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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9:33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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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的通知


教学〔2002〕8号

(2002年5月17日)

   近年来,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报考人数连年增加。为使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部2000年对成人高校招生中部分类别的考试科目设置进行了改革。实践证明,改革是成功的。为了使考试科目的设置更加符合适应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有利于提高成人高校招生的生源质量和今后的培养,有利于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决定从2003年起,对现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做进一步的调整。现将考试科目设置调整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科起点升本科统考科目按学科门类设置,不再按生源类别设置。统考科目为政治、外语和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基础课根据各学科门类的特点设置8门(见附件一),由招生院校按专业的需要规定考生应试其中一门。
  二、高中起点升专科(含高职)、高中起点升本科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其中,高中起点升专科(含高职)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下同)、外语3门,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接受高等专科层次教育的最基本要求。考虑到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的不同,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的统考科目的理科类考生增加一"物理化学综合课"(简称物化),文科类考生增加一门"历史地理综合课"(简称史地)(见附件二)。
  三、各类考生除参加上述规定的统考科目考试外,招生院校可根据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再加试一门考试科目。如需加试,招生院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录取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需加试的院校,按考生参加统考科目的成绩录取。
  四、统考科目除专科升本科考试的民法试题由司法部命制外,其它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各门试题满分为150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科升本科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五、考试科目设置的调整是成人高校招生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体现,社会影响也很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机构、成人高校要高度重视,以利考试科目设置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把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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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赴朝担架队人员的婚姻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赴朝担架队人员的婚姻处理问题的函

195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于1954年11月26日转来你厅同年11月5日司总字第153号办字第67号请示对赴朝担架队失踪人员婚姻处理问题的报告一件已悉。经与内务部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赴朝民工(担架队人员),虽非现役革命军人,但他们是在直接执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光荣任务中失掉下落的,因此在他们的配偶提出离婚时,法院须慎重处理。对这类案件应由县人民政府或当地参战民工的带队人员证明配偶的一方确系赴朝民工,而在朝鲜停战后经各方调查证明或在朝、中报刊登载查找、至今无音讯者,可以判准离婚,否则就不应判离。但赴朝民工不是军人,他们的婚姻问题不能按“失踪军人”的办法处理。

附: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赴朝担架队婚姻处理问题的请示 司总字第153号办字第67号
司法部:
近接各县所询问“于1950年、1951年赴朝民工(担架队)有的在朝因转移而掉队,至今无人证明其下落又与家中音信皆无,因此其配偶要求离婚。可否按军委总政治部、高院、司法部‘关于被俘失踪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加以解决?”我们的意见:担架队员虽不是志愿军,但他们却是与志愿军一样为了抗美援朝。因此,对他们的婚姻问题的处理,亦可依“关于被俘失踪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处理。
至于所属机关证明问题。担架队赴朝皆由各县派员率领,在朝临时附属于某部队工作。1952年所去之担架队先后均已回国。对于未回国的担架队员,因无军籍军队也无法查找,对这类案件可由县府或当时带队负责证实即可。以上处理办法当否,请批示!
1954年11月5日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精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综合配套能力和设施装备的技术含量,促进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函〔1997
〕8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定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国函〔1997〕8号文件提出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要求,合理设置散装水泥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的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研究
制定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
二、实施“科技兴散”战略,提高综合配套能力
实施“科技兴散”战略,加大散装水泥科研、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增加散装水泥设备的科技含量,促进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对散装水泥设备制造厂家不断进行筛选,优胜劣汰,扶优扶强,逐步缩
小我国散装水泥设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严格按照国函〔1997〕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运输装备的配套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在大中城市积极规划发展预拌混凝土,确定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期限。
三、全面贯彻落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作一项事关散装水泥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对现行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并作相应修改。树立全局观念,凡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定
,应立即停止执行。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做到决策科学,优化结构,地区协调发展,严格按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部门要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地方
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那些顶风违纪,抗缴、拒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编制的下一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含项目内容)预算,报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舆论与宣传工作,推动散装水泥发展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
加强宣传队伍的建设,为散装水泥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和资金保证。在宣传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散装水泥工作健康发展。



199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