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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42:27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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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政办〔2004〕34号


关于转发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召开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新一届成员会,重新修订了《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2004年9月2日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解决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救急济难基金的作用,加强基金管理,合理使用基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铜陵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为帮助特困职工克服暂时困难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基金对特困职工提供的帮助是在企业和主管部门给予救济基础上的一种补充救济措施。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主要是:

(一)市政府拨款;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

(三)社会公益性活动募捐;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遭受天灾人祸,损失严重,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含在本市连续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和城市市民给予一次性济难,标准一般为500元至1000元;

(二)对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为600元至2000元;

(三)对当年考取全日制公办大专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特困职工子女,其本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有能力帮助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资助,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2000元;

(四)市政府决定用于特困职工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五条 属于第四条范围的支出每年由基金办公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救助计划,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日常情况下,需要本基金救助的特困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铜陵市救急济难基金救助申请表》,基层工会签署意见,经所在系统工会审查后(必要时,可由所在街道签署意见),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由办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审查批准后发给。

第七条 特殊救助可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直接审批,具体如下:

(一)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二)5000元至10000元,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批;

(三)10000元以上,原则上由管委会集体研究批准,特殊情况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直接审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每年从基金利息中提取3%作为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工资、会务费、通讯费、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等。办公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把关审批。

第九条 基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基金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使其增值。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从事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急济难基金救助的,由市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急济难基金款物;情节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救急济难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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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150号)




2006年第150号



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食品、农产品,在免验有效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免验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申请(申请表可在总局网站下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附件)受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免验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

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一、原则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免验制度。免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诚信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励企业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维护企业良好信誉,调动和发挥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使企业承担起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扶优扶强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重点是生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好、产品质量优、社会认知度高的企业,营造有利于优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氛围。

(三)风险管理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管理水平、产品特性、输入国要求等诸因素,实施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将风险可控的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免验管理范畴。

(四)公开公正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的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

(五)稳步推进原则:鉴于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敏感性、复杂性、特殊性,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二、免验条件

申请出口免验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食品、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和HACCP等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并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2. 企业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信誉良好,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3.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外,须拥有符合要求、能满足出口需求的自属种植或养殖基地;

4. 企业申请出口免验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出口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5. 企业须具有完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出口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免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本管理规定的免验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产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初审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

受理免验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组成初审小组,对企业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免验条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的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局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成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同时依据审查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免验的意见。

(四)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向申请企业颁发《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并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监督管理

(一)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有效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二)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时,相关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企业对产品的自检报告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出证手续,产品免于检验检疫,免予检验检疫收费。

(三)直属检验检疫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出口免验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检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否运行正常;监督检查主要涉及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口免验的食品、农产品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并建立相关免验食品、农产品企业的档案。

(四)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影响产品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其出口食品、农产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后,恢复对其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免验资格。

(五)凡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该企业做出注销免验决定,并予以公告:

1. 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2. 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

3. 被进口国检出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有关标准的;

4. 企业连续6个月无免验产品出口的;

5. 发现不符合免验条件等问题,并在6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 假冒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的;

7. 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注销免验食品、农产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七)实施免验食品、农产品的范围应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范围执行。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和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八)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免验产品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出口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九)申请企业及免验企业违反本管理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管理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卫生部关于改革内蒙等八个省、区进修生补助费拨付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改革内蒙等八个省、区进修生补助费拨付办法的通知

1989年5月3日,卫生部

自(83)卫科教字第72号文件“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对促进我国进修医学教育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同时已为培养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西藏等8个省区的医技人员,为8省、区的卫生事业的发展作了有益的
工作。根据近年来医学成人教育的发展状况,为使内蒙等八省、区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高级人才,将对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经费的拨付办法做如下调整和改革:
1.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只限用于本人为少数民族的进修生。
2.8省、区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每年、每省(区)限额3万元,由卫生厅根据本地区卫生人力规划制定培养计划,选派进修生,联系进修单位。在每年九月底前将翌年进修生名单、进修时间,连同进修单位同意接收的手续一并报卫生部教育司,以便审核拨款,逾期不列入第二年
拨款计划。补助费拨付8省、区卫生厅(局),超支不补。不再由进修基地申报。
本办法自1990年开始执行。(83)卫科教字第72号文中有关对内蒙等8省、区进修生补助费拨付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