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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13:32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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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中的“《地热开采许可证》”均修改为“《地热采矿许可证》”。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地热井开采利用方案须经市地热管理处同意,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开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市地热管理处审批。对经批准回灌的用户可按年限和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资源费。”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地热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
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申请领证手续,擅自施工或开采地热的;
(二)不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三)无指标或不按批准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四)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地热资源费的,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不及时缴纳管理费的;
(五)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六)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
(七)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
四、将第二十五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1995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本市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系指流温在40℃(含40℃)以上的地下热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天津市地热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地热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热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批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开采许可证;
(四)负责征收地热资源费,并参与地热资金的管理;
(五)负责地热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热管理处会同市规划、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采地热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申请。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地热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书,同时提交综合利用计划、节能措施及比例尺为1∶2000的平面位置图等。
(二)可行性研究。在市地热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资格的地热咨询设计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由市地热管理处组织评审。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地热管理处根据全市地热分配布局和评审意见,向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下达批复文件和同意施工通知书。
(四)施工、验收。
1.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文件和同意施工通知书与具有资格的钻井施工单位按审批要求编制设计并组织施工,施工中需要更改设计时,须经市地热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2.为保证地热成井质量,施工过程中实行地热工程监理制度。
3.地热井竣工后,由市地热管理处组织验收,签发《地热井验收评定书》。
(五)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持《地热井验收评定书》到市地热管理处领取《地热采矿许可证》。领取《地热采矿许可证》须提交地热井的全部技术资料复印件,包括:
1.钻孔地质综合柱状图、测井曲线、井温、井压、洗井、抽水、化验资料等;
2.年度开采计划;
3.综合利用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八条 为勘探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均须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
用于地震等监测目的的地热井,可不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但须到市地热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为保证地热井施工质量,承担开采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均须持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件到市地热管理处登记审核,并按承担项目费用的1%至3%缴纳管理费。
第十条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地热资源须向市地热管理处缴纳地热资源费。地热资源费按温度(t)实行梯度收费,其标准是:
40℃≤t<50℃ 0.20元/立方米
50℃≤t<60℃ 0.30元/立方米
60℃≤t<70℃ 0.40元/立方米
70℃≤t<80℃ 0.50元/立方米
t≥80℃ 0.60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费由市地热管理处统一征收,按照取之于地热、用之于地热的原则,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保护、科研立项、回灌试验、动态监测、综合利用、所需设备的更新维护、与开发利用地热有关项目的支出和对在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
显著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市地热管理处签定无承付托收协议,按月缴纳地热资源费。超过规定缴纳日期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地热资源的制度。
(一)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实际需要,每年由市地热管理处核定并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开采报表和本年度开采计划报送市地热管理处。
(三)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地热管理处有权对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超计划开采部分加倍收费。
第十四条 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地热井开采利用方案须经市地热管理处同意,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开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市地热管理处审批。对经批准回灌的用户可按年限和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资源费。
第十五条 报废地热井需报市地热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用户要按要求进行封堵。地热井需要维修时,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须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报市地热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防止污染热储层;要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温度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 对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地热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申请领证手续,擅自施工或开采地热的;
(二)不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三)无指标或不按批准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四)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地热资源费的,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不及时缴纳管理费的;
(五)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六)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
(七)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或拒付罚款的,可暂扣其工具和物品,在其改正违章行为和交付罚款后发还。
第二十条 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5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市地热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地热管理处补办有关登记、发(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须到市地热管理处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并只交纳地热资源费,不再交纳地下水资源费,凡取用40℃以下地下热水的,按有关规定分别到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城建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并交纳地下水
资源费,不再交纳地热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市地热管理处负责将每年的地热井数量和地下热水开采量送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城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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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协调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协调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

日前,信息产业部所发《关于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协调工作的通知》(信部规〔1999〕412号)中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公司等单位,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中的协调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邮电、联通、广电都有光缆网络正在建设之中,请接通知后,按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查核实本部门光缆受到其他部门光缆网络建设影响的问题和影响的程度并报总局,由总局汇总后向
信息产业部反映,请求协调解决,以防止和杜绝一切危害光缆网络安全的行为。
二、线路路由的选择,应尽量避免互相交叉。难以避开的,要与原建设单位协调,在方便维护、确保已建广电线路和其他通信线路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三、凡与其他部门同管道和交越、近距离建设的光缆干线,要结合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签订协议,共同保护线路安全,方便日常维护管理。
四、城市通信管道是根据市政规划,用各项目提留的城市建设费建设的,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仅电信部门敷设光缆线路可以利用,广电、军队等单位都可用。这是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建设的重要一环,各地应积极与市政部门联系。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好网络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1999年6月29日
试析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与创新

贾玉亭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建设理论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论文摘要:本文概述了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探索,阐明构建和谐社会科学理念的提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与创新,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怎样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社会和谐发展,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经过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的不懈探索,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理念,进一步丰富创新了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这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开创性探索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社会主义建设存在的各种矛盾及其解决办法进行了最初的探索。1956年,毛泽东写了著名的著作《论十大关系》,在这篇文章中,他深刻论述了正确处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十个重大关系的基本原则。同年召开的党的八大明确宣布,国内的主要矛盾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们需要之间的矛盾,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1957年,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两类矛盾的学说,强调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出要学会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以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八大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思想,使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上取得了更大的进展。

二、邓小平和江泽民的不断探索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做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决策,他指出现代化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这“四个现代化”,还要包括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等内容。他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他认为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根据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的一系列重要论断,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包括经济富强、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在内的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强调要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继党的十三大在阐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时,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之后,党的十五大制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从而使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格局更加明晰和深入。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江泽民指出,要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他的这一系列论述,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认识,丰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适应党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江泽民提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把治党和治国、执政和为民结合起来,成为加强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三、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不懈探索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的同时,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在某些方面和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促使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党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时,明确把“社会更加和谐”同“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一起提了出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党中央根据现阶段社会矛盾发展的特点,2004年9月,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安定团结。而且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并列提出来,深化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发表讲话,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他还明确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就决定了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而且要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并使它们相互配合、相互促进。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站在完成党执政兴国使命的高度,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体现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再一次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现实的重大任务,没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将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小康社会。没有社会的安定和谐,很难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到新的更高的阶段提供更加和谐、更加充满活力、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条件,并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不断获得新的内容和经验,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我们还要继续为构建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奋斗。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