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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4:11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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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 〔2006〕 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经收业务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TIPS税收缴库业务,是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通过TIPS对税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等信息(以下简称税收缴库信息)进行交换和处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TIPS通过网间互联实现与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也可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之间实现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



TIPS与银行通过网间互联交换税收缴款书信息的,银行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与国库清算资金;TIPS通过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交换税收缴款书信息的,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与国库清算资金。



第四条银行与国库清算资金可采取集中方式和分散方式。集中方式是指银行将应清算资金集中划转指定国库,指定国库收到资金后将属于下级国库的资金转划下级国库;分散方式是指银行将应清算资金直接划转清算国库(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第五条TIPS与税务、银行之间的信息核对由TIPS发起,原则上以TIPS为准。



第六条TIPS收到税务机关发来的批量扣税业务或逐笔实时扣税业务后,通过网间互联向银行转发批量或逐笔实时扣税业务,也可通过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向银行发起批量扣税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国库会计主管和系统维护员共同负责TIPS的用户管理。TIPS系统中分库和中心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系统维护员分别由上一级国库创建。



第九条国库会计主管和系统维护员共同负责TIPS的操作员管理。系统维护员创建操作员,国库会计主管给操作员授权。县级国库TIPS的操作员由管辖国库的系统维护员和会计主管创建和授权。



第十条国库各会计岗位人员在TIPS的操作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相互制约、方便操作的原则设置。各相关会计岗位在TIPS的主要职责是:



国库会计主管岗:负责用户管理,操作员授权,参数维护,异常情况处理,重要操作事项的审批等。需要审批的重要操作事项包括:信息强制性处理,系统发生异常后的业务处理等。



明细核算记账岗:负责纸质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的手工销号和手工录入,下载预算收入、退库、更正和“免、抵”税调库明细信息,上传预算收入报解、入库信息和预算收支报表、库存报表,异常情况下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手工核对等。



复核岗:负责纸质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手工录入的复核等。



资金清算记账岗:负责资金与对应信息的比对,转划下级国库资金,异常情况下与银行进行信息手工核对等。



综合核算岗:负责与资金信息相关的查询、查复等。



系统维护岗:负责系统维护,系统管理,系统升级,用户管理,创建、停用、注销和删除操作员等。



第三章 国库的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TIPS对税务机关通过网间互联传来的电子缴款书信息进行校验,校验无误的通过网间互联或小额支付系统,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银行;校验有误的,通过网间互联退回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国库与银行通过网间互联交换电子缴款书信息的,按以下流程处理相关业务:



(一)TIPS收到银行发来的扣款成功与不成功的回执后,将回执及时发送税务机关。



(二)TIPS与银行进行日间或日切信息核对,并产生扣款成功回执核对清单发送至银行。



(三)国库收到银行通过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划来的税款后,与TIPS中扣款成功的电子缴款书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下载相应的电子缴款书信息导入TBS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按预算级次打印电子缴税入库清单,作相关待报解账户记账凭证附件。比对不成功的,通过原资金来账渠道向银行发出查询,在收到查复信息后作相应处理;日终处理时仍未收到查复的,TBS作挂账处理。



(四)下级国库的资金由上级国库集中与银行清算的,在资金与信息比对成功后,上级国库将属于下级国库的税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国库内部往来划转下级国库。下级国库收到属于本国库的税款后,从TIPS下载本级库的电子缴款书信息,导入TBS办理报解、入库手续。



上级国库收到银行并笔划来的税款,应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的“待划转集中清算资金款项户”核算,按银行划款批次和收款国库对税款进行划分;划分清楚后,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划转税款所属国库,并按银行划款批次、库别打印电子缴款书信息汇总清单(见附表)作“待划转集中清算资金款项户”借方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国库与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交换电子缴款书信息的,按以下流程处理相关业务:



(一)国库将校验无误的电子缴款书信息下载到TBS,编制小额借记业务包,通过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发送至银行。



(二)国库收到银行发回的小额借记业务回执后,根据《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小额借记业务回执及时提交TIPS,TIPS将回执中扣款成功与不成功信息发送税务机关。



(三)下级国库的资金由上级国库集中与银行清算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办理。



第十四条国库收到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的纸质缴款书后,与税务机关通过网间互联传来的经校验无误的电子缴款书信息进行手工销号,销号成功的,将电子缴款书信息下载到TBS进行报解、入库处理;销号不成功的,在TIPS手工录入纸质缴款书,复核无误后将缴款书信息下载到TBS进行报解、入库处理。



