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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0:32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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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4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保障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殊保障对象,包括: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指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并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
(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前款所称家属指军人的父母(含抚养其长大的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及18岁以下弟妹。
(三)五保供养对象。指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已保对象和应保未保对象。具体包括: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四)农村特殊困难户。指因家庭缺少劳动力或者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殊困难的农户。
第三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民政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保供养工作按照“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分管,以村为主”的原则进行。
乡镇的职责:负责五保户供养经费的落实,五保对象及人数的审核,住院费、丧葬费、建房费的审查和报销,节日慰问,督促检查行政村、村民组具体安排五保户生活。
行政村的职责:负责五保对象的初审,经乡镇批准后组织房屋修建,负责一般疾病的治疗,组织党、团员和干部包户照顾,处理五保户的后事。
村民组的职责:负责分散五保户口粮、燃料等实物的购送(从乡镇拨付的供养经费中开支),房屋维修,日常生活料理,并对不能自理的五保户派专人照顾。
第四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特殊困难户的确定程序: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定,财政部门备案。
具备五保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应给予五保。
第五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凡一户有两名或三名义务兵的,按两户、三户发给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满(两年)后其家属或本人停止优待。
前款所称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法定数据为准。
(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有重点的优待。
1、优待面:“三属”户、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面不低于该类总户(人)数的50%;革命伤残军人优待面不低于该类总人数的30%;带病回乡退休军人优待面不低于该类总人数的1.5%。其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孤老优抚对象100%优待。
2、优待标准:“三属”户、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革命伤残军人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
(三)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应保未保对象的保障标准比照分散供养标准执行,但每人每月的生活救助标准不少于50元。
(四)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标准,以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经费来源: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支出科目为“抚恤事业费”。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的来源:
1、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2、乡镇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预算安排列“农村社会救济费”支出科目;
3、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等转移支付;
4、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收入;
5、其他收入。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救济金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列“农村社会救济费”支出科目(其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村特殊困难户救济金列“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七条 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经费发放: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每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评定,乡镇民政办公室登记造册,经财政所复核后于每年5月底上报县(区)民政局,并发证到户,向社会公布,通知战士所在部队。每年10月份由乡镇财政所拨付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兑现会,发放优抚金(兑现名册报民政局)。
(二)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实行五保供养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发资金,也可发部分实物。集中供养的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拨至乡镇民政办公室或直接拨至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的经费,由乡镇民政办公室负责按五保供养卡,直接发放到人,也可由村、村民组代为发放。资金和实物均应填写五保供养卡,由五保对象签字、盖章。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将已确认的特殊困难对象逐户按人登记,财政所复核后,发放到户。
第八条 对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应统筹考虑对其农业税减免、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等扶贫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农村特殊保障对象。
第十条 对在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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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号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日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各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城关镇建成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负责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监测工作;
(三)开工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爱卫会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居住区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场所,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除四害,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组织周围单位和居民除四害。
除四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公共无主地段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承担。
第九条 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需经县(市)、区爱卫会批准,报市爱卫会备案,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一,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分侵害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不超过五只,有蟑螂未孵化的卵鞘的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二,有卵鞘房间查见的卵鞘平均数不超过二个。
第十三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毒措施,不得孳生大量孑。有蚊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五,有蚊房间的蚊数不超过三只,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聚集。
第十四条 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各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医院病房,应做到无蝇。
居民住室、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的有蝇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三,有蝇房间的蝇数不超过二只。
