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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3:38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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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4]9号关于印发《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 位:

《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岳阳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

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排污者的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收标准后,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三条 排污费的缴库。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者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市或县、市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入国库。国库不按规定比例解缴排污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排污费的上解。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市国库。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县、市国库。

2006年1月1日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25%缴入省国库,65%缴入市国库;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20% 缴入省国库,10%缴入市国库,60%缴入县(市)国库。

第五条 排污费的使用。按《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排污费的减免权限。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县、市环境保护、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最高数额,分别不得超过排污者半年、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批准减免排污费。
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排污费的管理。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 (含代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区代征排污费所需经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代征情况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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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湘西网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通知)
州办 [2005] 75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湘西网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副局以上单位:

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中国湘西网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9日



中国湘西网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攻管理体制,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展示湘西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动态,推进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州办发[2004]8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国湘西网(域名:www.xxz.gov.cn)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单位要成立有分管领导、网站负责人、信息采编和技术人员参加的网站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班子,严格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的规定做好本单位网站信息采集、编校、审核和报送王作。各单位网站信息管理维护工作班子组成情况报州信息化办备案。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各县市和州直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二、网站信息资源的分类

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都应当予以公开。具体公开的内容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分为五大类:

(一)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机关的机梅设置、职能和职责;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网站信息更新与报送要求

(一)静态信息的更新与报送。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对修正更新。州信息化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各部门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未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应将有关静态信息及其更新情况及时上传到中国湘西网,以便网站整合和发布相关信息。



(二)动态信息的更新与报送。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备单位动态信息内容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采编,通过动态信息的更新能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本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工作动态。各单位要在信息发生或变更后七日内在各单位子网站上更新信息内容,并及时将有关动态信息内容上传到中国湘西网。

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团结报社、湘西电视台、边城视听报社、州人民广播电台负责配合。团结报社、边城视听报社、州人民广播电台应安排专人将编排完毕的稿件内容在当天上午九点前上传到中国湘西网上;湘西电视台应安排专人在每天上午九点前将“湘西新闻联播”上传到中国湘西网上予以发布;其他宣传湘西的专题也要及时上传到中国湘西网予以发布。

行政审批类、劳动力市场类、人才市场类、气象类、空气质量类的动态信息内容采编更新和上传中国湘西网工作,分别由州法制办、州劳动保障局、州人事局、州气象局、州环保局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信息采编更新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上传中国湘西网。



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闻发布会、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州政府新闻办和州政府信息化办联系,在中国湘西网上做好宣传。

四、实行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各单位可自行采集、编校、审核、加载、更新本单位网站的信息,但必须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并报州政府信息化办备案。

各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确保网站信息安全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各单位要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由州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制作、发布虚假信息,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或者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由州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法发[2010]1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入推进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抓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救济弱者利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转变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受理和审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保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错案,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同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积极落实修改决定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并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要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或安排专人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结国家赔偿确认等积存案件,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