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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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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5年4月12日

教学厅〔2005〕6号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我部印发了新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规章,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是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规定》的过程,作为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树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的过程,作为深化学生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管理系统建设的过程。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理解、把握《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精心组织和安排对《规定》的实施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制度到位、队伍到位、监督到位,推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水平跨上新台阶。

  二、《规定》体现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等学校育人功能,突出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等学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高等学校要把育人贯穿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规定》的实施过程中。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组织学生对《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的学习,明确要求学生对《规定》要做到全面理解、自觉遵守,对《准则》要做到熟知、践行。通过学习,对学生普遍进行一次理想信念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三、《规定》在总结近年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成功经验的同时,给予高等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各高等学校要珍惜和用好自主权,针对学校的实际和办学特色,进一步总结教改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构建起现代大学教学管理体系和学生管理体系,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针对学校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学生处理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进一步明确对学生处理、处分的程序;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渠道。同时,要建立健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使学生能够真正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

  五、《规定》针对当前部分大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高等学校强化相关管理。各高等学校要针对当前一些学生中考试作弊、诚信意识淡漠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严要求、严格管理,进一步形成有利于一代青年健康成长的考风、学风、校风。

  六、各高等学校要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规定》系统清理、全面修订本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完善本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化管理职责,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2005年9月1日以前,各高等学校要完成本校学生管理新校规的制定工作。同时,要做好新旧规定过渡阶段的承接工作。

  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本地区高等学校贯彻实施《规定》的学习、宣传、研讨和培训活动。根据本地高等学校实际,可选择部分高等学校制定出示范性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学校管理规定,帮助、指导所在地区其他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要组织本地区学生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以贯彻《规定》为重点,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八、认真做好每一所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备案工作。高等学校要及时将本校制定或修改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家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要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同意备案的,主管部门要有正式批复意见,切实做好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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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咖啡屋、酒吧、桑拿浴等饮服行业管理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咖啡屋、酒吧、桑拿浴等饮服行业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3]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屋、酒吧、桑拿浴等饮服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开办咖啡屋、酒吧、桑拿浴、按摩室以及设有单间(包厢)的卡拉OK 歌舞厅、饭店、酒店、美容院等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有文化娱乐项目的;须持有文化部门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须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申领《安全许可证》后(桑拿浴、按摩室须到市公安机关申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四条 大、中型宾馆、招待所、综合娱乐场所及专业浴池经批准的,允许辅设桑拿浴、按摩室,其它单位不得开办。每间按摩室须设三张以上床位,床间不得设隔帘。

第五条 咖啡屋、酒吧卡拉OK 歌舞餐厅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五十方平米;单间面积不得少于八平方米,不得遮蔽;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室内布局须合理,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空气质量、饮(食)具、公用物品消毒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室内照明亮度,饭店、酒店、咖啡屋、酒吧不得低于十五勒克斯;浴室不得低于三十勒克斯;按摩室不得低于五十勒克斯。

第七条 营业场所的装饰要健康,不准有色情、淫秽内容。

第八条 营业场所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不准播放非法出版音像制品。播放音量白天要在七十分贝以下,夜间要在五十五分贝以下。

第九条 从业人员的身份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佩带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身份证明胸章上岗服务。

第十条 从业人员每年须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第十一条 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单位负责人、个体业主、从业人变更时,须到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办理各种证件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按摩的服务人员,须持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证明。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准向顾客索要“小费”或设敲诈顾客;不准从事色情服务;不准有卖淫嫖娼等流氓前科劣迹的人员从事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和贩卖、扎毒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凡强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须持市场物价局颁发的经营收费许可证,亮证经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上述行业,经批准、登记或重新登记后,各市(县)、区公安(分)局、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应分别报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安、工商、卫生、物价、文化、商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分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珠海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审计条例》以及审计署审法字〔1988〕19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应遵照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国家资财,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审计分工、实行分层次审计制度。
(一)预算内承包经营企业、预算外承包经营的经济大户和部分在决算上直接隶属市财政的承包经营企业,原则上由市审计局审计。
(二)凡向主管部门承包经营的企业、预算外部分承包经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的承包经营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三)暂时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条件或者力量不足的,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除承担本身分工的承包经营审计任务外,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对审计事项进行抽查,以确保审计质量和工作进度。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承包合同。

审计依据的承包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合同是市授权的发包部门与承包企业所签订;
(三)合同是经有关部门审批鉴证的,包括:企业向直属上级承包的合同;企业内部承包的合同;企业与企业的承包合同;合资、合营企业其中一方承包合同。
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对企业承包前的参与,主要是通过上轮承包终结审计所确认的数据和对经营者遵守法规方面的评价,为新一轮承包确定承包形式、基数和选择经营者提供依据。
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参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清算监督工作,为作好合同签订提供服务。
(二)对承包期中审计,主要是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执行合同所规定的经济指标的能力和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以及合同年度兑现的合规合法性。
(三)对承包终结的审计,主要是监督核实企业的经营成果,检查利润分配的合规性、真实性;核算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合理收益,监督合同双方认真兑现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对企业和经营者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经营经济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盈亏的真实性和上缴税利的完成情况;
(三)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合规性;
(四)有关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重大的损失浪费;
(五)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
第七条 直接向市授权的发包部门承包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应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承包经营合同一经签订,应连同附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一份在十五天内报送。
承包期间对合同的补充,修改资料及时报送。
(二)每季度报送一次财务报表。
(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上缴税利结算表,财务分析报告书,在次年一月底前报送。
(四)企业承包期终的总结,经营者的期终报告(或述职报告)和承包期终财务决算表,在期终后一个月报送。
第八条 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兑现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上缴税利和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
(二)归还贷款;
(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留利的分配;
(四)实行工资总额和企业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职工合法收入;
(五)承包经营者的收入。
经审计发现完不成承包合同的经营者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要按规定相应扣减,发现经营者及企业领导成员的收入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过规定部分应扣除,而且一律纳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由于弄虚作假取得额外收入的一律没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因任务的安排和时间限制,部分企业未能及时审计,可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按承包合同规定进行预提预分,审计后按审计决定作正式兑现依据。
第九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评议,可结合承包经营期终审计一起进行。如企业厂长(经理)承包期中调离,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委托,按层次分工由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经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评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定
方为有效。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承包经营审计中,如发现有下列重大问题的,应按审法字〔1989〕190号文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二)上缴利润(或减亏)基数及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四)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五)依照法规出现“统一性”和“特殊性”矛盾的问题;
(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程序。
(一)检查合同,凡没有合同的承包企业,一律不进行承包审计。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实现的承包指标先行核对。
(三)承包企业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先自查后审计。
(四)具备以上条件后,审计部门按层次分工进行审计,并按审计要求索取证明材料。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提交审计报告和考核资料,审计报告和考核的各种报表资料,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在各种认定的报表上签章。逾期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认定为被审单位对报告的确认。
(六)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定后应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1.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小组和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审定,并作出结论和决定。
2.内审机构所承担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内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并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同时,上报审计机关备案。
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发包方的问题,应征求发包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对审计结论和评议如有异议的,可按《审计条例》规定的程序复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审计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承包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单位所属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自己权限内的经济处罚权。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组织依照有关法规接受委托,积极为有关部门提供有偿服务,在统一审计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在负责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与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审计后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不当,原审计部门要承担责任。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复审,并有权肯定或改变原有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完成期限分别为:期中审计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依时完成;期终审计务于承包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立即按分工逐个企业进行审计,六个月内全部完成。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帐册、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拒绝提供文件、资料、阻挠审计工作、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单位,依照《审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如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1990年12月7日