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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申报1999年度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2:11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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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申报1999年度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申报1999年度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充分发挥择优资助经费在开发利用留学人才资源中的作用,根据人事部择优资助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1999年度择优资助科技活动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重点
项目申报应与“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实施相结合。重点支持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优先支持对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高科技研究开发有突出意义的项目;优先支持新近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申报的项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申报的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二、申报资格
申报资助的人员主要是回国在非教育系统工作,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已取得较突出成绩或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
三、申报项目
1、A类资助回国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申报5—7项,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可申报3—5项。
2、B类小额资助项目。按留学人员工作的实际需要申报,同时按规定附地方财政厅(局)、部委财务司(局)同意匹配资助的函件。
3、C类资助出国学术交流项目。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4、D类资助新近回国一年以内的留学人员项目。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申报项目数量不限。
5、重点资助项目。本年度继续支持20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可推荐1至2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作为人选。
6、短期回国工作资助经费项目。可根据国内急需解决技术难点、技术交流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在外留学人员的实际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申报。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有偿资助经费借出的通知要求,有偿资助项目停止申报。
四、要求
1、各资助项目的申报继续按我部《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人调发〔1990〕6号)、《关于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通知》(人调发〔1995〕114号)执行。
2、为了加强科学管理,今年留学人员科研择优资助申报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为此,我们对申报A、D、重点类资助的表格做了调整,将三表合一(申请表样见附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除按上述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申报人员及课题进行把关外,还须按照新表详细填写申报材料
,并建立申报课题数据库软盘。建库和申报软盘的具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另行通知。
3、A类、B类、D类、重点资助等四类项目的书面申报材料(按申报项目的不同类别分别行文,申请表一式三份)请于1999年5月底以前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C类和短期回国经费资助项目,可根据留学人员和国内外接待单位的时间安排分别提前二个月申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资助经费的管理,认真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合理使用,并将1998年度经费使用、项目进展及取得成果等情况随文一同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附件: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资助经费申请表(略)



19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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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招标发[2008]13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招标从业人员的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从业人员是指登记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和注册在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部门为四川省建设厅,具体管理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实施。

第二章 登记和注销

第五条 申请招标从业人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代理机构已聘用的在册职工。
2、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下学历有两年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3、年龄在六十周岁以内。若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和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各放宽五周岁。
4、熟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具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基本技能和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6、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六条 初始登记:
1、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统一的培训,通过招标从业水平测试,达到招标从业人员水平要求,办理从业初始登记。
2、初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从业人员初始登记表》;
(2)申请人两张1寸近照;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存档,下同);
(4)申请人学历证书;
(5)申请人与登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人事存档合同。
3、办理完初始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
第七条 变更登记:
1、初始登记或上次变更登记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2、经本人申请和登出登入单位同意,即可办理变更登记。
3、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两张1寸近照;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4)申请人与登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人事存档合同。
4、办理完变更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
第八条 注销登记: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且不宜继续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由登记管理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2、经本人申请和登记单位同意,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3、在变更工作单位后,超过一年未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和相关有效证明,可办理注销登记。
4、办理完注销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
第三章 从业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招标从业人员应当且只能在一个单位中登记和从业。只有登记在有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中,从业人员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情形一是自己不为,二是应当劝阻和制止,三是有义务举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招标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内容、培训课时报名参加,不断提高招标从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从业人员实行证、牌、章、电子证书四项管理。
1、招标从业人员证。用以记录招标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管理部门将根据该继续教育信息核定其从业年限。
2、上岗胸牌。记录招标从业人员简要信息,招标从业人员应当佩带上岗。
3、从业印章。招标代理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在自己完成的过程文件上加盖自己的从业印章,记录成果、明确责任。
4、电子证书。招标从业人员用以查阅和管理个人网上信息和开展网上招标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在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中按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抽查和验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予以纠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通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管理部门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市场行为,向社会公示(网址:http://www.sczb.net/Proxy.aspx)。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在建设单位从事业主自行招标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财政部可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标准
160
125
105
90
75
65
59
53
47
41
35
30
25
20
15




注: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中的市、区、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确定。

2、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附后。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埔区 卢湾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静安区 普陀区 闸北区

虹口区 杨浦区



二等:

北京: 东城区 西城区 崇文区 宣武区 朝阳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东山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芳村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盐田区



四等:

天津: 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南开区 河北区 红桥区

河北: 石家庄市长安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

辽宁: 沈阳市沈河区 沈阳市和平区 沈阳市大东区 沈阳市皇姑区 沈阳市铁西区 沈阳市东凌区 沈阳市于洪区 大连市西岗区 大连市中山区 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

江苏: 南京市玄武区 南京市白下区 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市建邺区 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市下关区 南京市雨花台区 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市天宁区 常州市新北区 无锡市崇安区 无锡市南长区 无锡市北塘区 无锡市滨湖区 苏州市金阊区 苏州市沧浪区 苏州市平江区 苏州市虎丘区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 杭州市上城区 杭州市下城区 杭州市江干区 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市滨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 宁波市江东区 宁波市江北区

