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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5:44:49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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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国资字〔2003〕187号

  原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综〔1997〕5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评比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评比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企业日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企业产权登记行为,提高企业产权登记质量,完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范围。全省各市、县(市、区)财政(国资)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财政厅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及以上单位从事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比要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做到认真布置,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有效实施,保质保量。确保登记企业户数齐全,申办登记程序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填报数据审查严格,核定的登记结果准确合法,并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比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30分)
  1.单位领导重视,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从事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有相应的工作设施(6分)。
  2.组织对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6分)。
  3.通过公开刊登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企业产权登记工作(4分)。
  4.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完整齐全(8分)。
  5.做好与工商管理、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并经常保持工作联系(6分)。
  (二)企业产权登记汇总表、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软盘(40分)
  1.登记企业户数齐全,不重不漏(5分)。应登企业每少登一户扣0.5分;因特殊原因而暂缓登记的企业应专项说明。
  2.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动、注销和年检)汇总表、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软盘按规定及时报送(3分)。以规定报送时间为限,每迟报一天扣1分。采用邮寄方式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办公自动化传送的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
  3.企业产权登记表和软盘内的各项指标数据填报、录入全面完整(15分)。以随机抽样的原则,对基层企业产权登记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完整性审查,无故每少填(或少录)三个指标扣1分;同时基层表上的数字与软盘上的数字相核对,每录错二个指标扣1分。
  4.企业产权登记填报、录入数据真实准确(15分)。以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产权登记表本身要求平衡对应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查,审核企业产权登记表、汇总表和数据软盘填报、录入的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查所报数据是否符合逻辑要求。每错一个勾稽关系扣2分,随意估算或编造数据每一个扣1分。对特殊情况而导致计算机审核不通过的,不得随意乱改数据,应作专项说明,否则视同数据有误扣分。
  5.上报资料标识清楚,装订整齐(2分)。企业产权登记表封面填列符合要求,签章正确完整,装订整洁规范;数据软盘的内容、时间、单位和顺序号等标识清楚完整。
  以上各单项扣分以单项最高分值为限,因连带错误引起的错误,按错项高分扣减。
  (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30分)
  1.报送单位所管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包括年度内办理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户数、因各种原因应登未登企业户数;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企业的处罚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等(6分)。
  2.本次年度检查企业的户数、资产、负债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以及在不同组织形式、行业、地域、级次、资产规模、出资人之间的分布状况和与上年对比增减变动状况等(6分)。
  3.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变动及改组、改制情况:包括企业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情况、中外合资、企业合并、分立及内部重组、无偿划转(含移交或接受)、有偿转让、破产、关闭和撤销等情况(6分)。
  4.新设立企业情况:包括新设立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及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投入的数额及在不同组织形式、行业、资产规模之间的分布情况(6分)。
  5.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包括对国有产权变动的数量及规模的变化趋势及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国有产权变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列举典型事例;针对建立健全企业出资人制度、规范和引导国有产权变动、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等方面提出建议(6分)。
  分析报告原则上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
  第五条 奖项设置及评比办法
  1.先进单位评比,分省级组、市级组和县(市、区)级组分别进行,每组设奖若干名。
  市级组先进单位由省财政厅按照评比计分办法评定。
  县(市、区)级组先进单位由各市财政局按照评比计分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按照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省财政厅审定。
  省级组由省财政厅按照评比计分办法进行考核,并按照评比单位总数30%的比例确定。
  2.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单项(企业产权登记数据处理或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先进评比,分省级组、市级组和县(市、区)级组分别进行,每组设奖若干名。
  市级组单项先进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财政局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对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单项先进单位。
  县(市、区)级组单项先进由各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按照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省财政厅审定。
  省级组单项先进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按照评比单位总数30%的比例确定。
  已被评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先进单位,不参加单项先进的评比。
3.先进个人评比,由市财政局按照各市(含市本级)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报省财政厅审定;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财政厅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由省财政厅按30%的比例从优确定。
  第六条 评比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先进单位、单项先进及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施行,原《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浙国资综〔1997〕5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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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审判方式改革的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现就本市全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决
议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必须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强化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功能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审判组织依法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
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切实加强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办理各类案件。人民法院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其了解和掌握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形成诉讼方面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要把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与深化部门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保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形成错案的,要区别情节追究审判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其中徇
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要以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为契机,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进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机关。
五、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律师要适应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要求,提高侦查水平、公诉水平和辩护水平,依法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
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了解案件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作证的义务,为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实际需要,对人民法院法庭的建设给予支持。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诉讼法律、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监督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1997年1月7日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动了手脚?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发挥着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的重要作用,此类责任保险也无愧于社会稳定器的称号。然而近一两年,笔者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和接待当事人咨询中,常常听到有车主抱怨,自己为了减轻和转移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针对性地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上其他人员伤亡后,保险公司却以这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没有另行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而拒绝赔偿。虽然知道依据保险合同,无法打赢对保险人的官司,但他们仍然心存疑惑,想知道在法律上,保险车辆上除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随车乘员、旅客、押运工等是否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内。
我国调整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特别法-《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的第三者是指合同之外的所有第三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种,自然,除车主和司机之外的其他车上人员无疑应在第三者范围之内。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行中可能致人损害,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为将自己的风险合法地转嫁并使受害的第三者能够获得充分救济,因此才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必要。车上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虽身处车内,但其并非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几无能力阻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他们在交通事故发生受到损害后,不论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还是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均可依法要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使用了《保险法》中的法律概念与定义,却没有保持与法律概念外延的一致,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有意增加限制性定语,将第三者界定为“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直接将本车上其他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其实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有些保险公司则以免责条款的形式规定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是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权利的限制,要求另行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当属无效条款。
就保险公司要求另外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来看,“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也明显是刻意把车上人员直接从第三者中剔了出去,另设收费险种。上述做法,如同现在的医院将本来的一项收费分解成若干个收费项目的做法,经营者无疑是会大大的获利,只是受到蒙蔽的广大车主却还得再加一份钱,以达到所谓的全险保障。
车上人员不能进入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在现实中还导致了下列问题:在很多交通事故中,明明是一方驾驶员的全部责任,其所驾驶车辆的乘员死亡或者受到伤害,但驾驶员及车主却没有赔偿能力,这时,事故处理交警往往为了使受害人得到部分赔偿而不得不违心给另一方驾驶员加上一定的责任,以便能使用该车的交强险保险金额来赔付受害者。
各商业保险公司如能真正认识到这种做法侵害到了广大车主的利益,而想纠正这种错误,笔者认为不外乎两个办法:一是保险公司修改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条款,依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将车上人员责任涵盖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以使险种名称内容与法律规定相一致,还其本来的面目,保险费率可适当调整;二是保持现在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变,与车上人员责任险并存,但需改变该险种称谓,比如称之为“撞击他人他物责任险”等类似的名称。

(作者:魏海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