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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20:08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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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字[2004]11号

关于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近几年,危险化学品领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从各个环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总体部署,提出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实施重大项目(工程),指导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国家局决定组织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局自下而上编制《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1.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局规划科技司具体负责指导与协调《规划》的整体编制工作。

  2.《规划》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1月至3月底。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研究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十一五”期间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思路,分析预测规划目标并测算相关分类指标,分析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工程)。

  第二阶段为《规划》起草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4月至6月底。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前期研究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的基本思路,提出《规划》编制框架,编制《规划》草案。

  第三阶段为《规划》衔接与征求意见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7月至8月15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广泛征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经济、科技、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对《规划》草案的意见;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衔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2004年8月底前,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草案报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局。

  3.为了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开展,国家局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由各司(室)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要求各单位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规划》编写工作小组,研究制定本辖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4.国家局将根据各省《规划》编制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指导与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要求

  1.编制原则

  《规划》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规划》编制要结合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发展实际和国家局有关具体要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重大项目(工程),《规划》要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编制内容要求

  《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前言、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需求预测、发展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重大项目(工程)等内容。文字要求准确精练、通俗易懂、图文并茂。

  三、其他事项

  1.为了指导各单位顺利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国家局将编写完成的《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见附件2)及《规划》编制参考大纲(见附件3)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实际情况,在《规划》编制工作中作为参考。

  2.请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8月底之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规划》文本(一式10份)及电子版一同上报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联 系 人:王广湖、袁俊霞

  联系电话:010-64463180、64221864

  E-mail:zhuangbeichu@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 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参考大纲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显政
副组长:赵铁锤
成 员:田玉章、吴晓煜、杨 富、任树奎、李万疆、
付建华、王树鹤、刘成江、吴 鑫、张广华、
黄玉治、王 浩、支同祥、高广伟、金磊夫、
郭云涛、王铃丁、刘铁民、杨庚宇、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主 任:杨 富(兼)
副主任:王 浩(兼)、吴宗之、李传贵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参考提纲

  前言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现状与形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现状

  1.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

  2.布局情况

  3.在本地区的发展形势

  (二)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现状

  1.事故情况

  2.重大危险源情况

  3.事故隐患情况

  4.安全投入状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趋势及预测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方针

  (三)总体目标

  依据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现状及发展趋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定本地区的总体规划目标。

  (四)分类目标

  1.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控制目标(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

  2.“四个监管体系”和“一个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体系、法规及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方案及编制预案、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

  3.其他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标准建设

  包括本地区已完成的、将要开展的和建议国家制定的有关内容等。

  1.危险化学品法规与规章

  2.危险化学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地方政府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2.企业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1.中介机构

  2.科研院所

  3.行业组织

  (四)危险化学品的执法与监督

  1.执法监督管理办法与制度

  2.危险化学品的执法监督机构、人员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培训教育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九)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十)国内外交流合作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主要是指在落实上述主要任务时所需要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财政、金融、税收、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五、规划实施的重大项目(工程)

  根据主要任务提出一些具体、可操作的重大工程或项目(包括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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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示“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的函》(宁府法函[2004]23号)收悉。我们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2004]440号)的规定,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是出版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的市场监管行为,所需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应当直接或者变相向出版单位或者作者收取。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请示“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的函

(2004年9月15日 宁府法函[2004]2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在清理行政许可收费中,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审读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有疑义,请予明确函复为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7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以及《立法法》颁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予以废止或者作失效处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经本次清理后继续适用的,其内容的制定权限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一致,其执行效力不再视为政府规章。



  一、予以废止的(53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2件)

  1.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1988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4.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9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5.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1992年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

  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

  8.防沙治沙若干规定(1996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

  9.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3年5月9日政府令第111号修正)

  10.酒类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2年5月20日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11.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1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2003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31件)

  13.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补充规定(1981年8月21日新政发[1981]229号)

  14.公路运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81年10月5日新政发[1981]137号)

  15.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1981年12月16日)

  16.城市住宅设计标准补充规定(1982年3月19日新政办[1982]40号)