第十五条国库收到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收入退还书和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收入退还书电子信息后,根据退库业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将纸质收入退还书与相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手工销号,销号成功的,将收入退还书电子信息导入TBS进行账务处理和款项划转;销号不成功的,将相应的收入退还书电子信息退回税务机关更改。审核有误的,按有关退库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国库收到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更正通知书和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更正通知书电子信息后,根据更正业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将纸质更正通知书与相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手工销号,销号成功的,将更正通知书电子信息导入TBS进行更正业务处理;销号不成功的,将相应的更正通知书电子信息退回税务机关更改。审核有误的,按有关更正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国库收到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免、抵”税调库通知书和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电子信息后,根据相关文件资料和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将纸质“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与相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手工销号,销号成功的,将“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电子信息导入TBS进行“免、抵”税调库业务处理;销号不成功的,将相应的“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电子信息退回税务机关更改。审核有误的,按有关“免、抵”税调库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国库受理的无电子信息的纸质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免、抵”税调库通知书,应在TIPS手工录入,经复核无误后下载到TBS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国库日终后将TBS中已办理报解、入库的各级预算收入报表等上传TIPS。



第四章 银行的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银行通过网间互联接收电子缴款书信息的,在收到国库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电子缴款书信息的当日,根据与纳税人签订的代理缴税划款协议或纳税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将税款从纳税人账户划转到“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据以记账,一联交纳税人,同时通过网间互联将成功扣款回执发送TIPS。



银行在收到TIPS发来的扣款成功回执核对清单后,按清单所列金额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税款通过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划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接收电子缴款书信息的,在收到国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小额借记支付报文后,在回执期限内,将税款从纳税人账户划转“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据以记账,一联交纳税人,同时向国库返回小额借记业务回执,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国库与银行未实行资金集中清算的,银行应将税款划转到清算国库;国库与银行实行资金集中清算的,银行应将税款划转到指定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电子缴款书金额的、纳税人账户信息有误的,银行应及时通过网间互联返回扣款不成功回执,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在回执期限内返回小额支付业务回执,拒绝付款。



第五章 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实时缴税回执信息时,可以发起冲正信息冲销该笔业务。TIPS收到冲正信息后,与对应的电子缴款书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已收到扣款成功回执的,拒绝冲正;确认已收到扣款不成功回执或未收到扣款回执的,实时向税务机关返回同意冲正信息,并对未收到扣款回执的,通过网间互联实时向银行发出冲正信息。银行收到冲正信息后,办理冲正。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发现已发出的批量扣税信息包中有错误的明细信息时,可以对整个信息包或其中的单笔信息发起止付申请。TIPS接收到止付申请后,检查原批量扣税信息包的处理状态,并根据该信息包的处理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TIPS已经收到银行通过网间互联返回扣款成功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同意付款回执的,立即返回拒绝止付的止付应答;TIPS已经收到银行通过网间互联返回扣款不成功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拒绝付款回执的,立即返回止付成功的止付应答。



(二)TIPS尚未转发原批量扣税信息包的、转发失败的或被银行拒绝接收的,立即返回税务机关止付成功的止付应答。



(三)TIPS已经将原批量扣税信息包通过网间互联转发银行但扣款结果未知的,立即通过网间互联向银行转发止付申请。



银行收到止付申请后,检查所对应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是否已扣款,如已扣款,则返回拒绝止付的止付应答;否则返回止付成功的止付应答。



(四)TIPS已经将原批量扣税信息包下载TBS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转发银行但扣款结果未知的,转发该止付申请至对应的TBS,TBS接收到止付申请后,检查是否已经收到银行返回的小额借记业务回执,如果已经收到同意付款的回执,则返回拒绝止付的止付应答;如果已经收到拒绝付款的回执,则返回止付成功的止付应答;如果未收到小额借记业务回执,则将止付申请转发银行,并根据CCPC转来的止付应答作相应处理。



银行收到止付申请后,检查所对应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是否已返回小额借记业务回执,如已返回借记回执,则返回拒绝止付的止付应答;否则返回止付成功的止付应答。



第二十六条止付业务的应答方应在回执期限内做出应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收入的电子缴库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代理国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TIPS系统试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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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

工商广字〔20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塑造品牌、展示形象,推动创新、促进发展,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传播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广告的功能作用更加凸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指导广告业发展和监管广告市场的双重职责。实施广告战略,是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迫切需要,是扩大消费、推动创新、加快“三个转变”的基本要求,是传播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选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实施广告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广告战略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战略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广告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改革、创新、创意为动力,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为保障,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强大动力。

2.战略目标。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管理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具体目标是:

广告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广告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运转顺畅。

广告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全社会广告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广告行业的诚信度明显提高。

广告市场规模与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广告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广告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广告(企业)集团,培养一批国际化、创新型高端广告专业人才。

广告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广告业拉动消费、提振内需、促进相关行业发展的作用明显提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彰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广告的功能作用和产业价值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二、实施广告战略的重点任务
3.加强广告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推进《广告法》修订进程。贯彻落实《广告法》,不断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内容准则、广告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地方立法立规工作,制定并完善促进和规范广告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引导、促进和保障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公平竞争,大力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4.推动广告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完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广告监管模式。

完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的落实和重要作用的发挥,做到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完善和落实广告监管制度,坚持事前指导、事中监控、事后惩处相结合的全程监管,健全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对广告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广告协会依章程开展服务和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5.强化广告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落实广告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广告监测体系。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规范,统一广告监测标准,建立全国广告监测网络,强化监测结果的应用。建立虚假违法和低俗不良广告应急处理机制。

