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464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为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制定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
附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鼓励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引导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第三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湖泊所在市县政府具体负责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确保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明确,责任到省,取得实效。
第四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行“择优保护,集中支持,分批安排,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试点湖泊选择与中央资金安排
第五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范围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湖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湖泊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态功能;
2、湖泊现状总体水质或试点目标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流域土壤或沉积物天然背景值较低;
3、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系统、科学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落实地方资金积极性较高;
4、试点绩效目标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第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年度绩效目标等分年安排;试点期限为3-5年,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根据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情况奖优罚劣。
第三章 试点绩效目标与试点实施方案
第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是保护试点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防止富营养化,促进湖泊流域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第八条 省级政府在开展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基础上组织编写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全面深入分析试点湖泊生态安全影响因素,提出试点绩效目标及具体保护措施。试点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保护措施要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可行的技术路线,并列出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需求。
第九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具体编写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据此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
第四章 中央资金使用与具体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中央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省级政府可将中央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对属于中央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可用中央资金全额打足,确保干一个项目,完一个项目,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要加快投资预算执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后,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于2个月内将中央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二)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试点实施方案中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公务车辆购置、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和责任协议,加快相关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资金安排挂钩,以确保责任协议确定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和措施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年度评价和不定期评价。总体评价于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评价于每年1-2月进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年中央资金安排依据之一;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采取进一步安排奖励资金、停止安排后续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等政策措施的依据。
第十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试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2、中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安排情况、中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资金筹集情况等。
3、相关工作进展报备情况。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组织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总结经验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资金,不得“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一经查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直至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2: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安排备案表
附件下载: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doc
附1、2.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7/P020110720324722104968.doc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7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山东省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所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和数据。
第三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全程管理、真实性保障及电子与纸质并存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电子文件归档标准、归档流程及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单位内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形成、收集、积累、整理归档的各项制度,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工作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明确责任分工,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电子文件管理体系,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本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对反映单位内部工作活动并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都应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收集归档。
第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应归档的电子文件齐全、准确、完整、有效:
(一)电子文件正本及其背景信息、元数据应一同收集。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同时收集其定稿,其他电子文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收集其定稿及历次修改稿;
(二)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像、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步收集,同时归档;
(三)单位形成的同一类型的电子文件格式应统一。通用格式的电子文件,各单位应收集一套形成或支持该格式电子文件的通用软件及其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特殊的无法转换为通用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特殊的软硬件环境、压缩算法和其他相关数据;
(四)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附加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以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不需要再度签名确认。
第九条 各单位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应随时将电子文件进行逻辑归档,根据单位的归档制度,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物理归档,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和交接。
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各单位应按进馆规定通过移动数码存储载体、政务网、利用网上传输等方式,及时将各类电子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不具备电子文件保管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前进馆。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CAD电子文件整理按照《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999)规定,分项目进行整理。
其他类型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在全宗内区分年度、保管期限,按电子文件类别相对集中,脱机存储在一次写光盘、硬盘、磁带等载体上。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保管。对归档的电子文件,除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储载体应作防写处理;
(二)操作时应避免擦、划、触摸存储载体的记录涂层;
(三)单片载体应当装盒,竖立存放,避免挤压;
(四)环境温度保持在17℃—20℃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35%—45%之间;
(五)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保障归档电子文件的有效性:
(一)每年均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设备环境更新时应当确认库存归档电子文件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迁移,并填写归档电子文件迁移登记表。原载体应继续保存4年;
(二)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恢复、转存;
(三)对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得少于4年。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文件查阅利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采用专门的技术和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安全有效使用。
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单位,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利用。
第十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电子文件档案报送情况及电子文件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并将其列入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电子文件归档制度不健全,无正当理由不报、迟报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