福建: 福州市鼓楼区 福州市台江区 福州市仓山区 福州市晋安区 厦门市思明区 厦门市海沧区 厦门市湖里区 厦门市集美区

山东: 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市历下区 济南市槐荫区 济南市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 青岛市市北区 青岛市四方区 青岛市崂山区 青岛市李沧区

湖北: 武汉市江岸区 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硚口区 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市青山区 武汉市洪山区 武汉市东西湖区

湖南: 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市芙蓉区 长沙市天心区 长沙市开福区 长沙市雨花区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 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市金湾区 汕头市金平区 汕头市龙湖区

重庆: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四川: 成都市青羊区 成都市锦江区 成都市金牛区 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市成华区



五等:

天津: 塘沽区

河北: 唐山市路北区 唐山市路南区 唐山市开平区

山西: 太原市杏花岭区 太原市迎泽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

辽宁: 鞍山市铁东区 鞍山市铁西区 鞍山市立山区 鞍山市千山区

吉林: 长春市朝阳区 长春市南关区 长春市宽城区 长春市二道区 长春市绿园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 哈尔滨市南岗区 哈尔滨市道外区 哈尔滨市香坊区 哈尔滨市动力区

江苏: 徐州市云龙区 徐州市鼓楼区

安徽: 合肥市庐阳区 合肥市瑶海区 合肥市蜀山区 合肥市包河区

江西: 南昌市东湖区 南昌市西湖区 南昌市青云谱区 南昌市青山湖区

河南: 郑州市中原区 郑州市二七区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惠济区

广东: 广州市黄埔区 深圳市龙岗区 惠州市惠城区 东莞市 中山市 佛山市禅城区

广西: 南宁市新城区 南宁市兴宁区 南宁市城北区 南宁市江南区 南宁市永新区

海南: 海口市龙华区

云南: 昆明市盘龙区 昆明市五华区 昆明市官渡区

陕西: 西安市莲湖区 西安市新城区 西安市碑林区 西安市灞桥区 西安市未央区 西安市雁塔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乌鲁木齐市东山区



六等:

北京: 通州区 顺义区 昌平区 大兴区

天津: 西青区 津南区

河北: 保定市新市区 保定市北市区 保定市南市区 邯郸市从台区 邯郸市邯山区 邯郸市复兴区

内蒙古: 包头市昆都仑区 包头市东河区 包头市青山区 包头市九原区

辽宁: 大连市旅顺口区 大连市金州区 抚顺市顺城区 抚顺市新抚区 抚顺市东洲区 抚顺市望花区 本溪市平山区 本溪市溪湖区 本溪市明山区 盘锦市兴隆台区 盘锦市双台子区

吉林: 吉林市船营区 吉林市龙潭区 吉林市昌邑区 吉林市丰满区

黑龙江: 大庆市萨尔图区 大庆市龙凤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海: 闵行区 宝山区 嘉定区

江苏: 南京市栖霞区 扬州市广陵区 扬州市维扬区 南通市崇川区 南通市港闸区 镇江市京口区 镇江市润州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 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市相城区

浙江: 温州市鹿城区 温州市龙湾区 温州市瓯海区

安徽: 马鞍山市雨山区 马鞍山市花山区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芜湖市镜湖区 芜湖市马塘区 芜湖市新芜区 芜湖市鸠江区

福建: 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 济南市历城区 淄博市张店区 潍坊市潍城区 潍坊市奎文区 烟台市芝罘区

河南: 洛阳市西工区 洛阳市老城区 洛阳市瀍河回族自治区 洛阳市涧西区 洛阳市洛龙区

湖北: 襄樊市襄城区 襄樊市樊城区 黄石市黄石港区 黄石市西塞山区

湖南: 株洲市天元区 株洲市荷塘区 株洲市芦凇区 株洲市石峰区 湘潭市雨湖区 湘潭市岳塘区 衡阳市雁峰区 衡阳市珠晖区 衡阳市石鼓区 衡阳市蒸湘区

广东: 广州市番禺区 汕头市濠江区 江门市江海区 江门市蓬江区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顺德区 湛江市赤坎区 湛江市霞山区 湛江市麻章区

广西: 柳州市城中区 柳州市鱼峰区 柳州市柳南区 柳州市柳北区

重庆: 渝北区

贵州: 贵阳市南明区 贵阳市云岩区 贵阳市小河区

云南: 昆明市西山区

甘肃: 兰州市城关区 兰州市七里河区 兰州市西固区 兰州市安宁区



七等:

北京: 门头沟区 房山区 怀柔区

天津: 汉沽区 大港区 东丽区 北辰区

河北: 秦皇岛市海港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山西: 太原市小店区 太原市尖草坪区 太原市晋源区 大同市城区 大同市南郊区 阳泉市城区 长治市城区 长治市郊区 晋城市城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辽宁: 沈阳市苏家屯区 沈阳市新城子区 辽阳市白塔区 辽阳市文圣区 辽阳市太子河区 丹东市振兴区 丹东市元宝区 丹东市振安区 营口市站前区 营口市西市区 营口市老边区 锦州市太和区 锦州市古塔区 锦州市凌河区 葫芦岛市龙港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黑龙江: 牡丹江市爱民区 牡丹江市东安区 牡丹江市阳明区 牡丹江市西安区

