对象。《战略纲要》在第50条、第55条、第61条三个条款中都提到了知识产权培训。这三个条款,指定了培训对象,明确提出了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并确定不同的培训重点。《战略纲要》指定的三个培训对象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员以及政府公务人员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人员。《指导纲要》则将培训对象细分为六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党政领导干部、知识产权师资、其他社会公众。两者划分的培训对象差别并不大,只是《战略纲要》将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社会公众合并为一个对象。知识产权培训体系规划的第三个工作要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分别设计培训大纲,确定不同的培训方向和培训内容。《指导纲要》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了不同的培训大纲,并具体规定了培训课时。《战略纲要》对三个培训对象分别确定的培训方向是: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以业务培训为主,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侧重职业培训,对于政府公务人员以及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员也需要制定不同的培训规划。我们可以归纳为“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根据《指导纲要》和《战略纲要》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培训体系做出规划,如下图:


  3、知识产权培训课程体系的规范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培训课程体系缺乏规范性,通过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每次培训后学员反馈的问卷,笔者和学员进行的交流,及其他各种反馈的信息都证实了这点,课程体系的不规范将直接制约知识产权培训的实效。
  要做到培训课程体系的规范化首先要制定规范的培训大纲。学校教育每门课程都有教学大纲,不论哪个老师,讲课风格如何,一般都不会超出大纲范围。而知识产权培训没有规范的培训大纲来框定每门课程的内容,这样不可避免地造成授课老师脱离培训主题,甚至授课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在课程体系规范化方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的经验值得借鉴,该局对几个常规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都制定了规范的培训大纲。《指导纲要》对不同受众规定了基本培训内容,已经相当于知识产权培训的总体大纲。当然对于具体的培训课程还需在《指导纲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课程的培训大纲。
  培训是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相比周期较短,重点在于实用性知识或技能的学习而不是知识的学习,因此培训要强调针对性、实践性,要努力克服脱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知识产权培训包含“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意识培训”以普及性知识为主,这种普及培训比较简单,让学员粗略了解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具备知识产权意识即可,《指导纲要》对此已经指定了明确的内容。“技能培训”应当强调针对性和实践性,根据多数知识产权培训班学员信息统计,来自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学员是这类培训的主要受众,他们大都是从事知识产权的一线工作者,带着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来听课,关注的是实践操作,解决具体问题,因此培训内容应当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讲解理论性的知识。在培训师资配置方面,应当侧重具有丰富实务操作经验的实务工作者或讲师,做到因材施教。
  知识产权培训做到因材施教,课程设置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指导纲要》针对不同的对象确定了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明确的培训目标,并且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培训课时。随着知识产权培训越来越成熟,课程设计也越来越有针对性,有的技能培训已经开始按不同的行业,甚至是按不同的岗位来举办,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年在成都举办了展会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培训课程的针对性设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对所培训的行业和对象不了解,想当然设置课程必然导致培训的失败。在培训实践中还有另一个问题使课程设置针对性大打折扣,那就是课程由主办方设置,而招生工作由承办方负责,即便是免费的培训,招生工作的难度依然很大,招生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效益往往不顾忌受众对象超范围招生,这样造成受众层次不齐,众众口难调,难以达到好的培训效果。所以,解决知识产权培训针对性问题还需要规范学员的招生问题。
  对于培训课程的规范,学员们还有更高的要求,他们反映培训资料过于简单,仅仅有PPT提纲,不容易记笔记,希望有权威的培训教材等。这些细节问题,也需要在课程规范化中逐步完善。
综上,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培训的体系化、规范化,以此成为知识产权培训的主导力量,全面提升我国培训效率。
作者:邓一凡,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王瑜,北京城市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235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商检法》及“四落实、两管理”的决定,统一全国出口鞋类检验与管理作法,现将《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

 

              出口在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鞋类的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鞋类的检验依据

  (一)凡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按进口国家有关安全、卫生限量标准。

  (二)对外贸易合同和成交样品(或经签封的复制样品)、信用证等。

  (三)上述(一)、(二)两款中对品质条款规定不完善的按国家标准及经国家商检局确认的行业标准。

  第三条 检验方式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或涉及安全的出口鞋(如电工靴等)商检机构必须批批自验。

  除上述以外的出口鞋,商检机构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检验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第四条 统一检验目光、加强检验管理

  (一)各商检机构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减少目光差异,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全国商检系统统一检验目光二年一次。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统一检验目光每年至少一次。

  (二)国家商检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各地商检机构实施本规定的情况,各直属商检机构除定期召开所辖地区的出口鞋类会议外,应定期检查所辖地区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检验程序

