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 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鸡西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见习和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基层一线建功立业、扎根基层,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毕业生可根据见习基地及乡镇基层一线的需求情况,自愿报名参加见习和服务工作(统称为鸡西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志愿者)。
第三条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毕业生锻炼成才,展示自我,提升素质,有利于见习和服务部门充分了解认识毕业生的能力水平,为选拔录用毕业生创造条件,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范围对象、服务期限
第四条 凡国家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报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和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第三章条件
第五条 开展见习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见习和服务岗位技能要求。
第四章岗位征集及选拔程序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和服务工作计划连续开展5年。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每年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见习、服务岗位需求数量、条件、待遇等情况上报市人事局,并在鸡西人事人才网上公布,符合《鸡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确定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 市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情况及未就业毕业生数量、专业等实际情况,组织高校毕业生申报用人单位见习、服务岗位。
第八条 根据申报高校毕业生数量、专业等情况和用人单位岗位情况,由用人单位对申报见习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选拔确定到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见习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 组织选派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基层一线服务单位,并落实具体见习服务岗位。
第五章服务期间管理
第十条 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统一由服务单位所属政府人才交流部门管理,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负责为毕业生安排见习、服务工作岗位,毕业生要遵守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管理,为服务单位及基层群众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及所属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毕业生见习、服务期间考核工作。服务期满后,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食宿问题。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可为毕业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开展见习、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计算工作年限,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户籍关系可迁移到人才中心管理,服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同时市政府每年也为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根据招聘岗位和数量情况,需核定不低于20%的比例数,专门用于招聘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对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岗位,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列前且达到及格分数线即可。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空余编制确需补员时,必须接收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见习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八条 志愿到乡镇基层一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颁发《鸡西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志愿者证书》,并享受如下待遇:
(一)晋升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不受指标限制。聘任时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二)参加全市各类职称、招聘考试等,免收报名费、体检费等相关费用;
(三)晋升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时,免收评审、备案费;
(四)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总成绩加3分;
(五)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专科生可以报考本科生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和“村村大学生”志愿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