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2012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领域乱收费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集中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严禁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督促零售商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严格执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确定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修订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规范,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牵头单位:商务部,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二)坚决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问题。深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依法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加快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加大公路收费和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取缔违法收费,督促限期整改违规收费并追缴所得。严肃查处涉路涉车违规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只罚不纠等问题。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车辆监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规范和降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市场收费。(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参加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
(三)坚决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乱收费问题。开展全国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及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并逐项向社会公开。集中整治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一浮到顶等违规问题。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等法规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受理举报,切实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银监会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参加单位:人民银行、国务院纠风办)
(四)坚决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集中整治违规收费、恶意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行扣费、违规营销、恶意吸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电信收费行为,督促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推动电信资费水平合理降低。完善电信企业服务承诺制度,督促电信企业公开服务内容,自觉履行承诺。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措施。(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公安部、国资委、国务院纠风办)
(五)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问题。集中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坚决制止以举办升学培训班、跨区域招生、招“特长生”等为名的收费。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着力解决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坚决纠正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以及课堂内容课外补并收费等行为。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任务,严禁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禁止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教育经费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参加单位: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六)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坚决纠正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水利灌溉、农机服务等方面乱收费问题。深化面向农村基层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清查,严禁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以及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等,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纠正超范围筹资筹劳、以资代劳标价过高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办法,规范奖补范围,提高奖补标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牵头单位:农业部,参加单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七)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强化政风行风监管,健全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活动,大力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促进纠风重点部门和行业带头做好系统评议。全面推广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的政风行风热线模式,不断拓展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同时,开展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招录规程、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巩固庆典研讨会论坛专项治理成果,将清理规范博览会、运动会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坚决纠正违规举办活动行为。深化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工作,严肃查处以非法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坚决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以及违规转租、转借、转售、闲置保障房等行为。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推行和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肃查处滥检查、大处方、乱收费、索要和收受红包等问题。深入推进纠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不正之风工作,推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继续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细化任务,严格考核,确保任务落实。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工作时限,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纠风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站所、营业网点等基层单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以权以业谋私、与民争利等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新闻舆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或曝光。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把纠风工作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政府绩效管理和民主评议相结合,不断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要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建立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评价科学、奖惩分明的纠风工作评价机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不正之风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推进相关改革和制度建设。要针对重点领域的乱收费问题,按照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收费与服务统一等基本要求,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深化治理的长效机制。要坚持深化改革,结合相关领域业务工作,着力突破体制机制性障碍,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6日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1985年1月17日法(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研)复[1985]5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1986年4月2日法(研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复[1986]14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1986年8月20日法(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经)复[1986]26号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处理问题的通知 讼法(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该
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并且其内容已被
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1988年1月20日法(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经)发[1988]2号 发布的法发[1993]26号《最高人
的通知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
事项的规定》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1989年8月8日法(经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复[1989]6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1989年9月16日法(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经)复[1989]9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定(试行)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1992年5月4日法函[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1992]58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复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1994年4月11日法经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1994]90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 定(试行)》代替
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1994年7月6日法发[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
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14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1994年12月16日法经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4]334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1995年5月5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1995]51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责任的复函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1995年12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1995]158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复函 定(试行)》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1996年4月29日法发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1996]12号 发布的法[1998]77号《最高人民
的通知 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
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1996年6月6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1996]96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题的复函 定(试行)》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宜冻结证券交1997年8月1日法函[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易账户的函 1997]91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1997年9月3日法明传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不宜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在其[1997]324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问题的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函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