 

  第五条 审核有关单证

  (一)审核“出口报验申请单”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二)审核合同、信用证和检验依据等是否齐全。

  (三)审核厂检结果单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员的签字及厂章。

  第六条 抽样

  (一)抽样方法参照国家商检局批准的有关出口鞋检验规程进行。

  (二)检验条件根据各种鞋的标准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检验

  (一)品质检验应对照成交样品(确认样品),按合同和标准要求进行。各地商检机构应定期对各种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理项目检测。

  (二)检验整批货物的数量应与申请报验数量相符,核查颜色、规格、包装比例搭配的数量要正确。规格检验应包括尺码和核实配码的检验。

  (三)包括检验应按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93号文件的要求检验。

  第八条 检验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

  (一)检验员应对检验批的生产批号、合同号、数量、箱号、标记、唛头、包装以及产品的物理、外观等检验作好详细记录并注明检验结果。

  (二)原始检验记录档案保存两年。

  (三)凡经检验的出口鞋,应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按附表的格式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出口鞋检验情况报国家商检局,出口量大的地区的商检机构(如广东、福建、江苏、上海、山东、浙江等商检机构)还须报本地区的质量分析。遇重大质量案例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第三章 确定检验结果

 

  第九条 根据检验原始记录确定的检验结果应列明产品的货号、颜色、规格、品质情况和结论,评定每项内容要明确。

  第十条 凡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应按要求检验的项目出具检验结果。

 

              第四章 口岸查验

 

  第十一条 口岸商检机构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鞋,根据产地商检机构的换证凭单对批号、唛头、包装、数量等项目查验,经查验合格的,换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第十二条 口岸商检机构查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鞋时,检验员要认真审核换证凭单,如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不明确、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商检机构应及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口岸商检机构没有受产地商检机构委托,不应接受产地商品检验。跨地区组织的出口商品坚持产地检验原则。

  第十四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所出具的“出口商品放行通知单”的有效期为六十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批次管理按照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87)国检务280号文《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生产(经营)部门整理后,应附返工记录单。返工以后的检验只许一次。

  第十七条 成交样品在保管期限内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三资企业的出口鞋类管理,按照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  年  年出口  鞋检验情况报表

┌─┬─────┬─────┬────────┬────────┐

│ │ 项   │ 报验数量 │  商检自验  │  商检抽验   │

│ │   目 ├──┬──┼──┬──┬──┼──┬──┬──┤

│予│     │ 批 │万双│ 批 │不合│万双│ 批 │不合│万双│

│ │ 数   │  │  │  │格%│  │  │格%│  │

│ │   量 ├──┴──┼──┴──┴──┼──┴──┴──┤

│号│     │     │        │        │

│ │ 品   │  A   │   B    │   C    │

│ │   种 │     │        │        │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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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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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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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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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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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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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填│1、计算时A-B+C                      │

│表│2、下栏填法:对不合格批、只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做为不合格原因 │

│说│,并将该批数量计入下栏的相应类别中。           │

│明│3、B、C、D栏中的%均为对检验批的不合格率。        │

├─┼─────────────────────────────┤

│备│1、本表由各省局填写、情况应为全省的总数,厦门、重庆、深圳 │

│ │局应报本局所辖的地区情况、并且半年报一次,第二次报全年累计│

│ │数,于下月10日内报出。                  │

│注│2、查验不应统计进行,以免数字重复。            │

└─┴─────────────────────────────┘

续前表

┌────────────────────────┬─────┬───┐

│      各类原因造成不合格的数量 F     │检验不合格│返 修│

├────┬────┬────┬────┬────┼─────┼───┤

│1、发霉 │2、开胶 │3、外观 │4、包装 │5、其他 │ 数 量 │数 量│

│    │    │    │  质量 │    │     │   │

├──┬─┼──┬─┼──┬─┼──┬─┼──┬─┼─┬─┬─┼─┬─┤

│ 批 │双│ 批 │双│ 批 │双│ 批 │双│ 批 │双│批│%│双│批│双│

├──┴─┼──┴─┼──┴─┼──┴─┼──┴─┼─┴─┴─┼─┴─┤

│  a  │  b  │  c  │  d  │  e  │  D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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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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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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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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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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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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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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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 主│                              │

│验 要│                              │

│情 问│                              │

│况 题│                              │

├───┼──────────────────────────────┤

│ 如 │                              │

│ 何 │                              │

│ 处 │                              │

│ 理 │                              │

└───┴──────────────────────────────┘

  ___商检局   处长___   填表人___  填表日期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