上海: 金山区 松江区 南汇区

江苏: 南京市江宁区 连云港市新浦区 连云港市海州区 泰州市海陵区 泰州市高港区 启东市 无锡市惠山区 无锡市锡山区 江阴市 昆山市 张家港市

浙江: 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宁波市镇海区 嘉兴市秀城区 嘉兴市秀州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淑江区 台州市黄岩区 台州市路桥区

安徽: 淮北市相山区 淮北市烈山区 淮南市田家庵区 淮南市大通区

福建: 厦门市同安区 厦门市翔安区 泉州市鲤城区 泉州市丰泽区 金门县 漳州市芗城区

江西: 南昌市湾里区 九江市浔阳区

山东: 威海市环翠区

河南: 新乡市卫滨区 新乡市红旗区 新乡市牧野区 安阳市北关区 安阳市文峰区 安阳市殷都区 安阳市龙安区 平顶山市新华区 平顶山市卫东区 平顶山市湛河区

湖北: 荆州市沙市区 荆州市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 宜昌市伍家岗区 宜昌市点军区 宜昌市猇亭区

湖南: 岳阳市岳阳楼区

广东: 广州市花都区 韶关市北江区 韶关市武江区 韶关市浈江区 潮州市湘桥区 佛山市三水区 肇庆市端州区 阳江市江城区 茂名市茂南区 茂名市茂港区 湛江市坡头区

广西: 桂林市秀峰区 桂林市叠彩区 桂林市象山区 桂林市七星区

青海: 西宁市城中区 西宁市城东区 西宁市城西区 西宁市城北区

宁夏: 银川市兴庆区 银川市金凤区 银川市西夏区



八等:

天津: 武清区

河北: 张家口市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 承德市双桥区 承德市双滦区 唐山市丰润区 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广阳区 沧州市运河区 沧州市新华区 衡水市桃城区 邢台市桥东区 邢台市桥西区

辽宁: 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龙城区 阜新市海州区 阜新市太平区 阜新市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 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 四平市铁西区 四平市铁东区 通化市东昌区 通化市二道江区 延吉市

黑龙江: 哈尔滨市松北区 哈尔滨市平房区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鹤岗市兴山区 鹤岗市向阳区 鹤岗市工农区 鹤岗市南山区 鹤岗市兴安区 鹤岗市东山区 佳木斯市前进区 佳木斯市永红区 佳木斯市向阳区 佳木斯市东风区 佳木斯市郊区 鸡西市鸡冠区

上海: 青浦区 奉贤区

江苏: 淮安市清河区 淮安市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 宜兴市 吴江市 常熟市

浙江: 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湖州市吴兴区 湖州市南浔区 义乌市

安徽: 蚌埠市蚌山区 蚌埠市龙子湖区 蚌埠市禹会区 蚌埠市淮上区 铜陵市铜官山区 铜陵市狮子山区 铜陵市郊区 安庆市迎江区 安庆市大观区 安庆市郊区

福建: 福清市 泉州市洛江区 石狮市 晋江市 漳州市龙文区

江西: 赣州市章贡区

山东: 青岛市黄岛区 青岛市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 济宁市市中区 济宁市任城区 泰安市泰山区 泰安市岱岳区

河南: 焦作市山阳区 焦作市解放区 开封市鼓楼区 开封市龙亭区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开封市南关区 开封市郊区

湖北: 十堰市张湾区 十堰市茅箭区

湖南: 常德市武陵区 常德市鼎城区 郴州市北湖区 郴州市苏仙区

广东: 增城市 珠海市斗门区 汕头市潮阳区 汕头市潮南区 汕头市澄海区 清远市清城区 河源市源城区 梅州市梅江区 揭阳市榕城区 普宁市 汕尾市城区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台山市 开平市 肇庆市鼎湖区

海南: 海口市秀英区 海口市琼山区 海口市美兰区 三亚市

重庆: 巴南区

贵州: 贵阳市白云区 遵义市红花岗区 遵义市汇川区

云南: 玉溪市红塔区

新疆: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九等:

北京: 平谷区 延庆县 密云县

天津: 宝坻区 蓟县 静海县

河北: 鹿泉市 张家口市宣化区 唐山市古冶区 唐山市丰南区

山西: 阳泉市郊区 晋中市榆次区 临汾市尧都区

辽宁: 瓦房店市 海城市 营口市鲅鱼圈区

吉林: 松原市宁江区 辽源市龙山区 辽源市西安区

上海: 崇明县

江苏: 南京市浦口区 南京市六合区 徐州市泉山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盐城市亭湖区 靖江市 泰兴市 海门市 通州市 如皋市 扬中市 丹阳市 溧阳市 太仓市

浙江: 慈溪市 余姚市 舟山市定海区 舟山市普陀区 诸暨市 上虞市 绍兴县 金华市婺城区 金华市金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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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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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宁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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