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41:30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

 


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内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应当遵守统一领导、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负责考试命题、审题、印制、运送以及保管等环节中的保密工作。

  承办考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同级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局长担任组长,负责考试试卷保管、监考、运送、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有关考试计划向国家保密局备案。

  四、参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印卷、监考、阅卷以及保管试卷和组织考试等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原则,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 试题与试卷的保密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应当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命题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对命题工作的各环节实行保密管理。

  二、按照命题与辅导相分离的原则,参加征题、命题、审题的人员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辅导和答疑工作,未经准许不得参与编写、出版与考试相关的辅导资料。

  三、考试相关部门为考试建立的题库中的试题及案例,均不得作为辅导练习题或案例予以公开。

  四、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均属于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五、考试试题的征集、命题、审题以及印制都不得利用互联网和局域网进行传递。

  六、命题、审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的保管应当选择安全防盗的设施存放,并由专人保管。

  七、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第三节 试卷运送和保管的保密

  一、考试试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时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专门押送,并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二、考试试卷在向考试地点发送之前,应当封存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机要工作部门。试卷保管场所应当安装防盗装置和24小时的守卫监视,局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考试主管部门对保密措施进行检查。

  三、试卷在考试地点的保管、保密工作应当由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每场考试进行之前的试卷和考试结束之后的答卷,应当在安全地点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加贴封条。

  四、为便于考试成绩的复查。考试答卷在使用之后应当存放在保险柜中,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五、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之后,经考核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考试答卷方可销毁。试卷和答案的销毁应当按照机要文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任何情况下接触试卷必须有两名以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第四节 阅卷及核查成绩的保密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阅卷以及核查成绩应当严格按照《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下,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

  二、试卷袋的拆封应当在指定地点,由两名以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拆封、登记和分发。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封试卷袋。

  三、阅卷以及核查成绩过程中试卷的保管应当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各阅卷小组之间不得擅自相互交换或者传看试卷。

  四、阅卷以及核查成绩期间,阅卷人员应当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责,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试卷,也不得拆启试卷的密封签。严禁试卷与考生见面。

  五、考试成绩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有关阅卷、分数及录取的情况。

  六、发现试卷异常或者密封签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主任,不得擅自处理。

  七、考核成绩的统分和数据录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在统分表上签署姓名。

  第五节 保密责任

  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与各考点承办单位签定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保密协议书。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对每一届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二、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泄密隐患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保密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涉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秘密的,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以下简称援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以我省援助资金建设为主,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援建项目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分期实施。

  第四条 援建项目主要采用我省负责资金筹措,剑阁县负责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搞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省支援四川省汶川等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援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行使援建项目的总体规划、资金使用、工程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各专项推进工作组。综合计划组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等工作。交通建设组、水利建设组、教育卫生建设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组、民政救济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援建项目的前期规划、沟通协调、管理服务。资金筹措组负责援建资金的筹措、划拨和管理,研究解决在资金筹措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宣传组负责援建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监督检查和审计组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搞好援建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要加强与前线指挥部的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和联系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对援建资金的要求,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及利息、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援建的资金。

  第九条 前线指挥部要依据我省援建项目的总体规划,分阶段编制援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援建领导小组批准。资金筹措工作组要根据批准的援建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援建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前线指挥部要建立援建项目资金账户,对援建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程序。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准的援建项目具体建设方案,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申请,经前线指挥部确认后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援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内容按照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含物资)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程监督。确保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款物公开、救助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本着“依法、简化、适用、高效”的原则进行,前线指挥部和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同剑阁县密切配合,明确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援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援建项目的审批以剑阁县为主,前线指挥部全程参与配合,剑阁县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报批,并负责做好规划、土地、环保、地震等与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实行审批会签和复审制度。援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须经前线指挥部进行会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前线指挥部提交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内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复审,项目竣工验收由前线指挥部和剑阁县联合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招标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程序。对于依法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须经前线指挥部同意,由剑阁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建设资金的管理。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第二十条 全面加强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单位要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要强化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设计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加强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和管理,对确需变更和调整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由前线指挥部与剑阁县政府沟通协商,经评估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剑阁县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驻援建项目建设现场,逐工序、逐环节开展质量安全检查评估和认证,搞好质量备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剑阁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要出具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程审批资料、财务资料、建设资料等内业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剑阁县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要进行工程结算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省财政基建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决算评审,报省财政厅批复,并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
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援
建项目完工后剑阁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环保、消防、质量安全等进行专项验收,前线指挥部会同剑阁县政府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剑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定期向前线指挥部报送投资完成、项目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前线指挥部要配合剑阁县政府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察,并向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四
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自从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已有570多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优秀人才陆续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其中近百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完成博士后阶段的科研任务,被分配到固定单位工作。但据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反映,在联系工作单位
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干指标、人员编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和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分配越来越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增干指标问题
今后,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收,然后再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我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二、关于编制问题
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继续接收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报我部中
央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收单位所急需,由接收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
务名额的限制。
四、关于工资指标问题
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相应增加该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工资总额计划,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为防止北京、上海、天津地区一些单位过量地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造成编制、职称等事项管理工作失控,这些地区各有关单位每年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最多人数限定为一般不超过该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其它地区不受此限制。
请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的分配工作。



198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