  17.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1982年3月19日新政发[1982]71号)

  18.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8月19日新政发[1982]224号)

  19.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贯彻执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2日新政发[1984]123号)

  2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11月5日新政发[1984]108号)

  21.加强技术改造计划管理和技术改造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8月1日新政办[1986]145号)

  22.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

  23.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新政发[1986]137号)

  24.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5月9日新政办[1987]88号)

  25.关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基本建设用地征拨程序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新政发[1987]74号)

  26.贯彻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9月18日新政发[1987]105号)

  27.工业企业质量考核与奖惩办法(1987年10月18日新政办[1987]237号)

  28.关于法规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1987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29.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0.测绘成果成图有偿检验办法(1988年7月27日新政办[1988]109号)

  31.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4日新政发[1988]129号)

  32.关于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禁止无证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活动的通告(1989年3月15日)

  33.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录取和面试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新政发[1989]86号)

  34.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1989年12月28日新政发[1989]121号)

  35.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94年2月21日新政办[1994]20号)

  36.乌鲁木齐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征收暂行办法(1988年7月12日新政办[1988]98号)

  37.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负伤后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1979年7月1日新革发[1979]268号)

  38.批转自治区酒类专卖局《关于改进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8月10日新政发[1985]99号)

  39.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对边境地区采挖药材管理严防人员越境的意见》(1986年4月29日新政发[1986]45号)

  40.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工农业生产实行“定额配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1日新政发[1987]66号)

  41.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农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7年5月5日新政办[1987]83号)

  42.转发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关于封山育药保护资源紧急措施》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新政办[1989]44号)

  4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8日新政办[1999]130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10件)

  4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新政环字[1988]7号发布)

  45.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3日新政函[1993]240号批准,1994年3月10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畜字[1994]5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改)

  46.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年11月5日新政函[1993]229号批准,1993年11月25日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新计生政法字[1993]19号发布)

  47.关于执行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8月10日新政函[1994]122号批准,1994年8月22日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交[1994]86号发布)

  48.草原防火实施办法(1995年10月9日新政函[1995]138号批准,1995年11月8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5]46号发布)

  49.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1996年1月19日新政函[1996]13号批准,1996年1月24日自治区版权局新权字[1996]3号发布)

  50.草场承包管理办法(1996年7月17日新政函[1996]88号批准,1996年7月17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6]34号发布)

  51.草原风景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0日新政函[1996]223号批准,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政法字[1997]1号发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改)

  52.查处无照经营办法(1996年12月26日新政函[1996]229号批准,1997年1月2日自治区工商局新工商个字[1997]2号发布)

  5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7月3日新政函[1997]108号批准,1997年7月23日自治区交通厅新交政法字[1997]7号发布)



  二、作失效处理的(18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件)

  5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16件)

  55.关于绵羊毛等畜产品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4月3日新政发[1986]32号)

  56.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新政发[1986]105号)

  57.关于外籍旅客入境携带物品在市场出售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0月15日新政发[1986]111号)

  58.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稿)(1986年11月24日新政发[1986]136号)

  59.关于开发棉花甜菜生产的若干政策规定(1988年4月18日新政发[1988]52号)

  60.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1988年5月23日新政发[1988]88号)

  61.贯彻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6月20日新政发[1988]82号)

  62.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1988年8月29日新政办[1988]132号)

  63.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品种范围的通知(1988年12月7日新政办[1988]189号)

  64.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1989年5月28日新政办[1989]65号)

  65.关于外贸出口供货和出口收汇双保承包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新政发[1989]72号)

  66.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布告(1989年11月9日)

  67.批转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补充实施办法》(1984年10月29日新政发[1984]137号)

  68.转发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市场管理保护测量标志建立良好测绘生产秩序的意见》(1989年3月25日新政办[1989]31号)

  69.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3月29日新政办[1989]22号)

  70.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农资专营廉洁制度建设试行办法》(1989年9月27日新政办[1989]108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定(1件)

  71.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新政函[1997]142号批准,1997年11月12日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新烟专办[1997]1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