完善广告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建立工商系统内部联动机制和跨地区的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实施广告监测、监管、执法联动,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动机制,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加强联合公告、联合告诫、联合查处等工作。

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广告企业信用数据库,记录和归集广告活动主体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广告监测、广告案件查处等信息,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规范广告经营秩序,提高行业信用度。

6.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做好文化体制改革中广告媒体单位的转企改制服务工作。支持有实力的国内大型媒体和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的优化组合、高效配置和产业升级。

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大型骨干广告企业。支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和微型广告企业发展。

加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力度,认定一批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广告及其关联企业在园区内集聚发展,延伸广告产业链,培育广告产业集群,提高广告业的组织化与规模化程度。

7.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的水平。促进数字、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的推广使用。支持广告业专用硬件和软件的研发,促进广告业优化升级。

推动广告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广告企业与新型物流业态相结合,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体发展,以及与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融合。支持广告产业与高技术产业相互渗透,不断创新媒介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

加强广告业理论创新。支持开展广告学科理论的研究,鼓励原创性、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以及对广告市场热点和前沿问题的研究,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广告理论研究成果。

8.推进公益广告事业持续发展。引导社会各界通过公益广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体现社会责任。鼓励和支持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公益广告宣传阵地和社会影响。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建立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专业机构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推动公益广告发展。支持建立公益广告发展基金。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学术研讨和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支持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实验基地建设。

9.加快广告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广告监管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广告监管执法人才库。大规模开展干部培训,培养广告监测、广告执法办案等专家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加强广告审查员培训。围绕广告监管的工作重点,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员的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广告审查员队伍,促进广告经营者依法经营和严格规范广告发布内容。

建立广告专业人才培训与职业教育互补机制,推动广告人才培养产学研一体化,形成高等院校、广告行业组织、广告经营者共育共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广告人才培养和实践基地。

完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做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有关工作,加强广告专业人才核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人才评价机制和广告人才创新激励机制。

10.加速广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广告行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包括广告创意展示、广告企业孵化、广告价值评估、广告功能推广等多种内容的广告业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广告产品交易平台。

建立广告技术标准等标准体系。研究和制定包括媒体广告价值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广告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在内的广告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广告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地区考核评价情况,促进广告业规范发展。

11.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广告业务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资源、创新方法、丰富手段、强化管理,提升广告监管服务效能。

建立全国广告监管信息数据库。完善广告数据规范,依托工商业务专网,实现全国工商系统广告行政审批、监测、执法办案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建立广告业统计调查体系。科学设定广告业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全国广告行业普查,实行广告业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统计资源的信息共享。

建立广告业信息数据库。建立包括广告专业人才、广告企业资质与信用、广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广告业数据库,为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信息服务。

12.扩大广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广告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提高广告业的国际化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打造一批具有全球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综合服务和传播集团,积极参与广告业的国际竞争。

加强国内外广告企业的交流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广告活动,办好中国国际广告节,支持广告企业和广告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大型广告活动,建立广告业发展研究与国际交流平台,扩大我国广告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广告战略的组织实施
13.领导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广告战略的组织领导工作。总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局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14.办事机构。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广告司承担办公室职能,广告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统筹规划广告战略实施工作,制定实施广告战略的意见以及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检查广告战略实施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广告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与广告战略实施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15.实施步骤。为保证到2020年全面实现广告战略各项目标,实施广告战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2013年。对广告战略实施工作进行总体设计、规划和部署,对各项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制,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

第二阶段:2013—2015年。在取得阶段性成果、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实现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督促检查广告战略实施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2016—2020年为。根据各地实施广告战略情况,搞好分类指导和综合平衡,全面实现各项战略目标。

16.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广告战略的准备、启动和进展情况,切实把推动广告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动,并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广告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实施广告战略的工作机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推动广告业发展。在实施广告战略的各个阶段,各地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对实施广告战略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每年末由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年度实施情况,确保实施广告战略的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实现预期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9号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大大超出了环境自净能力,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酸雨污染严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到“十五”末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0年减少10%。其中,“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减少20%,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2002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666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4.6%。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十五”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对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二、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以及没有环境容量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场地。

  三、加大现有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市区内现有燃煤电厂,要通过建设脱硫设施、机组退役或搬迁等措施,逐步达到环保要求。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分批建设脱硫设施,逐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西部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站除外),在2010年之前建成脱硫设施。

  四、抓紧制定鼓励脱硫的经济政策,建立电厂上网电价公平竞争的机制。研究制订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折价办法;制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线连续监测和环保优先的发电调度管理办法,修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推动燃煤电厂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国务院已经作出的有关规定,各地必须认真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燃煤电厂的规划用地;督促落实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而承诺的各类治理项目,并与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应抓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137个燃煤电厂脱硫项目建设,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资金和保证进度。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不再审批该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现有含硫量大于1%、“九五”以来批准建设并预留脱硫场地和位于国家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市区的燃煤机组脱硫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