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1日
防城港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渡运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渡口渡运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管理机制。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渡口渡船安全渡运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履行本行政区域渡口设置行政许可、渡口和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船、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渡口、渡船、渡运事故防范职责。
行政村应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设置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渡口、渡船、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履行渡口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和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渡船船员考试发证、渡船登记,通报渡口渡船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和协调水上应急搜救工作,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件。
渔政部门应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业自用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农业自用船载客渡运。
第五条 实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渡船船员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员管理
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由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渡口应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和《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渡运线路、渡船名称,渡船载客定额以及乘客须知等内容。
第十条 渡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二)配备合格的、持证的渡船船员;
(三)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渡运的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染设备,船体应当标有船名、载重线标志等。渡船应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不得超载、超员渡运,不得人货、人畜混载。
渡船应当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三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注册、培训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渡船船员职务。
第十四条 渡运时,渡船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挥乘客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维护渡运秩序;
(二)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认真瞭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三)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发现超员、超载,应当拒绝驾船;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在夜间航行;
(四)遇有洪水(封、停渡水位)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渡运;
(五)负责渡船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损、机件损坏等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当拒绝驾船。
第三章 渡运秩序
第十五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十六条 严禁农(自)用船、渔船、货船等非客运船舶从事渡运。
第十七条 遇有洪水(封、停渡水位)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渡通告。
第十八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依次先下客后上客,并从规定的进出口处出入渡口;上船后,不得在渡船上戏闹;
(二)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启航时,不准强行登离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
(三)渡船因恶劣气候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应当自觉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共同维护渡口秩序,不得强迫渡船船员违章开航;
(四)保持公共卫生环境,不得将废弃物抛入水中;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等渡运高峰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加强管理,维持渡运秩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四章 渡运保障
第二十条 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县(市、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以维持渡口渡船的正常渡运。
第二十一条 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至少在每个渡口落实一名渡口专门管理人员。渡口管理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划拨,每个渡口管理员的工资每年应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二条 渡口性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属义渡性质的,渡船船员的工资补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每个渡船船员的工资收入每年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属于半义渡性质的,每个渡船船员每年的工资补贴额应确保其总收入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
农业自用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报备。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渡口建设、义渡及半义渡渡船建造、维修保养和撤渡建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的投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超员,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江、河、湖泊、水库、沿海及岛屿,专供渡运乘客的码头以及候渡设施;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水库、沿海、岛屿等渡口从事短途客运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其它用语含义: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
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需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给予适当补贴。
农业自用船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邻近乡镇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
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建设,加强管理,发挥部门网站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网站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部门网站评议考核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评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部门网站评议考核方法:(一)网上公众评议。每年第三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二)专家跟踪考核。由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组负责。(三)日常监测。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网上公众评议、专家跟踪考核、日常监测的结果,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经专家组审议形成最终评议考核意见。
第七条 网站评议考核为年度等级考核,网站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评为一等的网站为优秀网站。
第八条 网站评议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并通过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市州政府互联网站评议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
评 议 考 核 标 准
一、网站内容
(一)信息公开。
1.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须公开的政策性文件。
3.本部门重要政务活动,包括召开的各种会议、领导调研专访及外事活动的有关内容。
4.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
5.本部门掌握的社会统计信息、市场信息、行业信息、经济信息等。
6.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其他所有政务信息。
7.公开的信息全面、及时,内容完整、翔实、准确。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和变更失效信息。
(二)网上办事。
1.本部门承担的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全部上网办理。
2.提供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事所需提交材料列表,工作流程,办理人员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如有变更,24小时内上网公布。
3.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申请表格下载服务。
4.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网上预审服务,在线提交所需相关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5.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网上检索和快速定位服务。
6.具备条件的网站,提供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办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全过程服务。
7.开放本部门可面向公众服务的专业数据库资源,并提供快捷的查询功能。
8.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执行统一的安全验证。
(三)咨询服务。
1.网站首页有接收各类咨询信件的窗口。
2.建立咨询服务工作规范,及时答复咨询请求。
3.建立信息反馈栏目,在线解答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四)网上监督。在首页设置监督、投诉栏目,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网站设计
(一)网站策划。定位准确,特点突出,以民为本,有独立的域名。
(二)频道及栏目设置。频道、栏目齐全;分级合理、层次清楚;名称设定准确、直观,无二义性;重点栏目和主打栏目突出。
(三)网站导航。网站地图完整、清晰;站内导航便捷、直观;站外导航分类准确,地址有效。
(四)页面设计。布局合理,风格统一;色彩协调,主色调体现政府网站特色;重要内容、主打栏目设在显要位置
;采用多媒体技术,图片运用恰当;使用标准字体;具有不同层次的页面。显著位置不登载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信息。
(五)信息形式。有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信息形式。
(六)网站语言。服务对象涉外的部门网站设置外文(英、韩、俄、日等)版,对外提供多种语言服务。
三、网站技术
(一)内容管理。采用数据库方式和内容管理系统对网站数据进行结构化管理。
(二)应用程序。兼容性好,支持多种操作系统上的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推荐使用特定版本浏览器需特殊标明。
(三)网站测试。经常对网站链接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性测试和维护。
(四)访问速度。主页显示速度快,网页打开时间在宽带环境下没有明显延迟。
(五)可用监控。定期监控,及时维护网站。网站运行正
常,各项服务有效。
(六)系统分析。灵活准确地统计和分析在线服务、网站和网页访问、信息维护工作量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报表。
(七)内容检索。支持多关键字组合查询,站内信息实现全文检索。
(八)用户管理。统一管理用户信息。
(九)动态网页开发。实现基于模版的动态或静态的信息发布。
(十)协同办公。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实现对"联合办理件"部门间办公,"前审后批件"部门内部协调工作。
四、网站管理
(一)管理机制。有领导分管,有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各职能处室参与网站建设、应用开发和信息维护。
(二)制度建设。有健全的网站系统管理、信息管理、内容监管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信息维护。信息维护及时,内容准确无误。更新的重要信息同时网上报送省政府门户网站。
(四)域名网名。域名规范,不使用商业域名。网名具有政府特色。
五、安全保障
(一)安全建设方案。有安全建设管理方案,安全体系建设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定期实施安全检查,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二)技术措施。采用防火墙、访问日志审核、防病毒系统等安全措施。
(三)信息安全。有信息审核机制和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定期监控网站内容。
(四)应急预案。有内容完整、操作步骤简明的应急响应预案,遇有紧急情况能快速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五)安全巡查。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查,备份工作日志,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并有安全管理的持续性改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