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不得有蝇幼孳生,不得有成蝇聚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有专(兼)职除四害队伍,配备性能良邓的除四害器械、设备,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发给除四害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除四害必须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药物。使用除四害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七条 因使用除四害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区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四害密度监测。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揭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爱卫会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对限期改进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超过规定标准二倍以下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二倍以下(含二倍)、四倍以下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超过四倍以上(含四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除四害药物,造成中毒事故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采取积极措施,造成大量孑、蝇幼孳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罚款外,可并处责令停业治理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爱卫会决定罚款一百元以上的报区或县(市)爱卫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员进行现场罚款处罚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爱卫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爱卫会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粉迹法是指以一日内布放20X20厘米有效滑石粉块中有鼠迹粉所占比例计算鼠密度的测定方法。
(二)鼠夹法是指一日内布放的有效鼠夹中捕到老鼠的鼠夹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测定方法。
(三)鼠征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迹、鼠咬痕的房间数占总查房间的比例。
(四)蛴螂成虫、若虫阳性率或卵鞘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虫、若虫或卵鞘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是指阳性房间成虫、若虫或卵鞘的平均数。
第二十九条 非城关镇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管好用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在总结几年来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和控制专项贷款的投向。人民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都是有指定范围和用途的信贷资金,政策性很强。因此,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筛选贷款项组,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贷款定项审批权要适当集中,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把关
。各种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都必须纳入当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支持计划外项目。同时根据“八五”规划精神,人民银行专项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区别对待、择优选项的原则,优先支持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从严
审批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
二、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为确保专项贷款投向的准确性和贷款效益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对企业申请的专项贷款项目,不论项目投资多少,贷款额度大小,都要坚持项目的贷前评估审查制度。各经办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全面评估项目的效益情况,不得以项
目本身的可行性论证代替银行的调查评估。凡由人民银行负责评估定项的项目,不能以专业银行已有的评估论证报告来代替人民银行的调查评估。凡委托专业银行评估定项的项目,人民银行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核实。对未进行评估论证或对专业银行的评估论证未审查核实、没有提交规范化评
估论证报告的项目,人民银行各级行有权否决。
三、加强专项贷款的清理检查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把清理和检查专项贷款的情况,作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总行银发〔1991〕46号文件精神,对一九九○年以前的贷款,凡尚未进行清理检查的,都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计划、会计、稽核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
贷款政策和贷款效益将贷款划分为好的、基本好的和不好的,对各种非正常贷款要逐户认真清查,分析原因,并研究采取搞活的措施。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有重点地开展专项贷款检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通过检查,不断增强人民银行基层行和受托银行对贷款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增强地方有关部门和贷款企业做好还贷工作的自觉性,做到有借有还,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到期、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领导,把清收到期、逾期贷款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收贷工作。一是各级行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收贷计划,由行领导亲自抓,并层层建立收贷责任制,将收贷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基层行、具体经办人员和有关企业。要实
行收贷好坏与收回再贷、新增指标挂钩的办法,调动各级行和管理人员收贷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地方有关部门宣传信贷政策,宣传经济法律知识,增强其偿还意识,争取他们的支持,为收贷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要密切同受托银行的合作,争取他们的积极配合。三是
要充分运用以往收贷的好经验、好作法,督促企业按期还贷。对有条件还贷而拖欠不还的企业,要按总行有关逾期贷款处罚规定认真处理。对受客观因素影响,暂时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根据情况适当展期。到期后仍还不了的,要依法追究担保单位的经济责任。
五、逐步完善委托发放管理方式。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应以委托发放为主,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本行业务量的大小,分别采取责任委托和手续委托等委托发放管理方式,在人民银行、受托专业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明确债权与债务关系,切实做到按制度规定划拨资金、发放贷款、收回贷款
本息。
六、加强内部管理,作好考核评比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从建立项目档案和台帐等基础工作抓起,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逐步使专项贷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要重视和加强专项贷款的考核评比工作。考核评比应包括收贷任务、统计报表、项目评
估、贷款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考核评比,达到奖励先进,督促后进的目的。
七、进一步明确专项贷款管理分级负责制。今后总行管理专项贷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负责增设和停办专项贷款种类,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控制专项贷款规模,规定和监督专项贷款投向,协调和组织全国性专项贷款检查工作。人民银行
一、二级分行根据总行的规定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分支行审批贷款的权限,正确掌握贷款的具体投向和投量,组织本地区的项目评估审查、贷款检查和人员培训工作。凡适合人民银行县支行一级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应由其具体负责贷款的委托发放、监督管
理工作。总行对专项贷款指标主要实行切块管理。对少数特批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贷款,到期要收归总行)。
八、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专项贷款管理的干部队伍建设。专项贷款业务是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管理人员普遍不足,人员素质还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各级人民银行的领导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补充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进
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专项贷款管理队伍的素质。



199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